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数据合规的发展与业务实践(下)

2023-03-29
数据合规 数据合规的发展与业务实践(下)
作者 王伊东
作者: 王伊东
转发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公司等越来越多的业务决策是基于对数据的收集、分析与运用,而数据合规成为企业面临的最重要的合规义务之一。在数据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驱动下,各方对数据安全的关注度随之提升。


新时代下的律师应抓住数据合规业务的优势,以专业的从业技能为企业提供数据合规服务。本文由文康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王伊东律师,与大家分享关于数据合规的发展与业务实践等前沿内容。

数据合规的定义


数据合规是什么?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对于数据相关的活动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

什么是数据?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什么是数据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处理、共享、转让、跨境或非跨境传输、流动、保护的行为。


什么是规则?一般认为,规则包括国际条约、国内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准则、商业惯例、社会道德以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的要求,如果有涉外的用处还要符合相应国家内部的数据法。

数据合规相关政策概述

数据合规并非凭空产生的概念,数据合规需求的产生,伴随着的是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旅程。从政策角度来看,可以追溯到2000年初的十五计划,当时就确定要结合信息技术对各产业进行升级。


后续一二十年中,陆续制定了一些政策与法律,比如12年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这个概念的兴起,是在党的十八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数字中国”,制定了中国国家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之后。数字建设,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途径。


2016年,十三五规划中指出要牢牢把握信息技术变革趋势,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推动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加快推动信息经济发展壮大。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数字中国,这是“数字中国”首次被写入党和国家纲领性文件。

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数据合规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对信息化社会的监管治理也一定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计划,明确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在此指导下,立法通过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加上17年施行的《网络安全法》,这三部法律组成了数据合规领域的“三驾马车”。这一阶段,受到疫情影响,赋码防控,居家办公等需求客观上也促进了数据合规的发展。中央及各地政府对数据的监管进行了有序的探索与实践。

2021年1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到2025年,数字中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信息化发展水平大幅跃升,数字基础设施全面夯实,数字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数据要素价值充分发挥,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数字治理效能整体提升。

2022年是数据合规的成熟年。

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强调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2022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加快培育统一的数据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2022年4月,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要求在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传输存储及数据治理等环节,制定文化数据安全标准,强化中华文化数据库数据入库标准,构建完善的文化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产权保护措施。

2022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主动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趋势,充分释放数字化发展红利,全面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强化政务信息平台支撑能力,持续增强数字政府效能,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是现在数据合规领域最重要的文件,一般被简称为数据二十条。该意见提出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和数据要素治理制度,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试验探索、稳步推进制度建设,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红利,促进数据价值流通利用。

今年两会结束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而《方案》中,对数字领域,最重要的便是组建国家数据局,对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开发利用等领域进行统筹管理。

数据合规相关立法活动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所以政策的实践与落实,要回归到现有的法律规章之中。前面已经提及了数据合规领域的三驾马车,《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网安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为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境内网络及网络安全的权力基础指明了依据。在具体职能上,网安法侧重于“网络安全”,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秩序,同时也涉及到了一些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保护的内容。


202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实施。作为我国数据安全领域内的“基础性法律”和我国国家安全领域内的“重要法律”,数安法积极回应了时下国内外数据竞争和保护的关键问题,给企业数据经营合规以及进一步的数据资产化治理与发展提供指引。在国安法中,针对网络运营者给予了种种限制。但在数安法中,跳脱出此前“限定约束主体”的立法思维,表现出行为约束法的特点,凡是符合数据处理活动的主体均需要满足或者履行数据安全义务,使得人们在解释和适用规则时不必拘泥于适用主体范围的划定,而专注于数据处理活动本身的安全、可靠性。数安法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为核心搭建了数据生命全周期的安全监管制度,并承认了数据的财产属性,推动建立健全数据交易制度和数据市场,并提出以“安全开放”为目标建设政务数据体系,推动政务数据的有偿无偿开放,以消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数据孤岛。这一部分已经在落实了,但还不是特别的规范,像省级的有山东省数据公开网,济宁市有大数据中心负责的济宁市数据公开网,不过现在公开的数据还比较杂乱,需要进一步的合规,从安全和价值两方面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2021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作为宪法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之意旨的具体落实。随着个保法的落地,中国缺少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局面将就此终结,迎来个人信息保护及企业合规的新纪元。虽然有数安法珠玉在前,但是数据也并不都是重要的,比如这周的气温变化,某个网站的浏览点击量,这种数据就属于随便公开也无所谓的。但个人信息总是属于比较重要的那一类,所以个保法也能算是数安法的特别法。数安法以宏观治理为主,而个保法着眼于个人信息的实际应用,大篇幅确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十大法定权利,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以规定在跨境传输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作为三驾马车中最晚出台的个保法,对律师来说,反而是最有价值的法律,因为它对数据安全工作的细化是最明确的,实操性也是最强的。


