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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规下拒执罪案件的自诉程序有关问题

2025-11-20
刑事犯罪 浅析新规下拒执罪案件的自诉程序有关问题
作者 张立凯
作者: 张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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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5年6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结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判例,探析《意见》出台下拒执罪刑事案件自诉的有关裁判观点和操作要点。

基本案情

自诉人与杨某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经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于2022年9月23日达成(2022)鲁1325民初48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某及其他相关方共同欠付自诉人模板木方款项共计1152344元,并约定了分期履行方案。后因杨某等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自诉人依法向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向杨某电子推送并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与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然而,杨某在明知相关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经查,杨某名下登记有两处房产及车辆,其不仅未积极履行义务,反而于2023年9月28日擅自将其所有的鲁DNXXXX风神牌小型汽车报废拆解,获得变价收益3811元,且未将处置情况与所得款项向执行法院报告。

由于杨某在人民法院已对其采取罚款、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遂在费县公安局对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未予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依法自行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义务人,应依法按生效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对自诉人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但杨某作为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的负责人,却采取躲避及与其他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拒绝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且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杨某在有房产、车辆的情况下,未按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履行对其财产的如实报告义务,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在此期间将其所有的车辆送至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报废拆解,并获收益,亦未向执行法院报告。

杨某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司法解释已废止,新司法解释条款与原有条款内容一致)第三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的情形,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同时也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评析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核心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其一,实体条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其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申请执行人作为自诉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此类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时必须依据《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刑事自诉状;
(二)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
(五)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使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在立案或后续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和防止财产流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人民法院将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对于自诉人,诉讼过程中存在两个重要的程序机制。其一是证据支持,根据《意见》第十五条,自诉案件立案或者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行法院收集和固定,证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提供。这极大地缓解了自诉人的举证困难。其二是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意见》第十七条,自诉人在法院判决宣告之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并在此基础上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这一机制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争取宽大处理提供制度空间。
结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程序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一条在公诉救济途径受阻后的明确自力救济途径。其流程严格遵循“先公诉控告,后自诉补充”的要求,在确保刑罚威慑力的同时,也通过和解与撤诉机制保留了化解矛盾的弹性空间,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的谦抑与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