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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之取保候审实务探究

2024-05-08
刑事犯罪 刑辩之取保候审实务探究
作者 周广兴
作者: 周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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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活动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成为刑事辩护律师面对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阶段性目标就是成功取保候审,能够成功取保候审,当事人及近亲属通常会认为这是辩护成功的第一步。笔者结合案例与实务,对刑事辩护中取保候审的实务问题进行初步探究。

新《规定》之取保候审的适用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并施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下称《规定》), 为取保候审的申请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辩护依据。
(一)程序性规定

新《规定》取消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初审、立案程序,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依程序、依职权开展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评估权,公安机关发现逮捕措施不当,依程序应当开展羁押必要性评估。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以检察院为主体开展的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开展的为“羁押必要性评估”,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目的就是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以解除羁押,以上新规定从程序上极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取保候审成功率。

(二)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具体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该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实践适用中如何认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新《规定》列举了具体明确的情形,对取保候审申请的实操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根据《规定》,结合本文的宗旨,归纳整理的具体运用到申请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理由,其中(1)-(5)项为应当取保候审的情形,第(6)-(21)项为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第(6)-(21)项也是认定“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2)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

(3)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5)其他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

(6)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7)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8)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9)过失犯罪;

(10)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11)认罪认罚;

(12)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

(13)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

(14)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15)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6)系未成年人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17)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18)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9)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0)可能被宣告缓刑;

(21)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这里须注意,第(6)-(21)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中同时还需要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要求。

此外,根据实务总结归纳,有下列情形也可以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一并提出,供审查决定机关酌情考虑: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无不在案共犯、不存在串供可能;

(3)供述稳定;

(4)系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

(5)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6)系企业主要经营人员(民营企业家);

(7)积极救助被害人;

(8)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9)系犯罪未遂,危害不大;

(10)患有传染性疾病;

(11)无前科劣迹;

(12)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

(13)积极退赃;

(14)在押期间表现良好;

(15)能够提供取保候审保证人或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同时《规定》第18条列举了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形。

各诉讼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节点
(一)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之“黄金救援37天”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检察机关的批捕期限为7天,37天内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批准逮捕了就要进入持续羁押状态,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要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就是实务中常说的“黄金救援37天”。该期间在哪个时间节点申请取保候审更容易成功呢?

侦查机关在对嫌疑人拘留30天的期限届满之前就要考虑是否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嫌疑人,从我们的实践来看,辩护律师一般应当在第20天左右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必须预留侦查机关讨论决定的时间。这个时间节点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有时候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的情形下,侦查机关有可能随时报请检察机关批捕,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应重视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了解办案人员对案件取保的态度,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讯问情况,从而判断移送案件的时间。如果侦查机关已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检察机关有7天的审查期限,辩护律师应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以求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获得取保候审。一旦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辩护律师可依据《规定》中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但是时间节点要掌握在逮捕后的一段时间,一般控制在1个月左右,因为刚批准逮捕后也不可能会马上同意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阅卷后,经过全面分析认为案件可能会适用缓刑或认为具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如上文所述,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审判阶段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的刑期较短,此种情形下辩护律师要尽快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就是法院针对这种情节较轻的犯罪有可能根据羁押的时间来确定判罚刑期,“谁也不欠谁的”——“两不找”,辩护律师要尽快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尽量使被告人减少羁押时间;还有就是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对于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可能判决的速度不会很快,这样辩护律师也可尽快申请取保候审,法院如果认为可以适用缓刑可能会同意取保候审;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有可能无罪,当然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无罪判决的案件比较少,但辩护律师认为法院也有可能做出无罪判决,这种案件的判决一般会拖得很久做出,那么辩护律师就应当尽快提出申请。

取保候审案件如何确定侦查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情况下是2个月,案件符合特殊情形经批准,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最长可延至7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通常是1个月(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10至15日),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需要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可延长至6.5个月。上面说的期限是针对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其侦查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分别是多久呢?

《检察日报》载解答专家雷雅琴答复:“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问题,本人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同等对待”。《人民检察》总第665期:“关于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否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经研究认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个月以内的审查起诉期限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形。”

现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超期预警监控分别将被告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案件,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从原来的一个月调整为一年和六个月,这也就意味着取保候审的案件,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关于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那么也就是说,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最长可以侦查12个月,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可以12个月。

另需注意: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不应理解为公、检、法三机关对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累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是公、检、法每一个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成功取保候审的要素

1.专业性: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提交申请文书,要体现文书的专业性,表达的准确性。举个例子: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通过嫌疑人的陈述或辩解,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非此罪而是彼罪的案件,这种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提交的申请书常会涉及到案件定性的法律意见,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不能阅卷,看不到案卷材料,不能通过全面掌握证据来给案件定性,所以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很大程度上属于“盲辩”。这个时候如果给案件初步定性以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建议表述为“或不构成某某罪”,“或不构成”不是说一定不构成,办案人员这样就会认为辩护律师比较专业、严谨,也是表达对办案人员工作付出的尊重,显得有礼有节,同时也是给双方彼此都留有回旋余地,这样就容易给办案人员留下好印象,因此也就能建立良好的沟通,为成功取保候审创造条件。

2.把握好时机节奏:把握住了工作节奏,也就能够掌握主动权,后续的工作才有可能顺利进行,否则一步跟不上,案件就有可能进入下一个环节、阶段,除了辩护律师自身办案比较被动,当事人及家属也会认为辩护律师不负责任,甚至认为不专业。以如上所述的“37天黄金救援期”示例,侦查机关在嫌疑人被拘留后的30天内随时都可能提请检察机关批捕,侦查机关做出决定后一般不会通知辩护律师,这就要求辩护律师随时关注侦查机关的办案进展,以便辩护律师随时应对,调整工作节奏,以免错过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节点。侦查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捕后,在7天的审查期限内辩护律师应在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这就要求我们辩护律师加强与办案人员联系的主动性,把握好节奏、沟通时机。

3.高效沟通:辩护律师就是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但是我们辩护律师要理性认识到,律师的辩护工作与办案机关不是完全对立的,特别是侦查阶段我们看不到案卷证据,如果双方是完全的对抗,辩护律师不讲究方式方法,不讲究策略,那就没有沟通的基础,一些死磕派的做法往往会被拒之沟通的大门之外。

与办案人员的当面沟通是最高效的沟通方式。实践中,特别是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一般不愿意与辩护律师见面沟通,把你拒之门外的理由很多:“现阶段你问的问题属于侦查秘密,我们不能透露案情;我在外地出差等回来后再说;案件的情况不符合取保的条件,你提交申请也给你批不了……”等等云云。侦查人员确实很辛苦也很忙,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换位思考,体谅他们的工作性质但又要把握好案件进展的时间节点,这就需要我们有耐心和执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2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提到了“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据此辩护律师和侦查人员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是有据可依的,这就要求我们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沟通时,特别是当面沟通时要心平气和,理性不带对抗情绪,据理有节,讲究方式方法,体现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为成功取保候审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