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谭谈交通》被通知全面下架的事件一时间冲上网络热搜榜首,引发部分网民和各界的关注,该案件最吸引注目的地方是包括节目主持人谭乔自己上传的视频也未能幸免,非但被通知全面下架,按照其自述,甚至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这也引发了网友对谭乔“自己不能用自己的视频”的困惑。
据悉,《谭谈交通》系一档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推出的交通普法类节目,该节目从2005年开始拍摄,由时任成都交警大队交警职务的谭乔警官担任节目主持人。因其幽默诙谐的主持风格,谭乔得到了观众广泛的认可,并被亲切地称为“谭sir”,节目收视率也长期居高不下。该节目最终于2018年停播,据网络信息,谭乔于2021年辞去公职,开始转做自媒体。
对于此次的下架事件,网友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大多比较同情谭乔,认为谭乔为节目付出了大量心血和精力,且对节目的传播起到了较为关键的作用,正如谭乔自己所说,“为了节目的录制,13年间的天不亮出发,披星戴月的工作[1]”,如今竟落到自己非但不能使用甚至面临赔偿的局面。其实不仅谭乔自己,包括部分网民对此非常不解,认为节目的版权归属于谭乔确定无疑,“作者”怎么还被“维权”?
笔者就该事件引发的版权问题进行展开分析,首先回顾一下时间脉络。
——7月10日,谭乔通过微博发布信息,表示自己惊闻《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并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同日,谭乔发布视频,表示《谭谈交通》从2005年开始由其本人原创拍摄,十几年来一直无偿公益普法,有人看中了其中的商业价值借机牟利,而自己作为唯一的“原创作者”,不仅面临巨额赔偿,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7月11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委托律师发布声明,声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作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了节目,有权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相关维权工作已经授权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维权不针对任何人,更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
——7月12日,谭乔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并没有收到起诉状,自己并不在乎版权归属于谁,唯一的诉求是《谭谈交通》作为有公益性质的视频,应当免费给大家开放二创、传播权限,普及法律知识[2]。
——7月14日,据网络上流出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认定《谭谈交通》节目的版权归属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当晚,谭乔在抖音直播公开回应,将会继续伸张权利,至少也是其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共同享有这个版权。[3]
由于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为便于全面的分析,我们将其拆解为几个具体问题,并逐一展开论述如下:
一、《谭谈交通》是否构成作品?
由于该维权事件发生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之后且视频使用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依据我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由此可知,《谭谈交通》作为一种实事采访类交通普法节目,如按照《著作权法(2010修正)》,应当归类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按照新《著作权法》,则应归属于视听作品更为合适。但是也有不同声音,如部分人认为,该节目只是对交通执法过程的单纯事实记录,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不构成视听作品,也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4]
总结而言,该问题的争议焦点为节目是否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于独创性是衡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无较大差异,但是对于独创性的标准则有所不同,英美法系一般采取“额头冒汗理论”,即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创作者仅需要付出一定的智力劳动,达到“额头冒汗”即可,而大陆法律才采取相对严苛的标准,“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必须由作者创作出来并需要体现作者的人格特性”。[5]
在我国,对于独创性的标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学者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如吴汉东教授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窜改他人作品[6],而刘春田教授认为,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指思想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即一件作品的完成应该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7]
对此,笔者认为,该访谈节目并不仅是对执法环节的拍摄、记录,而是主持人谭乔通过自己幽默、风趣、接地气的采访风格,有效增加了节目的趣味性,使之与普通的交通执法视频区别开来,有一定的创作成分在内,应当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功,且从实际效果看,该节目的广泛传播也较为依赖于谭乔的独特风格,因此,笔者倾向性认为节目并非《著作权法》第五条所排除的事项,而是应当归类于视听作品更为合适。
二、《谭谈交通》的版权归属问题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由此可知,除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之外的其他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首先由各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归制作者享有。因此,该问题的争议焦点为节目的制作者是谁?对此,双方各执一词,谭乔表示该节目是自己原创,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努力,自己是唯一的作者,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则以律师声明的形式,表示节目由电视台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自己才是节目的著作权人。
对此,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需要各方提供相关证据,才能综合确定最终的版权归属。
根据网络上流出的判决书显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出具声明,载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所属的都市生活频道为《平安成都》和《红绿灯》栏目的制作单位,《谭谈交通》自2005年3月28日起先后在上述栏目播出,而《红绿灯》栏目片尾署名的“成都电视台”即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同时电视台下属的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其经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后对外开展《谭谈交通》节目运营工作,在部分节目中标有“天府TV”标识。[8]
因此,目前的证据对于谭乔来说较为不利,在双方对版权归属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只能依靠双方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且该部分事实已经被判决书认定,等该判决生效后,将会成为免证事实,日后的案件中其他方可以直接拿来引用,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作为谭乔一方,为扭转目前的不利局面,应该着手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几个方面寻找证据,必要时可以提起确权之诉来认定节目版权的归属。
三、谭乔的主张是否可以被支持
谭乔在微博平台陆续发布了几段视频,除指责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恶意诉讼营利外,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主张,对于谭sir的主张有多少可以被法律支持,现逐一分析如下:
1.谭乔本人是否可以免费使用案涉作品?
本事件引发网络热议的原因之一就是谭乔本人上传的栏目作品也被下架,由此引发了部分网民的“愤慨”。首先,谭乔本人作为节目的主持人,在案涉作品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对此大部分人都无异议,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最终法院认定节目著作权属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那么其他人的使用需要经过版权方的同意,除非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和兜底条款,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与案涉事件最为密切的应当是第(9)款,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据谭乔本人所述,将案涉作品上传至B站等视频平台,本意是为了让节目的进一步普及,让更多的人看到视频后能够遵纪守法,没有收取任何费用,那么该情形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该情形并不符合“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以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法定许可的情形,即“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而显然本案也不属于该种法定许可情形。
因此,如果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谭乔并非节目版权的所有者,那么其传播作品的行为可能涉及侵权责任,并不因其本人的特殊角色和作用而免责。
2.有公益性质的视频是否可以免费下载、转发?
