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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融资之众筹法律风险及防范

2024-03-22
影视娱乐 影视投融资之众筹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 张红
作者: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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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电影春节档早已落幕,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愁。《热辣滚烫》《飞驰人生2》《熊出没·逆转时空》位居票房前三,《第二十条》紧随其后位列第四,而《红毯先生》《我们一起摇太阳》《黄貔:天降财神猫》《八戒之天蓬下界》均发布声明退出春节档,另择档期上映。电影票房决定着投资收益,可见电影投资方式、电影题材、市场偏好及上映档期尤为重要,大大提升了投资人的投资及收益风险。


随着春节档电影票房激烈角逐落幕,再次将大众视线和焦点拉回到电影投融资上,又让我不经意间回想起2024年1月16日兰州市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发布的一则关于征集“8.17”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的通告。2024年1月22日“多位明星参演电影涉影视投资诈骗案”的话题冲上了热搜榜首位。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董事长傅若清,带来《关于防范打击虚假影视投资诈骗的提案》,并建议建立“统一电影出品信息查询平台”。他提出虚假影视投资诈骗,利用大众对电影的喜爱和关注度,以影视投资为名行骗,造成大量群众受害,并且导致影视行业被污名化,社会危害性巨大。


影视投融资在外界看来,高深而莫测,神秘而好奇,越发让大众趋之若鹜,而忽略了专业性和风险性。电影投融资的方式众多,本文主要对大众投资的影视众筹的投融资方式进行分析和介绍,进行法律分析,便于投资者有效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何为影视众筹

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众筹就是“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资金为某个影视项目或影视相关企业融资的做法。


影视众筹是由众筹衍生而来,众筹影视即影视项目筹资发起人在众筹平台发起项目众筹,在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即是成功。没有达到目标的项目,筹集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所有投资者。筹资项目完成后,影视项目开机拍摄、成功上映或播出,投资者将根据众筹协议获得筹资发起人预先承诺的投资回报、票房分红等。收益率与影视项目票房、发行收入正相关。如果条件允许的,部分投资者有机会参与影视作品相关活动,如参加开机仪式、提前观影、参与首映礼、与主演互动以及获得“影视投资人”称号等福利。如果是影视衍生品众筹的,投资者还有机会获取影视周边产品或衍生品等,具体福利及投资回报具体以众筹协议约定为准。对制片方而言,既可以通过影视众筹筹集到摄制资金,还能获得粉丝口碑及支持、影视项目票房预售发行等额外收益,提前为影视项目预热和宣传,赚足流量与眼球。


影视众筹可以理解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运作模式,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让普通人能够有机会参与到文化产业中,有助于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这种发展模式不仅能够让更多优秀的创作者和影视作品能够脱颖而出,从幕后走到台前,从独特创意到影视作品呈现,有效实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呈现更多精彩绝伦的视听盛宴。

影视众筹的流程


影视众筹主要包括资金众筹、产品型(电影周边产品、衍生品)众筹、收益众筹、泛(综合)众筹等类型。


影视众筹流程,一般是由制片方作为众筹发起人,筹资者明确资金用途,提交众筹计划书或方案,介绍众筹影视项目情况,具体资金需求,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预期回报形式,阶梯式回报收益率等等,同时还需要介绍影视项目的立项、摄制证照许可、拍摄、制作、审片、发行证照许可及发行院线或播放平台以及投资者需要了解的其他相关信息等。


影视众筹项目主要是发布在众筹平台中,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及资料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行在众筹平台发布并对外公示。筹资期限届满后,众筹成功的,众筹平台将扣除相关平台费用之后的筹集资金交付给众筹项目发起人,待影视项目结束按照众筹协议通过众筹平台向个人投资者逐一兑现回报或收益。如筹资失败的,已筹资金相应退还投资者,由众筹项目发起人自行承担平台费用。


影视项目众筹虽然是在众筹平台上进行发布,但众筹平台不得对筹资项目进行夸大包装或宣传,不对投资人进行劝诱,多是被动地等待投资者进行了解,解答投资人的疑惑,也会对潜在的投资者揭示众筹投资的风险并进行适当的投资风险教育,投资者根据自身的意愿、判断和喜好自由决定是否进行投资。

