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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保险诈骗中非公职人员涉及的犯罪及情形

2024-04-09
刑事犯罪 浅析医疗保险诈骗中非公职人员涉及的犯罪及情形
作者 刘天祥
作者: 刘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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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基本医疗对象的切身利益、缓解贫困人口的医疗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逐年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不法分子也将贼手伸向了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疗保险诈骗案件频发,尤其是许多人因为对医疗保险政策不了解、对医疗保险诈骗的法律认识不足而参与到骗保行为之中,因此本文仅就非公职人员参与医疗保险诈骗涉及的犯罪及情形进行评析。

诈骗罪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应当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冒用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同时,有义务维护医疗保障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应冒用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也不应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否则就有构成违法犯罪的风险。行为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数额较大的,依法构成诈骗罪。

(一)关于“用个人或他人的医保卡通过骗保购买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行为——诈骗罪

1.案情简介: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马某雨多次使用赵某某等11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北京XX医院、北京市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虚假就医、购买药品,并将部分药品出售给曲某、周某刚(均已判决)等人。马某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44万余元。

2.法院认定:马某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3.判决如下:依法认定马某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关于“明知他人用于违规购药,仍将个人及亲属医保卡借给他人,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诈骗罪

1.案情简介: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2月18日,被告人沈某明知蒋某系用于违规购药,仍多次将其本人、其父母沈某、强某的医疗保险卡交于蒋某,并收取好处费。蒋某多次使用上述医保卡至XX市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X医院等处,以代配药为名,先后配得麝香保心丸等多种药品,骗得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53572.63元。

2.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3.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关于“指使、授意他人至医院使用医保卡多开、虚开药品并予以回收”的行为——诈骗罪

1.案情简介: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1在医院门口等地摆放收药牌子或至街头收购药品时,结识史某、沈某、陈某1等人,陈某1通过直接告知上述人员至医院用医保卡开具药品,或指定收购药品具体种类的方式,指使、授意上述人员至本市多家医院使用医保卡多开、虚开药品,将上述人员所配药品予收购后出售于陈某2,并转寄给孙某出售给其他药店,导致国家医保基金被骗共计40余万元。

2.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3.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行为人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窝藏、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于“明知药品系他人通过刷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案情简介: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1收购的药品系他人通过刷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所得的情况下,仍安排被告人陈某2从陈某1处予以收购。陈某2将所有收购的药品邮寄给孙某,由孙某出售给王某1、麻某等人所经营的药店并非法获利。经查明,上述药品售出价格共计190余万元。

2.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2、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结语

结合上述典型案例可知,医保诈骗的行为方式在实践中的表现复杂、多样,且有较多医保诈骗案件系因公民对医保政策的了解不全面,对医保诈骗的法律认识不足,对出借医保卡、借用他人医保卡等行为认识不深刻导致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参保人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以避免触及医保骗保的犯罪红线:(一)树立看病、购药不应损害医保基金的意识;(二)医疗保险具有很强的人身附随性,切勿个人或伙同他人扰乱医疗保险秩序;(三)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过程中不应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医疗保障金的行为;(四)远离多人参与、内部有所分工的违法“收药、倒药、卖药”组织;(五)要认识到仅向他人提供医保卡或者敛卡、套利的信息就有可能涉及犯罪。


刘天祥

律师

liutianxiang@wincon.cn
刘天祥,文康(德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作为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为多家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单位提供合同审查、起草及修订服务。理论功底扎实,工作过程中善于钻研问题,以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负责的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