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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案例

家属诉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5-03-17
文康案例 家属诉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作者 李姗姗
作者: 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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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老人自带助行器入住养老院,老人在养老院入住期间,上午从助行器上跌落摔伤,但养老院未能及时将老人送医,直至下午老人家属看望摔伤的老人才将其送医。经诊断老人为股骨骨折,7日后老人死亡。律师代理家属将养老院起诉至法院。养老院辩称其已经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老人摔伤因其自身原因,且老人家属也书写承诺书自认老人从自带的助行器上摔伤是自身原因导致,与养老院无关,且养老院为公益性质,判赔违反公平原则。经律师积极搜集整理证据、抗辩,法院最终判令养老院承担责任。

特点意义:养老院虽作为公益机构,但其同时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及《养老服务合同》等约定,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

如果养老机构提供的是事先拟定且未与家属协商的格式合同,其中的免责条款存在上述情形,如约定“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入住期间因病去世的,养老机构对死亡的后果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养老机构又未尽到应尽的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该条款会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