成功众筹的影视项目


目前影视众筹项目多集中在电影行业,成功众筹的项目有:《大鱼海棠》,投资者3500余人,众筹额158万,票房5.65亿;《西游记之大圣归来》,89名投资者,筹资额780万元,回报率400%,人均净赚25万元;《美人鱼》,众筹额为4.4亿元,上映首日该片便取得2.8亿元票房,打破了多项华语片纪录,上映96小时破10亿元,21天突破31亿,目前该片已经突破40亿,超出投资额14倍;《战狼二》,众筹额为1.8亿,上映10天该片取得24.8亿票房,27天突破52亿元,超出投资额34倍;《二十二》,众筹额300万,票房1.67亿。


以《大鱼海棠》为例,2004年清华大学的梁旋制作了《大鱼海棠》最早期flash动画短片,2005年和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好友张春成立了彼岸天(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希望能将flash短片改编成动画电影。2008年彼岸天(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获得了联创策源的数百万元风险投资,《大鱼海棠》项目正式启动。但投资金额不够,2013年梁旋、张春在“点名时间”众筹平台发起了众筹。不到3个月,3510人筹集到158万元,创下了当时国内动漫产业在众筹平台上的筹资新纪录,但远远达不到完片制作的资金需求。但此举成功吸引了光线传媒董事长王长田的注意,获得光线投资后,影片最终3000万元左右完成制作。2016年7月8日,《大鱼海棠》上映并以6984万元的票房刷新了国产动画电影首日票房纪录,该片上映首周票房超过2亿元,最终票房5.65亿元。


《大鱼海棠》动画电影众筹成功的案例,给很多拥有电影梦的电影人、电影创作者以及一些中小型电影公司注入了一剂“强心针”,给独立电影、小成本电影、小众电影、新型题材电影注入了希望,让更多的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制片人、导演看到了电影发展入局的新机会,也为后续众筹影视项目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

中国影视众筹的发展现状


虽然中国已经有多例成功众筹的影视项目,但影视众筹投融资是非常专业且复杂的,集合了影视、法律、管理、财务、金融、保险、信托等多行业、多领域的专业知识。


例如国内市场娱乐宝的运作模式为购买者通过投资权益份额,实际为购买万能式保险产品,取得项目的权益。保险公司将通过该万能型保险取得的资金投入其他金融资产,具体为信托,再由信托贷款给阿里巴巴,最后资金进入电影的运作。参与者虽购买保险,但是根据电影的票房好坏享有一定比例的回报,实现了投资电影的目的。


百发有戏的运作模式是百度推出的消费式金融,消费者通过认筹将自有资金交付给百发有戏的平台,百发有戏将资金交付给电影公司用于电影的制作和运营,此后资金将进入信托项目,进行信托理财,这时消费者可以查看自己的本金和收益情况。


通过娱乐宝和百发有戏的运作模式分析,该两处众筹平台区别于一般众筹平台,采取的是互联网平台+金融的方式,区别于传统型众筹模式,大众通过认筹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投入电影,在此期间结合信托、保险等金融工具,完成对大众资金回报及电影收益的保障。从设计上,娱乐宝通过保险产品、信托产品最终投入运营,保障了资金的回报,而百发有戏则是将资金本金直接交给电影运营者,虽然也能保障回报,但资金安全和投资风险相对较高。


相较于海外众筹的发展模式和成熟运营,中国众筹模式的发展则背道而驰,反而沦为了金融产品工具。不仅项目质量参差不齐,众筹模式的设立初衷和显著性特征均未得到有效发挥,而且创意元素不足,广告嫌疑很大,初创型公司和优质项目没有机会被看见。更有甚者,众筹模式在实践中为不法分子所不当利用,成为了收割投资者(“韭菜”)的利器,丧失了国民信任和群众基础。

影视众筹的法律风险


影视众筹的优势非常明显,低门槛、多样性、灵活性高,依靠大众力量,参与度高。但短板也非常突出,法律法规的空白,专业众筹平台、众筹模式机制的欠缺,专业人才的匮乏,行政监管及监督机制的不足等等。正因如此,影视众筹再好的发展模式,一旦被非法滥用或不法利用,必将导致风险丛生。


1.涉嫌诈骗的风险


以“817”影视投资诈骗案为例,该案共涉及12部电影,包括郭富城、杨千嬅主演的电影《麦路人》,舒淇、周一围主演的电影《痞子爱人》,以及《梵高计划》《孙悟空之噬天魔猴》《怒海营救》《诗人》《玩命营救》《欧巴,你好帅》《钱在囧途》《全心爱你》(更名为《拳头妈妈》或《出拳吧妈妈》)、《上海上海》《鲁班地宫》。涉及4家公司,分别为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瑞泰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麦丰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述12部电影部分已经上映,但票房均“少得可怜”。除《诗人》票房仅101.9万元外,《出拳吧,妈妈》(又名《拳头妈妈》等)票房398.7万元,片方分账票房137.7万元;《麦路人》票房1803.1万元,片方分账票房 598.5万元。


