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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电竞选手与电竞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2024-05-24
影视娱乐 职业电竞选手与电竞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作者 李晓欣
作者: 李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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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电子竞技被获准列入杭州亚运会竞赛项目,其在国内获得的关注度也逐渐提升。近年来,无论是互联网大厂还是中小公司都纷纷争夺电子竞技领域市场份额,这不仅捧红了众多电竞俱乐部和职业电竞选手,同时也吸引了一大批追逐电竞梦的年轻人。随着电竞热度的不断提升,各类法律争议及纠纷涌现,其中职业电竞选手与电竞俱乐部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尤为明显。虽然大部分电竞俱乐部和电竞选手之间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但在双方履约的过程中,有一些与劳动关系极为相似的表现。因为,本文将对电竞选手与电竞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8年7月25日,原告南阳威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源签订了《V7电子竞技选手经济合同》,并在同一日与被告下属的Viruses7电子竞技俱乐部签订了《选手服务合同》。在《V7电子竞技选手经济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乙方应按时、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组织的电子竞技训练”等条款。在《选手服务合同》附录中,双方约定“每年比赛税后工资60000(人民币),每月支付一次”、“当月工资在次月1-5日时支付”等条款。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后,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不仅体现在被告工作过程中,还体现在原告对被告日常管理制度遵守上;双方在《选手服务合同》附录中也明确约定了报酬标准及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被告所做的具体工作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仲裁委及法院均认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二

2018年4月28日,被告吴剑桥与原告玉溪合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战队及选手有关电子竞技之合作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加入原告所属的电子竞技职业俱乐部,作为俱乐部专属选手,以俱乐部名义参加国内外各类电子竞技比赛。合同期间,被告的电子竞技活动、宣传活动等由原告安排和决定,被告应当履行,未经原告事前书面许可,不得自行或为任何第三方进行电子竞技活动,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电子竞技活动相关的合同,不得擅自离队等义务。同时,该合同也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终止、费用负担、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战队及选手有关电子竞技之合作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同时,该合同集多重法律关系形成的综合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主要是合作关系,并不是单纯劳务关系。因此,被告主张该合同性质为劳动或劳务关系的答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司法实践观点

虽然当前判定电竞选手与电竞俱乐部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案例并不多见,但是从现有的案例仍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及理由:

(一)认定职业电竞选手与电竞俱乐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上述案例一中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实践中数量相对较少。因为,要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着较为严苛的条件:

1.个人和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服务合同等约定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

2.个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以及俱乐部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3.个人和俱乐部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

4.个人遵守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制度,接受俱乐部的管理;

5.从事有偿劳动等。

(二)认定职业电竞选手与电竞俱乐部之间存在混合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更多的司法案例认为二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为综合经纪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混合合同关系,综合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等多种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理由有:

1.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类协议属于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商业合同,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特征;

2.双方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的协议明确为合作或服务等关系,非雇佣关系;

3.俱乐部对电竞选手等个人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的限制或管理,是基于双方合作或服务的约定,符合电竞或直播等行业惯例,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

法律分析

由于电竞行业有其行业独特性,简单将职业电竞选手与电竞俱乐部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有悖行业习惯,不利于行业更好地发展,这也是法院越来越偏向认定二者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

1.劳动法关于工时、休息日的规定无法满足电竞行业训练、比赛等要求所需。《劳动法》中有关于劳动者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上限,同时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要安排调休或者发放加班工资。但是电竞行业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训练,且职业选手赛事安排往往是不考虑节假日的。如果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法满足电竞选手的训练量,电竞行业也无法持续发展。

2.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与电竞行业的行业惯例不符。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拥有单方解除权,但是电竞俱乐部往往会在电竞选手身上投入大量时间、培训成本,如果简单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电竞选手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俱乐部解除劳动合同。在电竞领域,往往有固定的转会期及根据职业选手自身价值而定的转会费。职业选手通常只能在转会期内变更俱乐部,再由变更后的俱乐部向原俱乐部缴纳转会费,这与劳动法的内容都是存在较大差别的。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电竞选手的单方解除权会造成俱乐部人员频繁变动,不利于俱乐部的稳定性;新俱乐部无需向原俱乐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原俱乐部对电竞选手付出的大量成本无法得到弥补,会对俱乐部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在电竞选手与俱乐部之间实现难度较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下可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是电竞选手的职业生涯往往较短,且会受到伤病等情况的影响。通常每个俱乐部的注册选手是有名额限制的,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每个职业电竞选手都要求与俱乐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导致俱乐部人员饱和,无法吸纳新选手促进俱乐部成绩的提升与发展。

结语

电竞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其运营、管理方面都具有独特性,且该行业尚在发展阶段,各方面制度都还不完善。俱乐部为追求利益,在拟定与电竞选手之间的合同时,通常会选择承担更少风险的条款,电竞选手在俱乐部面前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在签约、履约过程中,双方尤其是职业电竞选手更要注意合规,降低纠纷产生的可能,保障自身利益,推动电竞行业更好发展。

【参考案例】

①(2019)豫1303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
②(2018)云0402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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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欣

律师

lixiaoxin@wincon.cn

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硕士。2019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破产公司、律所实习经历。参与多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诉讼、劳动争议、破产重整案件,在民商事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