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经核实,在华注册编号为CUSA24092203180057的美国饮料生产企业JERRY&SONS PHARMACEUTICAL INC在申请注册时提供了虚假材料。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已撤销该企业在华注册资格。海关未发现上述企业的产品报关记录。海关总署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且停止食用该企业的饮料产品,包括天萁西梅汁(TiQ Prune Juice)。
事件的起因是网上的测试团队对一款名为TiQ西梅汁进行了检测,发现该产品非法添加了番泻苷a、番泻苷b泻药成分,这两种物质是番泻叶的主要化学成分,也是临床上最常用的泻药之一,在食品中加入番泻苷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药物依赖。
进出口食品企业必须重视的风险防范
(一)频发的民事赔偿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海关检验检疫”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边界,即“海关检验检疫”不能成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免责事由。
进出口食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把握产品的质量,在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更要保证符合进口地食品安全标准,还要保证食品同时符合海关检验检疫标准。
(二)更易“入罪”的刑事风险
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规定了对“明知”的法律推定,该司法解释的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进出口食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明知”,从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见进出口食品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有可能陷入刑事风险。
(三)跨境电商的隐藏风险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跨境商品虽然可以允许与我国食品标准存在差异,但是进出口食品经营企业,不能据此免于刑事追责。例如跨境电商“爆款”进口食品,虽然符合生产国的食品标准,但含有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如果公安机关对该食品进行化验后确有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并据此对该经营单位进行刑事立案。那么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从业人员如果符合新司法解释中“明知”的情形,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进出口食品企业必读的合规建议
(一)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企业作为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的主体,必须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从源头抓起,严格把控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
(二)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进出口食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建立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负责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身及其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采购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口商及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售出食品信息及流向。
(四)强化风险预警与评估
为及时发现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与评估机制。通过对进出口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或在发现问题食品时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加强与其他食品企业的合作,共享风险信息,共同应对食品安全挑战。
马越超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