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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

2020-02-20
结构融资 新冠疫情对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
作者 陈炯 ,王群
作者: 陈炯 ,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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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疫情来势汹汹,不仅对国民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更深度冲击了包括融资租赁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可以想见的是,由于疫情扩散,各级、各地政府相继从严采取防控措施,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会受到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出租人、承租人的权益。本文就融资租赁合同受疫情影响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各方参考。



 摘要 



一、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情形

二、疫情可能引发哪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受疫情影响,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无力还款,如其以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延付租金,该主张能否成立?

2、受疫情影响,承租人无法充分使用租赁物,或者虽然使用了租赁物但收益较差,致使经营陷入困境,如其以构成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延付租金,该主张能否成立?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后因疫情影响而履约困难,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4、疫情中,承租人能否延付保证金和手续费?

5、直租模式下,如租赁物因疫情影响而交付不能,如灭失或被征收等,融资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

6、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因疫情影响而灭失,相应风险如何承担,后续事宜如何处理?

7、承租人存在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支付租金的风险,出租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预防风险?






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情形


根据部分司法机关出台的意见以及法学界、实务界普遍的认识,可以确定的是,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情形。对此本文在此不再详细论述,借鉴部分法院观点简要说明如下:


在北京法院网的公开问答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一问题的答复为: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政府机构、相关专家亦无法预见;且疫情爆发至今,没有直接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也无直接有效的方法彻底、完全阻止其传播,具有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性,其性质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认为: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处理,即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情形,但并非对所有的合同履行都构成阻碍,故并非所有合同当事人均可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需要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进行判断。简言之,因疫情影响,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疫情可能引发哪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

受疫情影响,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无力还款,如其以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延付租金,该主张能否成立?

答:如双方对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履行有约定的,则从约定。如无约定,有两种不同观点:


(1)成立说。该观点认为,因疫情无法使用租赁物,导致无力还款进而不能履行合同,属于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情形,因此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2)不成立说。该观点认为:①融资租赁的意义在于出租人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具有金融性质。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款,其权利是收取租金从而收回投资,并取得利益。在出租人支付购买价款之后,承租人实际上已经获得了融资,其合同目的已然实现,应当支付相应租金。②民法通说认为,金钱债务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无力支付租金为经济不能,经济不能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而非不可抗力规则。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租赁物灭失情况下,承租人仍然负有支付租金义务,举重以明轻,在租赁物无法使用情况下,租金支付义务亦不能免除。


鉴于实践中上述两种观点均曾得到法院的认可,承租人如遇到此类问题应当谨慎对待,会同法务或律师具体分析,制定处理方案,争取获得最有利的结果。


2

受疫情影响,承租人无法充分使用租赁物,或者虽然使用了租赁物但收益较差,致使经营陷入困境,如其以构成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延付租金,该主张能否成立?

答: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遇到疫情等事件时合同如何履行进行了约定,则说明疫情不属于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无该种约定,鉴于疫情导致承租人因无法充分使用租赁物而陷入经营困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情势变更的主张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3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后因疫情影响而履约困难,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答: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为依托的融资行为,且一般资金量较大,租期也较长,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


对于承租人而言,其融资的目的在出租人支付购买款之时已经实现,融物的目的在受领租赁物时实现,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而且,相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几年甚至十几年的长期性而言,疫情的影响只是短期的、暂时的,即便因疫情而受到严重影响,也可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各方利益,没有必要径行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而言,即便承租人因疫情出现履约困难的情况,但如承租人依据情势变更规则主张延付租金,这是合法的抗辩行为,出租人无权因此解除合同。


4

疫情中,承租人能否延付保证金和手续费?

答:《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会约定承租人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及手续费,并以之作为双方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必要条件,通常情况下,保证金及手续费的支付不会因为疫情而出现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故承租人无权延付。


5

直租模式下,如租赁物因疫情影响而交付不能,如灭失或被征收等,融资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则出租人可与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如能够达成新的买卖合同,则出租人与承租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如无法达成新的买卖合同,则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对于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或者出卖人索赔。


6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因疫情影响而灭失,相应风险如何承担,后续事宜如何处理?

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情况下,租赁物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承租人亦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出租人补偿。


7

承租人存在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支付租金的风险,出租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预防风险?

答:对承租人所属的行业及地区受疫情影响的程度进行分析与判断,对承租人的资金状况及履约状况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上,与承租人进行积极磋商,必要时要求承租人提供新的担保。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应当审查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提供的相关决议文件,以确保担保的效力。

 

作者:


王群

文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陈炯

文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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