以电影《麦路人》为例,据悉该案的诈骗套路是:2019年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先后签订协议,获得该影片投资总额的20%。根据协议内容,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向第三方转让投资份额。此后,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所控的《麦路人》的20%“投资份额”再次分割,逐一转让给一些个人投资者。犯罪分子搭建了一个完整的网络平台,在自己的平台上直播,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包装使用“讲师”“助理”等身份,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采用荐股形式吸引投资人投资股票,一旦直播结束就再也无法进入,避开监管。他们还在短视频平台、搜索引擎等渠道大量投流,而微信群、直播间的“荐股老师”,则是犯罪分子在全国各地找的推广公司。犯罪分子与推广公司四六分账,将60%的提成分给推广公司去宣传该12部电影,吸引更多个人投资者。犯罪分子安排“托儿”在群里不停地烘托气氛“抢份额”,夸大电影制作成本及票房预期收益,“慌称”投资至少能获得两三倍的回报,引导投资人抢购电影“收益份额”,先付订金,再付尾款,签订投资合同。


“817”影视投资诈骗案较一般诈骗案的特殊和高明之处在于,犯罪团伙并非“冒名”4家影视公司行骗。实际上,犯罪团伙在实施诈骗前,专门收购了这 4 家公司,也的确购买了包括《诗人》等在内的12部电影投资份额。涉事的4家影视公司,注册资本均超过5000万元,成立时间均超过10年。不仅如此,其中一名犯罪分子李某某是涉案公司的股东之一,其他几个主案嫌犯也都在影视公司工作过,对电影制作、宣发十分了解。电影《诗人》在国家电影局官网也确实能查到备案,而对外出售份额的八毫米文化公司也确实是该影片的出品方之一。甚至电影导演还专门录制视频(视频真假及是否后期技术合成未能甄别),向投资者介绍电影进度。一旦这样的影视项目发布在众筹平台上,这些“真实”信息,让一切更具迷惑性,这样一个完整的骗局闭环,让投资者防不胜防。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该起震惊全国的“817”影视投资诈骗案,受骗者超过3000人,犯罪团伙预计有150多人,涉案金额超6亿元。个人被骗金额最高达700多万元,大部分在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之间,而且50岁以上的人居多,年龄最大的受骗者80多岁。


2.涉嫌电信诈骗的风险


如在“817”影视投资诈骗案中,该案6亿元的诈骗资金,表面上看,受害人钱款都进入了犯罪分子开办的电影公司对公账户。但实际上,少部分诈骗金额用于用于购买电影投资收益权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支付给电影出品方购买份额;部分资金用于实施诈骗运营、吸粉、投流推广,以及租赁写字楼、公司运营等;大部分资金进入对公账户以后,又转入他人账户,经过三到五级的洗转,最终流入了犯罪分子用他人名字办理的银行卡中。


为此,该案不仅涉嫌集资诈骗,还涉嫌电信诈骗。投资者的投资款通过洗钱环节几个小时就已经流转分散被取现,追无可追,血本无归。这也让我回想起《孤注一掷》电影中电信诈骗后那一套非常成熟的资金流传操作,是如此的惊人相似,让人不寒而栗。


3.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四个特征:第一,非法性,即未经有权机关的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社会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还本付息。第四,公开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筹集资金。


如在“817”影视投资诈骗案中,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虚假转让投资收益份额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实践中,影视众筹项目还存在对社会不特定对象通过推介的方式提前预售电影票或者观影凭证,锁定票房预售发行收益,待电影上映后回购电影票并获得额外收益的操作,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一言以蔽之,影视投资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不了解影视行业,无法全程跟进影视项目的进程,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不法分子正是基于个人投资者不了解行业,假借影视投资的风口,借助空壳影视公司或是在没有实际取得影视项目投资收益权情况下,抓住缺乏影视投资经验的投资者的短期获利心理,夸大或者虚假宣传,以热门影视项目版权或投资份额售卖为引子,声称已在筹备热门影视的拍摄,收益可观。同时利用普通投资者对影视行业缺乏认知的情况下,利用微信、众筹平台或者线下设立临时联络点,公开宣传影视立项等设立保底收益,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与其签订投资(合作)合同,骗取或占有不特定投资人的投资款,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如何有效规避影视众筹风险


