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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企业必读合规建议

2024-03-07
海关事务 进出口食品企业必读合规建议
作者 马越超
作者: 马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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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经核实,在华注册编号为CUSA24092203180057的美国饮料生产企业JERRY&SONS PHARMACEUTICAL INC在申请注册时提供了虚假材料。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已撤销该企业在华注册资格。海关未发现上述企业的产品报关记录。海关总署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且停止食用该企业的饮料产品,包括天萁西梅汁(TiQ Prune Juice)。


事件的起因是网上的测试团队对一款名为TiQ西梅汁进行了检测,发现该产品非法添加了番泻苷a、番泻苷b泻药成分,这两种物质是番泻叶的主要化学成分,也是临床上最常用的泻药之一,在食品中加入番泻苷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药物依赖。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在全球化背景下,食品进出口量与日俱增,食品安全问题变得极为复杂和紧迫。一旦出现了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会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对国家的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而经营进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也有可能面临严重后果。下面,笔者就为大家着重分析进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防范并提出合规建议。

进出口食品企业必须重视的风险防范

(一)频发的民事赔偿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海关检验检疫”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边界,即“海关检验检疫”不能成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免责事由。


进出口食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把握产品的质量,在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更要保证符合进口地食品安全标准,还要保证食品同时符合海关检验检疫标准。


(二)更易“入罪”的刑事风险


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规定了对“明知”的法律推定,该司法解释的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1)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2)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4)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5)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进出口食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明知”,从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见进出口食品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有可能陷入刑事风险。


(三)跨境电商的隐藏风险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文)第(一)跨境电商企业3规定: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跨境商品虽然可以允许与我国食品标准存在差异,但是进出口食品经营企业,不能据此免于刑事追责。例如跨境电商“爆款”进口食品,虽然符合生产国的食品标准,但含有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如果公安机关对该食品进行化验后确有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并据此对该经营单位进行刑事立案。那么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从业人员如果符合新司法解释中“明知”的情形,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进出口食品企业必读的合规建议


(一)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企业作为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的主体,必须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从源头抓起,严格把控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


(二)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进出口食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建立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负责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身及其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采购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口商及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售出食品信息及流向。


(四)强化风险预警与评估


为及时发现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与评估机制。通过对进出口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或在发现问题食品时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加强与其他食品企业的合作,共享风险信息,共同应对食品安全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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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越超

律师

mayuechao@wincon.cn
18663318470(微信同号)


马越超,文康(日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文康海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毕业于上海海关学院海关管理专业,曾在海关一线业务岗位工作多年,熟悉保税物流、加工贸易、跨境电商、出境加工、海关审单、估价等业务 。进入律师行业以来专注于涉海关法律事务,致力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执法应对、关务合规指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