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

2023-07-26
专业文章 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
作者 陈思羽
作者: 陈思羽
转发

随着网络的普及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网络暴力事件频出,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并不断挑战着法律的底线。2023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网络暴力信息的监测预警、处置、保护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启动“一键防护”“一键取证”等防护功能,向网络暴力亮出法治之剑。

网络暴力侵权的责任主体

网络暴力简称“网暴”,是指网民在网络上发布具有诽谤性、污蔑性的言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暴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社会现象,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暴力侵权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侵权内容的制作者、发布者,各网络平台,转发侵权信息的拥有众多粉丝的博主,实施有偿删帖、虚假刷评的网络水军,失实报道或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新闻媒体等。

网络暴力实施者的法律责任


1.或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若诽谤信息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况的,可认定为诽谤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虽然侮辱罪、诽谤罪均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但在2020年郎某、何某诽谤案中,即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因该案在当时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检察机关推动刑事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郎某、何某为寻求刺激、博取关注,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谷某的人格权,导致谷某被公司劝退,随后多次求职被拒,使谷某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遭受严重贬损。且二被告人侵害对象选择随意,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故依法对郎某、何某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3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当前网络暴力日益严重的形势下,本案启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缓解了受害人取证压力,对全社会具有积极、正向的标杆作用。


2.或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络施暴者将其通过合法或者非法渠道获取的被侵权人的户籍信息、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视频等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发布,情节严重的,该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有些网络施暴者的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依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比如,侮辱、诽谤他人以及寻衅滋事的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然要受到被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治安处罚。


3.或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网暴他人还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施暴者通过诽谤、侮辱等方式贬损他人,致使他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举报、投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减少相关侵权行为的网络传播行为,降低网络暴力对被侵权人造成的伤害。

律师建议


被侵权人在遭受网络暴力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的同时,可通过专业机构进行电子证据保全。比如使用时间戳技术保全、固定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逐渐增多。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从法律规定上对使用时间戳和区块链等技术进行证据保全以及第三方电子取证存证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也对被侵权人固定证据的途径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结语

《谕理警示·人际关系·识人》中有“堂堂八尺躯,莫听三寸舌,舌上有龙泉,杀人不见血”的诗句,以此诗句来告诫人们不要听信谗言,要明辨是非,洞察真伪,否则会造成难以挽回的错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我们要树立正确网络法治观念,要时刻牢记法律和道德底线,坚持理性判断,不“按键伤人”。在受到网络攻击时,要敢于亮剑,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思羽

实习律师

chensiyu@wincon.cn

陈思羽,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具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在处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专栏文章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