谭乔表示自己当初录制该节目初衷是为了普法,让更多的人遵守交通规则,因此该视频即便不算公益视频,也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其他人可以免费下载、转发。
对于该问题,如上述问题所论述,我国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免责情形,并未明确公益属性作品的免责规定,而公益作品也并非必然归类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因此,带有公益性质的视频如果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样需要获得版权人的同意,并不因其公益性质而免责。
3.案涉作品是否构成职务作品,从而版权应归属于自己?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首先,假设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发布的声明内容属实,即案涉节目是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导下,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推出,节目由时任交警的谭乔进行现场主持,那么谭乔也是作为成都交通大队的一名职工,其职务行为也是接受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派,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并非作品的制作者,所以该条途径较难行通。
此外,依据上述规定第二款,即使谭乔存在“兼职记者”的身份,同样考虑职务作品情形,那么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也就是说,该种情形下,作品的大部分权利也将由电视台享有。
但是,如果该节目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联合推出”,那么该问题涉及《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作作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认定谭乔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那么其职务作品著作权应由作者即谭乔本人享有,即谭乔可能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共同享有节目的版权,因此,该途径也可以实现谭乔的“最低诉求”。[9]
四、谭乔是否有权允许其他人二次创作本人主持的节目视频?
谭乔本人表示,自己将作品上传至B站等,是为了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同时允许其他人在自己节目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以起到更好的普法效果,那么被诉侵权案件的被告是否可以援引谭乔的声明来进行免责抗辩。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该问题最主要的也是谭乔是否为版权所有人,如果其为作品的版权人,那么在其公开允许其他人进行二次创作的基础上,只要合法创作,并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则可以援引进行免责抗辩。关于视频类作品二次创作涉及的侵权问题,笔者也在之前撰写的文章中提及[10],在此不作赘述。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谭谈交通》所涉及的版权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导致该问题产生的部分原因是各方的版权意识不是很强,在录制节目之初并未对版权进行内部约定,在节目取得良好的收视效果后,各方围绕版权产生争议。其实,该种情形近年来频发,如去年李子柒与MCN机构杭州微念对簿公堂,也与该案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在此提醒读者,涉及视听作品的合作摄制,各方在合作之初,最好通过专业人士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内部约定,将可能产生的隐患提前扼杀,避免后续作品产生影响力后所带来的纠纷。
参考文献:
[1]万琦.论英国版权法上的独创性[J].知识产权,2017(11):94-100.
[2]徐俊.浅谈独创性理论与版权侵权判定[J].中国版权,2011(03):46-47+64.
[3]陈虎.论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以新修《著作权法》第17条为中心[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2(03):56-64.DOI:10.19563/j.cnki.sdzs.2021.03.006.
[4]王迁.论视听作品的范围及权利归属[J].中外法学,2021,33(03):664-683.
[5]张春艳.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之剖析与选择[J].知识产权,2015(07):55-60.
注释:
1. 《版权争议风波后,谭乔首次开直播回应争议》,海报新闻,网址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uper?rs=2884266692&ruk=63z_OJhCLaTl87DgNIEI-Q&isBdboxFrom=1&pageType=1&urlext=%7B%22cuid%22%3A%22laB_u08kv8lAPBi5l8SIu0uxv8lsaSiK_8v38YO_HiKo0qqSB%22%7D&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700285145275727651%22%7D
2. 参见新京报《谁的<谭谈交通>?对话谭乔:不在乎版权 目前尚未收到起诉书》,网址http://www.bjnews.com.cn/detail/165767835014048.html
3. 参见《时代财经》,《谭Sir直播间疑被封!<谭谈交通>版权被判归电视台,谭乔回应“至少该共享版权”》,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8403399508202689&wfr=spider&for=pc
4.参见王展 姜哲:《<谭谈交通>节目真的构成作品吗?》,https://mp.weixin.qq.com/s/sGF2f1A1SLB5QGsGPXZiiQ
5. 蔡登尚:《著作权中作品的独创性》,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ay8-TtNkEx0wtxi4OadRdQ
6.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7页。
7. 刘雨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8. 知产库:《<谭谈交通>著作权首案|判决书》,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oLBv5qt6-n1NrwJlOY4WGA
9.参见王莹岭:《<谭谈交通>版权被判归电视台 谭乔回应“至少该共享”》,网址https://www.ebrun.com/20220715/492321.shtml
10.张政国:《短视频二次创作的侵权认定及风险防范》,载于无讼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WaquhIqP93riwuww99oRCg
本文作者
专栏文章
-
知识产权
数据资产保护路径与登记功能——以北知院首例已登记数据资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本文在梳理本案判决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探讨数据资产的保护路径以及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功能。2024-08-27 -
知识产权
驰名商标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的认定路径探析
专业解读2024-04-26 -
知识产权
字号保护的司法判断标准
本文通过梳理相关资料,详细阐释字号获得保护的法律构成要件和司法裁判标准。2024-04-11 -
知识产权
关于新业态商标犯罪中“商标使用”的法律适用研究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的首批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为研究对象,对新业态商标犯罪中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进行初步分析。2024-04-10 -
知识产权
浅析日本法中的肖像权保护制度
专业解读2023-07-10 -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助力上合示范区创新发展
本文荣获由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主办、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承办、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协办的“2023上合示范区检察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征文一等奖。2023-07-06 -
知识产权
《文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发布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特予以发布。2023-04-26 -
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应对策略
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