那么在三大法律之外,还有一些部门法为配合数据合规领域的需要,进行了专项的修改和增添,比如《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篇、《民法典》《密码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情报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在法律搭建了网络空间监管的框架后,配套发布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比如《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及更多的标准/指南性文件,比如《信息安全技术移动智能终端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管理指南》《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征求意见稿)》等等。


从立法活动来看,数据合规是一项全社会全方面整体的合规,必然会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各项规章制度种类繁多,但本质上都是对三大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落实。这里也能看出来,数据合规是一项自上而下的,政策早于法律,法律早于实践的秩序建设,所以对于法律人而言,机会很多,未来也很开阔。

监管执法实践情况

前面提到,数据合规在实践上具有滞后性,所以虽然各行各业,各级政府出了很多制度或者草案,但还都没有到具体执行的阶段。现在绝大多数专项治理和行政处罚工作还是依据的三大法本身的条款,工作重心更多是在个人信息问题频发的APP领域。


2019年1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拉开了我国APP违法违规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活动的序幕。在实施过程中,各个部委单独办案,2022年,因处理个人信息违法问题,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累计通报630款APP(含SDK),其中工信部通报340款,国家网信办通报135款,公安部通报171款。而这些违法违规原因,基本上都是依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在整顿的过程中,体现出了合规,但不完全合规的状态。在这些APP野蛮生长的年代,有注册条款,但不一定有隐私条款。后续是即便有了隐私条款,也是默认勾选的一个状态。在个保法明确了“告知-同意”规则后,现在所有APP基本上都是需要你去点击勾选,或者从头拉到尾看完一遍才允许勾选的一个状态,在对通报的APP违法违规原因统计后,”收集个人信息明示、告知不到位”的现象已经基本解决了。说这些企业合规,但没完全合规,甚至因此被通报处罚,是因为他们违反了个保法第五条所确定的另一个原则,必要原则。就互联网企业而言,其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必须是实现其产品或服务基本业务功能所必需的,即如果不收集这些个人信息,那么产品或服务的基本业务功能就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如果不需要收集任何个人信息或者收集少数的一些个人信息,也完全可以实现基本业务功能的,处理者就不能收集或者不能多收集个人信息。否则,处理者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整顿之前,所有APP都想要你的通讯录权限,甚至一个计算器应用都想看看你的联系人都有谁。像APP强制、频繁、过度索权;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都是违反了必要原则的情况。


除了中央部委的集中治理外,地方上也陆续开展了数据安全治理工作。案件处理还出于探索阶段,基本上是照着法条找违法行为,没有披露出太多的争议焦点,值得一提的是执法主体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出现了九龙治水的景象,个保法、网安法都规定了很多执法主体,但是在实践中主要是以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为主,偶尔有其他的有权主体进行执法。


这类架构,一方面是职能重叠,所有部门都可以积极执法。但也有可能导致互相推诿,不能明确具体的职能主体。但在国家数据局成立后,或许执法权会移交到数据局。


《数安法》虽然赋予了数据安全监管执行权,但极少出现直接依据该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0月,某科技公司在处理政务类数据时违规操作,且未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导致数据存在泄露风险,上海网信办依据数据安全法对于某科技公司作出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司法裁判数据统计

2022年民事案由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或刑事案由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案件,一共是302个相关司法案例。刑事案件237件,民事案件65件,比例悬殊,基本上是以刑事案件为主。


民事案件的65件中,还有近半的案件最终以原告撤诉告终,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的仅有12件。通过民事司法裁判固然可以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能说明,是对于数据合规领域而言,主要还是以行政手段规制为主,走民事诉讼途径并不符合一般用户的利益需求。


在笔者接触的刑事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的推进比较缓慢,需要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更多的指导性、典型案例予以指导和示范。不过这也是正确的态度,在刑法领域,还是应当以谦抑的态度,谨慎地对新兴领域的行为作出评价。

伊东

实习律师

wangyidong@wincon.cn
王伊东,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文康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专委会委员实习期间,同律师团队共同参与多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听证案件等,同时参与了批量民间借贷案件的立案诉讼工作,逐步积累了丰富的行政及民事诉讼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