引言
多年来,承运人在班轮提单背面条款中,常以格式条款载明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多为船东所在地或船东所属国或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法院。
我国法院一般从(1)该管辖条款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关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2)管辖条款是否明示、显著;(3)管辖条款是否对等、公平等角度,审查提单背面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些案件中,我们注意到船公司已将相关管辖条款转印在提单正面,使用略微加粗英文字体印制,以期达到更为“明示、显著”的提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条对非对称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在多大程度上又影响班轮提单正面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呢?
本文将结合笔者代理的案件,就班轮提单正面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提单正面管辖条款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某船公司在提单正面“额外条款”处载明:“货方与承运人在本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索赔与诉讼均由马赛商事法庭专属管辖,任何其他法院均对此无管辖权。尽管有上述规定,承运人也有权向被告登记办公地法院提起索赔或诉讼”。
承运人管辖权异议
笔者代理货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海事法院向承运人提起索赔诉讼。
承运人则依据提单正面管辖条款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主张:(1)案件应由马赛商事法庭管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条关于非对称管辖协议的规定,涉案管辖协议有效;(3)因管辖条款记载于提单正面,且使用了黑体字,货方在接受提单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基于以上事由,承运人主张其与货方就管辖条款已经达成合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货方应对要点
1. 承运人应举证证明,其在货方订舱时就提单上的管辖条款与货方进行过协商,并证明货方曾就管辖法院作出过选择。
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承运人依据管辖协议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举证证明管辖协议在当事人间合法成立并生效。承运人未能完成相关举证责任,则应当承担对应不利后果。
无论是一般管辖协议还是非对称管辖协议,当事人就管辖协议本身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应是管辖协议成立的前提。承运人在不考虑管辖协议本身是否成立的情况下,引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条关于非对称管辖协议的规定,主张提单格式管辖条款有效,显然缺乏适用的前提。
2.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款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承运人提单管辖条款为格式条款,位于提单正面下方共计23行“额外条款”中第20至22行,笔者认为,该条款以极小英文字体印制,其字体虽然略粗于其他文字,但并无显著区别,无法起到提醒注意的效果。
此外,该格式条款并未明确约定法国马赛商事法庭对本案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承运人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该管辖条款下享有主动权,即“承运人也有权向被告登记办公地法院提起索赔或诉讼”。在此情况下,承运人更应当举证证明其就对其有利的管辖条款与货方进行过协商并且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不能认定相关管辖条款系双方合意。货方有权依法主张该条款不应成为货方与承运人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对货方不具有约束力。
3.同类案件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辖终294号案
▶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2542号案
法院认为(经笔者总结):
提单上的管辖条款系承运人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且该管辖条款系以英文小字体印刷于提单正面的下方,与其他印刷内容无显著的区别,不足以引起他人重视,事实上排除了托运人在签约时与对方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协商的可能。
另外,托运人在收到该正本提单时货物已被装船出运,无再更改提单的可能性,事实上排除了托运人的管辖选择权,而且从条款全部内容看,涉案提单并未完全排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属于非排他性管辖条款。虽然承运人在该管辖条款下享有主动权,但其也无证据证明已就该条款与托运人在达成运输合同前的任一环节进行协商或者予以充分的提醒或释明。
另外,托运人虽然在之前与承运人的业务往来中未对提单提出异议,但并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提单管辖条款的知晓和对本次运输管辖权的认可。
综上,承运人不能证明涉案提单正面及背面记载的管辖条款系其与托运人之间经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管辖条款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
结语
笔者认为,无论是打印在提单背面或者正面的管辖条款,其法律效力并无定论,应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举证情况具体分析。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不仅要维护国家司法权,还应兼顾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尊重合法有效的提单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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