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进口化妆品消费热度不减,巨大的利益面前,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从事化妆品走私犯罪活动的新闻屡见不鲜。今年以来,海关总署官网就通报了4起化妆走私案件。
对此,文康海关团队收集了化妆品走私案件的相关数据并进行了汇总、统计、分析。报告数据主要来源于“无讼”“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公开上传的裁判文书。以“走私化妆品”为关键词,检索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类别下的裁判文书,共收集到32份判决书样本,涉及69名被告人和2家被告单位。
受样本数量和统计方法的限制,本报告的结论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仅为各方深入了解此类情况提供参考借鉴。
01 化妆品走私犯罪的被告人画像
“被告人画像”,是借用互联网行业的“用户画像”概念,指的是我们利用收集到的基础数据,将化妆品走私犯罪被告人的具体信息抽象成标签,利用这些标签将涉案人员的形象具体化,从而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
(一)地域特点
1. 案件所处地域
32份公开判决中,有12份由山东地区法院作出,占37.5%,集中在烟台市和威海市;有10份由广东地区法院作出,占31.25%,集中在深圳市和珠海市;其余由辽宁、福建、黑龙江、浙江、广西地区法院作出,占31.25%。
从图中可以看出,山东和广东两地的化妆品走私犯罪占据了全国该类案件总量的绝对多数。
梳理两地案件的具体案件事实后发现,山东多发化妆品走私犯罪的原因是烟台、威海与韩国交流密切,中韩海上航线发达,涉韩化妆品走私猖獗;广东多发化妆品走私犯罪的原因则是深圳、珠海临近港澳,涉港澳化妆品走私较为严重。
2. 境外人员
在32份判决的69名被告人中,有11名境外人员,占比15.94%。境外人员中,包括中国香港居民2人、中国台湾居民4人、中国澳门居民1人,以及4名韩国公民。
该项数据表明,化妆品走私犯罪的犯罪主体有一定的涉外性,港澳居民的走私多发于广东的深圳、珠海,台湾居民走私多发于福建的漳州、厦门,韩国公民的走私多发于山东和东北地区。
(二)性别比例
通过对32份判决中被告人信息的统计,69名人员中,女性有26人,占比38%,体现了在化妆品走私犯罪中较高的女性犯罪比例。
分析这项数据不难发现,女性作为化妆品的主要使用者,对化妆品的品牌、功效、价格等较为了解,这项因素应该是女性在化妆品走私犯罪中占比远高于一般水平的主要原因。
(三)年龄层次
通过对32份判决中69名被告人信息的统计,除去判决书中不显示出生日期的6人,剩余63人中,以案发当时的年龄为准,统计信息如下图所示。
上图中的数据表现了以下两个问题:
1.被告人构成较为年轻化。
图中数据显示,20-50岁的人员共计49人,占77.78%。其中,20-30岁的年轻人最多,共20人。我们在后台又将年轻人的年龄扩大至35岁做了统计,共有28人,占比44.44%。
由此可见,化妆品走私犯罪的人员构成较为年轻化,分析原因,可能与年轻人是化妆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对化妆品较为关注有一定关系。
2.老年人犯罪应引起重视。
从上图看出,60岁以上老年人共有9人,占比14.29%,其中年龄最大的两名分别为:(2018)鲁10刑初26号判决书中的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71岁;(2018)鲁10刑初28号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李某某(韩国公民),案发时81岁。
该两名被告人由于年龄太大,案发后,公检法机关对他们的处理较为宽容:王某某在立案后即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审判阶段虽被威海中院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某立案后即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审判阶段虽被威海中院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但仅被判处驱逐出境。
事实上,在9名60岁以上的老人中,包括以上两名人员在内共有7人被侦查机关在立案之时即取保候审,而且审判阶段未被判处实刑。但也有两名人员例外:(2017)粤03刑初651号判决书中的被告人袁某某,案发时70岁,于2017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被逮捕,至2017年9月7日审判终结,被羁押了71天,最终深圳中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2018)粤03刑初171号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洪某某,案发时65岁,于2017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至2018年3月19日审判终结,被羁押了120天,最终深圳中院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老年人在化妆品走私案件中占比之所以较为突出,原因主要是这些老年被告人为追求非法利益,常年从事走私“带工”工作所致。同时,老年被告人的“带工”身份也注定他们只能是走私犯罪的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往往能获得公检法机关的宽待。但是,也不排除部分地区公检法机关重点打击“带工”而对老年被告人一视同仁的情况。
(四) 职业情况
通过对32份判决中69名被告人信息的统计,除去判决书中不显示职业信息的9人,剩余60人的职业信息统计如下图所示。
该项数据显示,化妆品走私犯罪中的被告人有很多是常年从事走私的带工;同时,公司人员及单位犯罪的情况也较为突出。
1. 化妆品走私犯罪中的带工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职业带工占了被告人数量的很大比例。由于化妆品走私犯罪以通关中夹带作为主要的犯罪形态,由此发展出了一批以带工为业的人群。
经统计带工人群的年龄构成发现,在从事带工的14人中,除去未在判决书中显示年龄的2人,剩余12人均在40岁以上。其中,50岁以下3人,50到60岁2人,60岁以上7人。
由此可见,带工行业以中老年人为主,尤其以老年人占多数。前面已经分析,带工通常作为走私化妆品犯罪的从犯,加之被告人年龄较大,在审判前的羁押和审判后的量刑上一般较为宽宥;但也不排除一些地区重点打击带工而以儆效尤。
2. 公司人员及单位犯罪
在化妆品走私犯罪中,公司人员及单位犯罪应引起重视。在我们收集的32个案件中,有6个案件共计15名人员是以公司高管或公司职员的身份从事化妆品走私犯罪,其中2起更是直接认定为单位犯罪。从犯罪形态上来看,均是在以公司名义进口货物时,伪报品名或夹藏夹带。
此类形式的走私化妆品犯罪案件数量虽然不如带工走私多,但单个案件的偷逃税额却相对较高。
比如,在(2016)鲁10刑初12号判决书中,韩国某综合物流公司负责人曹某某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多次将化妆品等货物走私进口至威海,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571589.56元;
