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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之——同或不同

2021-09-26
知识产权 专利侵权判定之——同或不同
作者 苏源
作者: 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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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旨在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这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政策背景和社会环境,同时,随着知识产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不少企业都把知识产权提升到战略层面,其中涉及到法律业务,都离不开知产律师的协助,律师业知识产权业务应势增长,未来前景可观,与之相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也面临高质量的要求。


文康培训学校第109期暨开庭集训营第五期邀请文康合伙人苏源律师,带来一场关于知识产权业务实战讲解——《专利侵权判定之——同或不同》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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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源律师2004年执业至今,是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七弦琴知识产权注册运营师,拥有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擅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工程及房地产纠纷、商事纠纷。本期课程中,苏源律师把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总结、分享给青年律师和法律同行,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把握专利侵权判定的要点,更好地为客户代理专利侵权案件。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知识产权”一词是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一)知识产权所涵盖的主要范围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名称(商号)权、特殊标志专有权、网络域名权。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


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两类。具体到其项下的专利纠纷主要包括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涉专利权纠纷。


1、专利合同纠纷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2、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专利权权属纠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


3、其他涉专利权纠纷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


1、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1)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2014年8月)

 上海(2014年8月)

 广州(2014年8月)

 海南自由贸易港(2020年12月)


(2)知识产权法庭


具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管辖权法院/法庭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天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

河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长春知识产权法庭*

黑龙江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

安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

福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州知识产权法庭*
厦门知识产权法庭*

江西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昌知识产权法庭*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济南知识产权法庭*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

河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知识产权法庭*

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武汉知识产权法庭*

湖南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长沙知识产权法庭*

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口知识产权法庭*

重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都知识产权法庭*

贵州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西安知识产权法庭*

甘肃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兰州知识产权法庭*

青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标注*的知识产权法庭是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有权跨行政区域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


2、青岛地区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1)基层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崂山区、黄岛区、即墨区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管辖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2)青岛知识产权法庭(青岛中院)


2017年9月30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管辖三种案件:

一是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是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三是不服青岛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章 什么是专利


(一)专利与专利权


1、专利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2、专利权


我国专利权包括:

(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专利权的核心——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是整个专利制度运作的核心基础,专利制度的运作基本上都是围绕专利权利要求展开的。


专利权利要求就是申请人用技术特征的方式将其希望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表达出来的语言文字或图形。它实际上具有两重含义,即请求专利权的确认与请求专利权的救济。请求专利权的确认是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来的,而请求专利权的救济则是向法院提出来的。图片


第三章 侵犯专利的判定


(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1)专利权有效原则。

(2)公平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
(3)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2、解释方法


(1)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确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

(2)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
(3)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
(4)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内容。
(5)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该技术术语的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的解释为准。

(二)侵权的判定


目前,专利侵权判定案件中,技术特征拆分后的逐一比对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关键环节。我国法院主要以“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作为侵权判定原则,以得到相同侵权、等同侵权和不侵权三种判定结果。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确定侵权判定——技术特征的比对原则及方法


(1)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2)不应以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行比对,但专利产品可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第四章 技术特征的同或不同


(一)相同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限定的一项完整技术方案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属于相同侵权,即字面含义上的侵权。


  • 几种相同侵权情况的判定


1、上位概念对下位概念的相同


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的,应认定构成相同技术特征。


2、增加特征的相同


被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仍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专利文件明确排除该技术特征的除外。  


3、功能性特征的相同


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结构、步骤特征是以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产生了相同的效果,或者虽有区别,但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应当认定该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上述功能性特征相同。


4、从属专利


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对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改进,在后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征的,在后专利属于从属专利。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从属专利:

(1)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二)等同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在此基础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属于等同侵权。


1、等同的内涵


即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1)基本相同的手段

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


(2)基本相同的功能

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作用的,不予考虑。


(3)基本相同的效果

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技术效果的,不予考虑。


2、等同判定的一些方法


(1)对应性

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替换。


(2)等同替换范围

等同特征替换,既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的替换。


(3)判定时间

判定是否等同的时间点,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


(4)等同叠加可能不同

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多个等同特征,如果该多个等同特征的叠加导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形成了与权利要求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则一般不宜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5)功能特征的等同

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结构、步骤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后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应当认定该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


(6)数值特征一般不等同

权利要求采用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人主张与其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


(7)捐献原则

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该技术方案。


(8)已排除或背景技术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或者属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的,不予支持。


(9)禁止反悔

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举个栗子


权利人一开始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底部与其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后来又转而主张是等同。

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口头审理中,权利人明确“所述流道的底面包括与出水口连接的斜面以及连接斜面和进水口的平面,所述平面位于阀座的下面”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人对被诉侵权产品底部的曲面结构再主张等同的话,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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