一般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主要针对的是公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主要对应的是私权利。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其出现之时,并没有与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进行众筹。


从上述众筹成功的影视项目来看,影视众筹模式之下,确实支持和孵化了多个非常优秀的影视作品和IP,但风险与收益并存,投资者在参与影视众筹项目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学会甄别和规避风险。


1.影视项目尽职调查


对众筹的影视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重点调查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影视项目信息。主要包括主投方、参投方及投资比例、IP、剧本、主创阵容、制作体量、制作周期、发行方及发行渠道或平台等方面的信息;除上述情况之外,需要注意影视项目投资金额总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账户是否为制作方对公账户等信息。

第二,影视项目的资质许可情况。主要包括制作资格许可、摄制许可、内容审查许可、发行和放映许可等各个审批,跟进并核查制片方是否取得各个环节的资质许可,资质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确保影视项目的制作和发行未来不会因为资质问题而夭折。

第三,影视项目制片方及投资方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主要集中了解影视项目的主投方、参投方等投资公司,主控公司、承制公司等制作公司以及发行公司的资信状况、资金实力、既往项目经验、涉诉情况、对外债务情况、是否具备业务资质或行政许可等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信息等。

第四,影视项目参投比例及参投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对于众筹影视项目的跟投方,需要了解签约对方是否有权转让投资份额,即签约对方是否获得了从剧本备案公示中的报备单位到签约对方的完整授权链条或合作文件,在签约对方自己享有的投资比例限度内是否有权引入第三方投资方,是否需要获得其他联合投资方同意,影视项目投资协议是否有相关约定;参投份额是否存在“一股多卖”、超比例转售情形;引入第三方是否对影视项目进程过程有充分的知情权等等;除以上内容外,还要关注引入第三方是否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权利内容以及义务或配合事项范围,投资人代表是否有权参与影视项目的制片会议和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是否有权到片场巡视和检查,查看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五,影视项目所涉的著作权授权许可、IP权属约定以及衍生开发的收益归属。鉴于影视项目的制作涉及文创、剧本、音乐、道具、服装等作品众多,需要仔细核查影视项目及其中的作品、元素、物料、道具、素材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授权方式、授权期限、授权地域、授权具体内容等,判断IP权属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是否享有完整的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效保障后续发行权的正常行使及发行收益的获得,以及IP的衍生开发及收益取得。就投资方而言,还需考虑投资署名权之外,是否享有影视项目IP的后续开发收益(如衍生开发、海外发行、IP再创作及改编)等。

第六,影视项目的收益方式及分配顺序。电影投资收益模式主要有固定回报模式、风险共担模式、保底等创新模式等。影视项目投资,需要清楚了解投资收益模式、收益来源及渠道、投资回报的计算、收益分配的基数、结算周期、支付时间,影视项目后续衍生开发的优先投资权,改编或者再创作的授权许可收益分配权,影视项目超支如何安排,后续投资比例对应的收益分配是否受影响,引入第三方是否有招商的权利、招商代理费如何设置、分配等等。

对于投资收益回报而言,则要指定发行收支账户,重点关注发行数据监控、发行费用收支、发行回款监控等。在收益分配顺序上,为确保众筹投资者收益分配权,建议众筹协议约定众筹投资人收益先分,主创人员的片酬、制片方的收益分红后分、其他投资方投资回报后分等。在投资收益分配时间节点和周期上,明确具体发行收益分配时间点,是阶段性分配还是发行完毕后一次性分配。为了确保投资资金与各项制作费用、发行费用等合法合理被支取和使用,建议设置查账权和审计权,进行有效资金监管,确保整个投资过程风险可控、公开透明。


2.要求众筹项目发起人或制片方提供完片担保或购买相应保险产品


完片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众筹项目发起人或制片方提供完片担保,确保影视项目能顺利拍摄完成并发行;第二,发起人或制片方为影视项目购买相关保险,如影视项目未能顺利拍摄完成并发行的,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第三,发起人或制片方联系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完片担保保函,如影视项目未能顺利拍摄完成并发行的,由第三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