又比如,在(2017)鲁06刑初95号判决书中,2016年8月至12月间,烟台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夏某某、王某某及邹某采取伪报品名或瞒报的方式,两次走私进口韩国化妆品、保健品、韩服等货物,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7073513.14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712054.23元。
这种有组织的、“大宗”走私模式,危害性远高于普通的带工走私。
02 化妆品走私犯罪被告人判决前羁押情况
(一)取保候审比例
在32份判决中,69名被告人都在判决前受到了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其中48名被告人在判决前被取保候审,而剩余21名被告人一直被羁押,直至案件宣判。
取保候审的48人中,有28人是在拘留当天即被取保,其余20人均遭受了一定时间的羁押,其中羁押37天以内的18人(意味着是直接在侦查机关取保或者检察院未批准逮捕),37天以上的2人(意味着是在逮捕后取保,事实上此2人均直到审判阶段才被法院批准取保候审,此2人在取保前分别被羁押了356天和428天)。
(二)羁押时间
在未获取保候审的21人中,羁押时间1年以内的12人,1年以上2年以下的7人,2年以上的2人。羁押时间最长的是(2017)闽02刑初131号判决中的被告人陈某某和叶某某,两人都是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至2019年5月7日一审判决作出,两人被羁押将近两年零三个月,合计813天。
(三)批捕时间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刑事拘留到检察院批准逮捕,有最多37天的羁押期限(侦查机关30天侦查,检察院7天审查批捕)也就是俗称的黄金37天。经梳理,拘留后30天以上被批捕的有13人,30天以内被批捕的有8人。
在30天以上被批捕的人员中,有两例取保后又被逮捕的情况,分别是:(2016)粤04刑初55号判决中的被告人黄某某,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于2014年10月14日被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两年多时间后,2016年11月30日又被逮捕;(2018)黑01刑初128号判决中的被告人许某某,系韩国公民,于2018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一个多月后,同年3月29日又被逮捕。这也说明,取保之后是候审状态,并非确定安全,当事人不可大意。
而30天以内批准逮捕的8人中,最快的,(2017)粤03刑初499号判决中的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从拘留到逮捕只用了6天。
通过以上对取保、羁押、批捕等数据的梳理,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办理化妆品走私案件的工作节奏。同时也能看出,并非只要被先行羁押就束手无策,从案发到批捕期间是案件介入的黄金时间,如果在此期间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结合案情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途径有可能争取到取保候审。
03 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一)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情况
32份判决中的69名被告人,有38人委托了辩护律师,占比55%。
具体到带工职业,14人中仅有5人委托了辩护律师,占比36%;而公司高管和公司职员的15人中,有12人委托了辩护律师,占比80%,其中公司高管委托辩护律师的比例是100%。
(二)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38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分别从多个方面替该类犯罪的被告人发表了辩护意见,汇总如下。
1. 关于偷逃数额方面的辩护意见
有9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海关计核偷逃数额不准确、不客观的辩护意见,占比24%。可惜的是,这些辩护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涉案化妆品以折扣价格或者出厂价格等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境外购买
在(2019)鲁10刑初41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采购的化妆品价格为市场价的2-2.5折,并提交了境外销售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加以证明,但由于法院认为证明文件记载的化妆品与案件缺乏关联性,而对该辩护意见未予以采纳。
(2)涉案化妆品含有免费赠品
在(2016)粤04刑初55号判决书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部分涉案化妆品系赠品,不应计税。但法院认为虽然部分化妆品系赠品,亦具有价值,作为货物进境均应缴税,因此对于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涉案化妆品并非全部来自走私,有部分属于境内异地调货
在(2016)粤04刑初55号判决书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部分货物系从深圳等地调货销售,应与走私货物区分。但由于未有证据证实此类情节,该辩护意见未获采纳。
(4)被告人只参与部分犯罪行为,不应对全案的偷逃数额负责
在(2016)粤04刑初55号判决书和(2018)黑01刑初176号判决书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葛某某的辩护律师均提出,被告人只参与了部分犯罪行为,不应对全部犯罪的偷逃数额负责,但法院审查后均认定为共同犯罪,相关被告人需要对全部犯罪的偷逃数额承担责任,未采纳辩护律师意见。
(5)涉案化妆品现在的关税税率已经调低,偷逃的数额较案发当时减小
在(2017)鲁06刑初95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涉案物品中有部分货物进口关税现已调整降低,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减轻或从轻处罚。但该辩护意见未获法院采纳。
(6)海关计核的税率、汇率高于案发当时
在(2018)黑01刑初176号判决书中,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核定证明书适用的税率、汇率均高于案发当日,核定数额不准确。但法院认为,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正确,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7)应按照海关查扣当时的物品清单中的应纳税额计算偷逃税额,而非按照海关核定证明书计算
