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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机构与网络主播的合同解除纠纷

2024-05-23
影视娱乐 MCN机构与网络主播的合同解除纠纷
作者 李慧
作者: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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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网络主播是应运而生的当下最为热门的新就业形态之一。随着依托直播就业的网络主播人数不断攀升,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也大量涌现,相关争议案件也随之增加。笔者就当前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合作模式下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结合司法实践观点进行法律分析。

MCN机构与网络主播的合作模式

(一)签约型合作模式

适用于已经有一定粉丝基础,自带流量的主播,比如签约无忧传媒的刘畊宏。像这类主播一般是拥有个人独立账号,并通过自身产出获得关注。

后期这些主播为了保持内容稳定输出,寻求商业合作将流量与粉丝变现,往往需要寻求与MCN的合作。MCN机构会在内容生产、选题策划、拍摄剪辑等方面带动主播,提供专业化支持、团队服务与流程安排,保证产出质量。同时MCN机构可以以公司身份帮助主播与各类平台、商业资本沟通,协助主播进驻平台,实现商业转型。

(二)孵化型合作模式

一般MCN机构会自主选择有潜力的新人,前期MCN机构会投入大量的资金、资源对主播进行培训、打造,并量身定制一套引流方案,主播通过视频发布吸引粉丝关注,来提升主播和账号的热度。孵化型合作模式、MCN机构与主播更像是企业与员工的关系。

MCN机构与网络主播合同解除纠纷的争议焦点
(一)MCN机构与网络主播的法律关系
不同的合同协议,折射出不同的法律关系。MCN机构往往根据合同双方的市场地位、合作内容、业绩分配来选择与主播签订不同的合作协议,下面是常见的几种法律关系:

01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型常见于MCN机构与孵化新人主播之间。在对新人进行孵化的初期,MCN机构为便于对新人的有效管理,确保MCN机构对新人有一定的管控力,MCN机构在与新人签订合同时,会对新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考勤、薪酬、竞业限制等方面作出约定,甚至前期基于新人没有盈利变现能力,MCN机构可能还会为新人缴纳社会保险。
基于以上的合同内容,当两者发生纠纷时,法院更倾向于认为MCN机构与新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订立的合同为劳动合同。

02委托关系


如果MCN机构仅就某些专门事项与主播达成合作,例如委托对接广告、代为收取广告费用、代为管理、编辑社交账号等,在实务中,可能被认定为双方构成委托关系。
如被认定为构成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类合同MCN机构和主播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这赋予了合同双方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但对合同的稳定履行有一定不利影响。

03综合关系


大部分MCN与主播订立的合同通常被认定为经纪合同关系,但在实践中,该经纪合同往往涵盖了委托、行纪、居间等多种法律关系。MCN机构对内容创作者享有独家、排他的经纪代理权,对创作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都作出明确规定和约束,机构全权负责创作者的演艺事业,代表主播对外洽谈、安排,并对著作权归属、收益分配等作出约定。但同时,机构对主播并没有过多的管理约束,主播的工作开展较为自由,主播对机构的人身依附性比较弱。这类合同MCN机构与主播约定的内容很难以某一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来界定,是一种非典型的无名合同。

(二)网络主播/MCN机构是否构成违约
主播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接私活”,绕过MCN机构私下接受推广代理;未按约参加MCN机构组织、安排的品牌推广或直播活动;私下与其它MCN机构签约;擅自单方解除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等。MCN机构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约及时与主播结算收益;未按约履行培训、孵化义务;未按约提供资源对接等。
(三)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
对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签署的合同而言,通常会约定MCN机构的合同解除权,但不会赋予主播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主播而言,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MCN机构违约情形以及合同解除条件,那么主播仅以MCN机构未按期分配收益、未提供资源、运营管理混乱等理由要求MCN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往往很难得到支持。如果主播在提起诉讼前,以前述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停止直播、清除MCN机构对直播账号的管理权限,则有可能根据合同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最终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MCN机构而言,因为合同中有对解除权的约定,机构可以通过诉讼行使约定解除权,但对主播而言则无法通过约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合同。
部分法院观点认为,这类合同存在一定人身属性,如果主播坚持解约的情况下,双方已经丧失信赖合作基础,合同陷入僵局,法院会支持主播解除合同的请求。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

01违约金是否过高 


MCN机构与主播签署的合同往往会针对主播违约或解约 约定高额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即使主播确实构成违约,法院也不会仅依据合同条款约定来判定违约金金额,而是会综合多种因素,对违约金金额的合理性进行考量。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不同的个案,往往会结合合同履行期间主播的实际收入;MCN机构的实际投入  MCN机构已获得的分成收益;合同履行期间,主播的商业价值提升的空间;MCN机构在主播商业价值提升的空间里发挥的作用;MCN机构已履行及未履行的期限;主播的发展前景及可能给MCN机构带来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MCN机构的实际损失以及预期利益损失,最终酌定违约金金额。

02账号权属 


MCN机构与网络主播有关账号归属的分歧主要在于平台账号的使用权归哪一方,而非所有权。账号在本质上属于数据。平台和用户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在平台所提供的数据的基础上按照相应规则生成新的数据。这些因用户行为产生的数据属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形成的附属物,本质上是平台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并且这些数据的储存与传播离不开平台的服务,用户权利仅在于使用层面,用户不能因为享有的财产权益而成为数据的所有权人。

MCN机构与主播所应用的抖音、微博等高度开放性的平台账号与QQ、微信等较私密的账号相比,包含了更多技术运营的投入以及资源流量的支持,存在一定的经济价值。

账号除了财产属性外,还具有人身属性,因为现在在平台注册账号都需要网络实名制,要求用户将账号与手机号码或邮箱进行绑定操作。同时根据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账户的初始申请注册者与使用者应为同一主体,禁止账号的私自转让。

实务中,MCN机构一般会在与主播签订的合同中会约定账号使用权归属。但是在司法裁判中,大部分法院会突破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认为主播使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并经过实名认证,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最终会认定账号使用权归主播。

目前,互联网平台经济下的网络直播行业正处于兴盛阶段,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MCN机构与网络主播的各自权利义务尚未明确厘定,司法实践对于MCN机构和网络直播从业者的监管体系和保护机制也尚不完善,不论是MCN机构还是网络主播,在享受直播行业低门槛、高收益的红利的同时,更应当注意防范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做好合规运营、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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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

律师

lihui@wincon.cn

李慧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文康娱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等领域,参与办理过多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和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