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保理融资是以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保理人,通过科学化和针对性运作,对供应链环节中所产生的确定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借助中介机构的渠道优势为基础交易和供应链环节中的卖方或服务商(以下简称“债权人”),提供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的金融服务。
对于债权人而言,通过保理融资可以缓解基础合同项下因赊销账期所导致的现金流压力;对于保理人而言,基础合同项下的买方或付款方(以下简称“债务人”,多数情况下为具有清偿能力的核心企业)能否及时足额支付基础合同项下的款项往往是保理人决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此背景下,保理人应当注重隔离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诸多交易风险,尤其是债务人拒绝付款的风险,从而有效实现供应链环节商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之间的高效整合与风险隔离,降低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首先,本文将对保理合同法律关系、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债务人的拒付风险等问题做一简要梳理,从而更有针对性地探讨如何在保理合同的框架内隔离基础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拒付风险。
一、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
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保理合同尚处于“无名合同”状态,而民法典施行后,基于“保理合同”章的专门规定,保理合同成为“有名合同”。结合保理合同章的规定及目前的司法实践,保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适格
主体适格,即保理人是否为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商业保理公司。
2、保理合同具体相应的内容及形式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相关审查标准包括:内容上,保理人应当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服务中的至少一项,体现基础合同、应收帐款等信息;形式上,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而在《民法典》施行后,保理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应符合《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和七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3、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
保理法律关系的实质就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将基础合同项下针对债务人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人。
二、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
基础合同是缔结保理合同的前提。而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则是保理合同关系的核心。但是,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并非主从关系,两者既相对独立又有牵连。一方面,基础合同的约定或变更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对保理人发生效力;另一方面,保理合同的约定也并不当然地约束债务人,保理人依据保理合同向债务人主张应收帐款,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拒付。
三、债务人常见的拒付事由
前已述及,保理法律关系的实质就是债权转让。因此,依据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保理人主张基于基础合同的抗辩或抵销。常见的拒付事由包括:基础合同已被撤销或解除、应收账款不真实、主张应收帐款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应收账款已全部或部分清偿、债权人存在违约行为(如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方式或期限等不符合基础合同约定)、应收账款已经与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相抵销等。
四、隔离拒付风险的建议
1、尽职调查环节针对拒付事由进行专门核实
保理人在尽调过程中不但要对基础合同和应收帐款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还应向债务人就应收账款数额、还款期限、债权人就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发票交接情况、应收账款是否已经被转让或质押、是否存在抵销或扣减等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并要求债务人对上述情况进行清晰、具体的表述。另外,还需注意在尽调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备案或公开信息获取的联系方式独立与债务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经债务人确认的基础合同、货物交付/验收凭证、发票及发票交接证明等资料原件。
2、完善保理合同项下债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审查现有保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及补充。如约定:一旦就基础合同发生争议,债权人负有向保理人及时通知的义务;如债务人因基础合同主张拒付,则保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帐款或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取得债务人针对应收帐款的弃权承诺
审查现有债务人就应收帐款进行确认的书面文件的具体内容。其中,债务人不仅应确认已经收到应收帐款转让通知并按照通知内容向保理人支付款项,还需明确其承诺不出于任何原因对应收帐款进行任何抵销、反请求或扣减等可以对抗保理人的事由,不因任何事由对基础合同进行变更。而在实际叙做保理业务过程中,应确保以不存在真实性争议的方式取得债务人对上述内容的书面确认。
4、依法规范叙做保理业务
《民法典》通过专门设立保理合同章对于保理业务从立法层面予以规制,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债务人、基础合同变更或终止不得对抗保理人、保理人有权发出转让通知、多重让与下保理人权利顺位等规定有利于维护保理人的合法权益。但需注意,保理人充分享有相关权利的前提是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业务流程。具体到债务人拒付风险的隔离,保理人如果能够进行审慎的前期尽调、基于合理信赖签订保理合同、及时发送应收帐款转让通知、及时办理应收帐款转让登记等工作,都将直接或间接地有助于债权人自债务人处顺利获偿应收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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