在(2018)黑01刑初176号判决书中,被告人葛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偷逃数额应按广州海关物品清单中记载的应缴税额予以认定,该数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法院认为,该物品清单仅能作为化妆品品牌及数量的根据,并不具有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证明书的效力,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 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
38名被告人中,有25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占比66%,其中13份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采纳。
3. 关于坦白认罪
有31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罪行的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占比81%,其中29份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采纳。
4. 关于初犯偶犯
有1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占比37%。但只有桂林中院在(2018)桂03刑初49号判决书中对此类辩护意见作出了明确回应,采纳该辩护意见作为对2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5. 关于自首立功
有8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占比21%。其中4份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采纳。
有2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告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占比5%,都得到了法院采纳。
6. 关于主动缴纳罚金
有7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占比18%,都得到了法院采纳。
04 化妆品走私犯罪的量刑情况分析
(一)化妆品走私犯罪的量刑规定
化妆品走私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量刑主要以偷逃应缴税额为基准,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二)化妆品犯罪的量刑情况
1. 自由刑的量刑情况
32份判决的69名被告人中,有67人被判处了自由刑,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判处10年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18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4人,判处拘役22人。
最严重的是(2016)鲁10刑初12号、(2019)鲁10刑初41号两份判决中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与严厉刑罚相对应的是巨大的偷逃税额,在(2019)鲁10刑初41号判决书中,被告人王某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937万余元。
2. 罚金刑的量刑情况
就单位被判处罚金刑来看,32份判决中涉及到的两家被告单位都被判处了罚金刑,其中,(2017)鲁06刑初95号判决中被告单位烟台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2018)闽06刑初19号判决中被告单位东山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而就个人被判处罚金刑来看,69名被告人中有59人获判罚金刑,其中,被判处100万以上罚金的有4人,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有27人,1万以上10万以下的有15人,1万以下的有13人。被判处罚金最高的是(2019)鲁10刑初41号判决中被告人王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
05 分析结论
(一)从化妆品走私犯罪的案发地域上来看,山东和广东两地案件最多,表现了涉韩和涉港澳口岸是化妆品走私的重灾区。
(二)化妆品走私犯罪的被告人有明显的年轻化特征,但与此同时,老年人和女性被告人的占比也较一般为高。
(三)水客、带工是化妆品走私犯罪的主要形态,但同时,公司人员和单位犯罪也较为突出。
(四)化妆品走私犯罪的审前羁押与取保的比例大致三七开,其中被羁押的人员批捕的时间点多数是在拘留了30天以后,再次凸显刑事案件中“黄金37天”;从羁押时间上来看,多数人员的羁押时间在一年以下。
(五)有超过一半的被告人选择委托辩护律师。但具体到带工职业,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只有三成;而具体到公司高管和公司职员,委托辩护律师的比例高达八成。
(六)化妆品走私犯罪的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后,辩护律师会围绕偷逃数额、从犯情节、坦白认罪、初犯偶犯、自首立功、主动缴纳罚金等多个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大多有较好的辩护效果,辩护意见往往被法院采纳作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依据。但也应注意到,对于偷逃税款数额方面的辩护比较困难,需要更加专业的辩护才可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七)从量刑上看,化妆品走私犯罪的被告人多数被判处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最严重的也被判处了11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在被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也有极高的可能性被判处罚金刑,罚金数额不等,但在10万至100万之间的占多数,最高的被判处了450万元。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也会被判处高额的罚金刑。
(八)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是个可以考虑的辩护策略。
文康海关团队介绍:
文康海关团队专注于进出口企业海关领域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具备海关、外贸、法律等专业背景,精通对外贸易和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熟悉海关调查办案程序和具体业务操作。能够为各类行业客户提供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争议解决(包括归类、审价、原产地)、加工贸易监管、海关稽查应对、海关行政处罚等专业服务,致力于为行业客户提供从内部合规到争议解决以及司法救济在内的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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