目前,中国在完片担保制度实行上还不是很健全和完善,发展较为滞后。在好莱坞,除了如迪士尼、环球营业、派拉蒙等大制片厂的作品,还有大量独立制片机构支撑产业,影片若未得到完片担保,将会无法得到银行或及基金投资获准开拍。在美国,成熟的完片担保主要包含三重考核,一是项目评估,二是法律步骤,三是制作监督。在项目评估阶段,制片方需要提供剧本、拍摄计划、预算等文件,担保方需检查评估所有涉及影片制作的合同文件,确认都实现获得各项官方审批和投资及发行方的批准。在法律步骤阶段,影片所涉各类合同起草、签署、管理,制片方均应提供有权拍摄的证明文件,制片方与担保方共同提供公正建议。在制作监督阶段,制片方定期将剧本、预算、日程、通告单、制片报告等提供给担保方,担保方有权定期参加制片会议,有权不定期到片场巡视和检查,甚至有权参与和影片相关的重要决策事项表决等。


美国完片担保制度为中国影视众筹项目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借鉴,尤其是对影视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合同签署、到项目摄制、发行的全流程进行参与、监督,有效跟踪影视项目的完片和发行,有效降低资金安全和项目无疾而终的风险。


3.设置风险管理及退出特别约定条款


影视投资是一个专业性较强、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对于不了解该行业运作的个人投资者而言,参与影视投资应该审慎决策,增强风险防范和规避意识。近几年有很多大型影视项目均因资金挪用、预算超支、主演违法违规等各种原因被搁置,导致拍摄中止、无法上映或发行,又或者制片方再额外花费巨额制作费用,更换主演,或对部分内容进行重新剪辑、重新拍摄。为此,提前预见影视项目可能会存在的风险,在投资或众筹协议中设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指定策略、解决方案及监督改进等风险管理及退出条款,在条件成就时,适用特别约定条款,及时退出投资,或对外转让或制片方回购投资份额,收回投资款项,确保投资资金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4.众筹影视项目与影视产业基金相结合,实行专款专用


该种操作模式可以借鉴韩国影视项目的操作经验,在韩国影视项目投资中,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影视作品,必须有影视基金参与,同时要有专业律师参与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中国影视众筹项目也可以借鉴韩国的该种模式,将影视众筹与影视基金相结合并作为有益补充,不仅能保障普通投资者能够参与到影视投资项目中,也为更多优秀的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提供了资金支持和保障,而且在影视产业基金专业管理者的运营和管控之下,既能跟进影视项目的全流程制作、发行,又能有效保障了普通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管理和使用,投资者还能获得相应投资回报,多管齐下,互联互通。


早在2001年我国国务院就了发布《电影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2017年,我国颁布出台《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对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视与扶持力度上升为新的高度,鼓励私人企业以及个人参与影片联合出品、发行,促进电影发展的同时提高国民经济发展。


当前风头正盛的微短剧品类,已席卷海内外,一部投资金额30万元到100万元的微短剧,一个月左右的拍摄周期,一部爆款微短剧能获得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播放收益和充值金额,投资回报率和发行收益令人赞叹。无论是国内专业的大型自媒体平台、互联网平台等网络视听平台,还是一些中小型影视公司,又或者曾经有过大型影视项目参与、制作经验的制片方或投资方均已纷纷下海,将微短剧列为重点影视项目细分赛道,进行投资、拍摄和发行。在自媒体快速发展的当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方向,人人都能成为创作者、摄制方、出品方。很多个人投资者也看到这样的市场机会,一头扎进微短剧投资行业,希望以小博大,从中分一杯羹。为此,众筹模式为微短剧等影视项目提供了非常好的筹资机会和启动赛道,但需提醒的是,投资有风险,还是需谨慎,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张红

合伙人

zhanghong@wincon.cn
15092232066
张红律师系山东省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文康律师事务所娱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商法》律师新星、《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起草人。
张红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仲裁和争议解决、娱乐法、保险法、投融资等法律事务,长期为全国大型央企、国企、影视传媒公司、文旅集团、MCN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拥有丰富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项目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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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娱乐法专业委员会

文康娱乐法专业委员会,主要致力于为中国影视文化娱乐产业以及影视、综艺、直播、艺人、文创、长短视频等行业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有:影视/艺人经纪/直播等公司设立,项目合同起草及合规管理,企业治理结构、劳动人事争议解决,IP保护、运营、风险评估及防范,项目投融资与公司并购、股权架构设计,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新媒体运营、推广及法律服务支持,艺人经纪及维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募集与投资,新三板、IPO上市,税务筹划、税务合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