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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除及退费问题分析

2024-04-07
专业文章 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除及退费问题分析
作者 朱晓林
作者: 朱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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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是指由消费者与商家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商家为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后,消费者在预付款范围内持续接受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目前预付式消费涵盖了餐饮、旅游、娱乐、教育等服务领域。多数商家会推出吸睛的办卡优惠活动,以吸引消费者储值,实现预付式消费。坦言之,预付式消费就体现为我们平时办理的健身卡、美发卡、教育培训卡等等。那么,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预付式消费合同如何退费,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此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蒂佰公司、陈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1年4月16日,原告委托被告蒂佰公司对其女儿进行舞蹈培训,并支付培训费47800元。蒂佰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备注栏中记载:“开课6次课后所有学生不再退费,亦不可转让,所有优惠活动不可退款。”后原告因女儿不想继续接受舞蹈培训,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间教育培训合同并返还剩余培训款20868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开课已超过6次,剩余培训费20868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与被告蒂佰公司之间的舞蹈培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原告向被告蒂佰公司缴纳的剩余培训费应否退还及退还金额。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原告与被告蒂佰公司虽未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但被告蒂佰公司为原告女儿提供相应的舞蹈培训服务,原告支付对价,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关系。合同标的是被告蒂佰公司为原告女儿提供相应的舞蹈培训服务,合同目的是提高原告女儿的舞蹈技能,此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被告蒂佰公司无法继续完成培训服务并强迫原告女儿接受,导致舞蹈培训合同已经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舞蹈培训合同应当解除。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剩余培训费应否退还及退还的金额,主要是考虑双方对于舞蹈培训合同解除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蒂佰公司在履行舞蹈培训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故本案舞蹈培训合同系原告原因解除,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提供的收据记载:6次课后所有学生不再退费,亦不可转让,所有优惠活动不可退款。该条款系被告蒂佰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单方制作,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限制了原告权利,免除了被告蒂佰公司自身义务,应认定为无效。本院综合本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原告过错程度等酌定被告蒂佰公司退还原告培训费14608元(20868元×70%)。

案例二:原告国某与被告水灵子公司、罗某服务合同纠纷

国某欲在水灵子公司学习舞蹈,故于2021年10月8日支付学费41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国某亦一直未进行学习舞种选择。2021年12月,水灵子公司搬迁。因经营场所变动,原告主张离家较远,不同意继续学习,故提起本次诉讼。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学费4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合计800元。

法院认为,水灵子公司提供舞蹈教学服务,国某支付教学费,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国某支付学费4100元后,水灵子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21年12月发生经营场所变动,原告就近学习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要求返还学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水灵子公司应返还国某学费4100元。原告主张律师费800元,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且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罗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能举证证实水灵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情况下,应对水灵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水灵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国某学费4100元,罗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商家往往预先拟定格式合同以便于合同订立,消费者对于格式合同很难修改。而格式合同通常都是减损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商家责任的条款。在合同订立后,即使消费者对服务不满意,也很难成功退款,有时候最后甚至会出现商家跑路,维权无门的情形。


对于此类格式合同,案例1中收据载明:6次课后所有学生不再退费,亦不可转让,所有优惠活动不可退款。该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不仅如此,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其内容都无效。


对于合同解除,首先,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合同解除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其次,消费者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最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在出现不可抗力、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形下行使法定解除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此类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特定的人行使、履行,且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相互配合、协助,才有可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因而不适于强制履行,如消费者一方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合同因商家根本性违约而解除,最常见的情形为店铺关闭、更换营业地点等违约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全额主张返还剩余预付款并主张赔偿损失;但如消费者无法提供商家违约的证据,或确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通常法院会酌定扣除消费者预付款总额20%上下的违约金后返还剩余预付款;如合同解除系非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等而解除,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预付费用,如因合同解除而产生损失的,双方共同承担。

结语

因此,在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履行中,如商家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同时,如消费者一方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服务,商家亦无法继续完成服务并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合同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法院应允许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商家在提供此类服务时,通常不会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不开发票或仅出具未盖章的收据,我们自身也容易忽略商铺的实际经营者信息,导致了当下很多消费者欲维权却面临联系不上实际经营者的情形。由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大额的支出,应查看商家是否有悬挂的营业执照核实其实际经营者,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开具发票,确保合同主体明确,权利义务清晰,防止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参考案例】

1. (2023)浙0203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

2. (2023)鲁0114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


朱晓林

律师

zhuxiaolin@wincon.cn
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2016年通过司法考试,具有大型化工能源公司、房地产公司法务工作经历,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民商事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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