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货物的特征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100条的规定,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这里的“货物”的含义较为广泛,既包括制成品,也包括用于制造成品的料件、生产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和副产品等等。从海关法的定义可以看出,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为储存、加工、装配而进口,区别于其他目的暂时进口货物;2.未办理纳税手续,实际上属于暂时不需要办理;3.须复运出境。
保税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发展转口贸易,既能增加各项费用收入,又能减少资金的占用,从而促进贸易的发展。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在一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所谓“保税”,其含义为海关对进口货物暂不征税,但保留征税权。
保税货物的通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有着明显区别。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而是从进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只有办理了这一整个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税货物的通关。
1.仓储保税货物
此类保税货物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储存后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包括国际转运货物和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二是储存后进人国内市场的保税货物,包括进口寄售用于维修外国商品的零部件以及存人保税仓库的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此类保税货物主要指为加工贸易而保税进口的料件,以及用这些保税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用于进行加工装配的进口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
保税货物的最终流向有两种,一是复运出境,二是内销进口。
由于保税货物在入境时尚未办理纳税手续,所以此类货物的最终流向是海关监管的重点,因为无论是复运出境或者内销,都有着很大的税收风险,本文重点探讨保税货物内销的相关问题。
1.仓储保税货物低报价格
保税货物在内销时应当以该货物的的CIF价格进行申报,即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再加上货物起卸前的运输、保险相关费用。
有的进出口企业在申报进口保税仓储货物时,申报进口价格为货物出厂价格,而非CIF价。企业系将一个本应连续的进口贸易行为“一分为二”,先以保税仓储的贸易方式申报进入保税区,再以一般贸易方式低报价格进口,这样的行为属于构成申报不实违法行为,有可能会被海关实施行政处罚。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价格申报不实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完税价格的确定是内销保税货物正确计算缴纳进口环节税的关键。加工贸易过程中的料件、制成品、边角料、副产品等货物有的是以进口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有的是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如果企业在申报价格时未按照正确的价格进行申报,很可能构成违法,涉嫌偷逃税款,甚至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3.擅自内销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由于未办理纳税手续,属于尚未办结通关手续的货物,仍在海关的监管范围内。因此保税货物的任何动向都需要通过海关的批准才能进行。《海关法》第82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企业将保税货物擅自销售到境内是一种走私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会构成走私犯罪。
1.准确申报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保税货物转内销,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即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以第211号令出台了《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根据该办法,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总原则,是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对于保税货物转内销的,企业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而正确计算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税,避免发生少缴、漏缴的情形,引发偷税漏税风险,或者因错误申报完税价格引发走私风险。
2.严格遵守内销保税货物的法定程序
根据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保税货物转内销的,一般的程序为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内销申请,经批准后由海关对保税货物依法征税,而后企业将货物销往境内,这一程序被称为“先税后销”。而如果企业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款,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则可能构成“擅自内销”的违规行为,被海关予以罚款处罚。
同时,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海关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先行内销货物,并集中一次性向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这一程序被称为“先销后税”。“先销后税”政策的适用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且不同海关信用等级企业开展“先销后税”的条件有所不同。对此,企业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的规定,确定自身能否适用“先销后税”政策,如果企业违规适用该政策,则同样可能构成擅自内销,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甚至被怀疑偷逃税款,以走私犯罪论处。
3.及时缴纳内销保税货物的缓税利息
保税货物因所属企业所在区域的不同,在纳税要求上有所差别,特别是在是否需要缴纳缓税利息的问题上有较大差异。
对于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在货物经申请进入保税仓库时,已经属于税法上的“进口”,因货物需要复运出境而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税,如果发生内销,则需要依法征税并征收延期缴纳税款的利息,即缓税利息;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境内关外”政策,货物进入该区域并不属于税法上的“进口”,在发生内销时,货物才构成进口,因此,对于内销该类保税货物的,需要依法征税但并不征收缓税利息。
企业在保税货物进口销售过程中,因错误申报完税价格、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引发争议,完税价格及纳税程序也同样是进出口业务中的难点。有的企业更是被定性走私而予以严厉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也因此获刑,教训可谓惨痛。实际上,对于保税货物进口销售应如何纳税,许多企业都存在政策盲点,企业应当重视保税货物进口销售的相关政策及税务合规的关键点,为企业建立合规制度,避免违规操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马越超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