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数据资产”的定义,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归纳为: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其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数据资产必须是企业通过交易、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获得的,且这些活动发生在过去;2.由企业拥有或控制。数据资产必须是企业合法拥有或能够控制的资源。这里的“拥有”不仅指所有权,还包括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数据资产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4.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数据资产的成本或价值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也是数据入表的价值表现及意义所在。
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数据资产还需满足应用结果可读取、成本计量可归集、场景价值可显化、质量效用可评价等条件。
另外,在《电子商务数据资产评价指标体系(GB/T37550-2019)及中国信通院发布的《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白皮书4.0》中对“数据资产”也有相关定义,但无论何种定义,数据资产最核心的特征就是“价值”。
“无产权不流通”,数据权属的界定是数据流通和交易的必然前提。所谓数据确权,就是确定数据的权利属性,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是确定数据的权利主体,即谁对数据享有权利。第二是确定权利的客体,即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2022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根据数据价值链的不同阶段,创设性地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结构,回避了所有权的概念。《数据二十条》同时提出了前述权利对应的客体,分别包括“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但并未明确三类权利及其客体各自代表的权能内容与范围,给全国各地留下较多较多探索的空间。
以《数据二十条》的三权分置为基础,《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率先界定了三权分置中各类权利的权能,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可对数据资源进行管理、使用、收益或处分;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可对数据进行采集、使用、分析或加工;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可对数据产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数据资产同时具有虚拟性和附属性,直接通过表面载体归属界定其所有权是不科学的。同时,因为数据本身的复杂性及流动性,数据资产的权属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数据的流通和使用而不断变化。
首先,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各国都没有明确的立法制度对数据产权予以确定。但我国对于明确数据产权制度、构建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的态度十分明确,并正积极探索对相关问题的立法。
其次,《民法典》中确认数据资产是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成为数据确权上位法依据。《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法律条款确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重要的、新型的民事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同时,为未来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再次,我国正逐步构建并完善数据权属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密码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五法一条例”为核心的数据保护法律框架。与之相关的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积极推动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数据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促进数据产权的动态流转。
目前,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数据产权登记存在着多种类别,实践中主要有以下5种模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资产登记;数据产品登记;数据资源公证;数据要素综合登记。
在数据资产入表的实际操作中,对于数据确权的合规核查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数据资源持有权”,对于已经通过数据产权登记的数据资产,可核查“数据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但同时需要注意“数据资产权利期限”,现行各类数据产权登记证书,通常规定了证书的有效期,且证书有效期通常允许续展。
对于尚未开展数据产权登记的数据资产,可主要围绕数据资产的来源及形成过程,收集数据资产权属相关的资料。主要体现在:“是否与个人信息主体签订了披露完整、合法有效的用户协议”;“其他第三方数据来源是否与企业之间明确了相关数据持有权归属并能够证明自身对数据的合法所有权”。并可以此出具关于数据资产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数据是否真实、数据资产权利是否存在限制的报告。
其次,对于“数据加工使用权”,可以在确认数据持有权归属的相关协议文件中一并确认。
再次,对于”数据产品经营权”,可以从企业在将数据要素形成数据产品的过程中,是否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技术成本;是否对其进行了有独创性的加工,加工使用的相关技术、设备、系统等是否完全为企业所有;以及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权利瑕疵等要素入手。
必要时,可获取被评估单位关于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来源合法合规性以及数据资产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等方面的承诺。
综上所述,数据资产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至关重要的战略要素。但是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明确的立法制度对数据产权予以确定,数据权属界定问题始终困扰着各市场主体。数据确权是企业数据产权流通的前提和基础,是数据资产化的源头,用法律的框架框出明确清晰的“确权”途径,也是数据入表合规必经之路的前奏,本文也仅是在综合实践经验及实务需要的基础上浅析了几点确权路径,实务中仍需要法学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行。
【参考文献】
1. 《我国数据权属相关问题的最新进展、挑战及应对》
2. 康宁:数据确权的技术路径、模式选择与规范建构
作者:康宁,来源《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发布日期: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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