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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现在了解还来得及

2023-11-09
专业文章 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现在了解还来得及
作者 郝涵
作者: 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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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截至2023年10月23日有125个缔约国(名单见注释1)。《公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便利国际经贸、人员往来,让文书顺利“出海”。

生效实施

《公约》早在1961105日订立于海牙,1965124日生效。202338日,中国加入《公约》。《公约》已于202311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主要内容

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一)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而需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各种公文书。

何为“公文书”?《公约》采用正面和反面列举的方式阐明。根据《公约》,以下文书认为是公文书:(1)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官以及执达员发出的文书;(2)行政文书;(3)公证书;(4)附在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上的正式证书,记录诸如文件的登记、在某一日期存在的事实以及关于签字的官方公证认证。但是,《公约》不适用于:(1)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2)直接处理商务交易或关税事务的行政文书。

(二)附加证明书

附加证明书,又称“海牙认证”或“加签”,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相关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为便利公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附加证明书样式)

(三)与我国现行法律的“碰撞”与“协同”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见注释2),诉讼当事人自域外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交自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作为证据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无需认证;提交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在《公约》生效之前,存在法院认定按照《公约》出具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有关规定的判例。例如,在(2017)赣09民终125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荣声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符合丹麦王国外交部网站公示的文件“合法化”程序,但丹麦王国外交部所出具的“Apostille”证明,系根据《公约》作出的受该公约缔约国承认的特定证明,证明的是公文书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那时我国并非该公约的缔约国。荣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仅应符合丹麦王国有关文件“合法化”程序,更应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域外的证据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而荣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现为第16条)的规定,故法院均不予采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民诉证据规定均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允许“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既然 《公约》已在我国生效,那么公文书来源国为公约缔约国时,即应适用上述规定。此外,根据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诉法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因此,从效力位阶的角度考虑,国际条约高于民诉法,也应优先适用。

由于《公约》刚刚在中国生效施行,还未有适用《公约》的判例被公布。在司法实践中,向法院提交的域外公文书需“公证+认证”的模式是否会成为历史,而被附加证明书取代,让我们拭目以待。

对涉外法律事务的影响

首先,领馆认证流程繁琐、耗时长,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各国领馆认证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使得文书流通速度减缓。且领馆认证只能在一国使用,比如某国驻华使馆出具的认证文件只能在该国使用,不适用其他国家。《公约》取消了公文书领事认证程序,将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便利国际经贸、人员往来,降低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和成本。


其次,公约引入了附加证明书的概念,这是文书来源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书,用以证明文书签署人制作该文书所依据的身份、签字的真实性以及文件印章或戳记的可靠性。这种证明方式将进一步增强公文书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从而在涉外法律业务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加入公约,成为公约成员国。这将使得公约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涉外法律业务中涉及的公文书跨境流转将更加便捷和高效。

签发机关

中国外交部是《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并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


目前可以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共31家。其中,省级外办25家:安徽、重庆、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海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四川、山东、上海、陕西、云南、浙江、甘肃、河北、山西、内蒙古;市级外办6家:长春、哈尔滨、宁波、济南、青岛、深圳。

办理程序

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或各相关地方外办网站查询。


中国附加证明书将使用贴纸形式,加贴银色国徽印鉴。中国外交部以及各相关地方外办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consular.mfa.gov.cn/VERIFY/。


居住国外人员可关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官网查询相关信息。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根据荷兰著名国际法学家、诺贝尔和平奖得主阿瑟的倡议于1893年召开第一次会议,其目的是统一国际私法规则。1951年第七次会议通过会议章程并成立政府间国际组织。会议主要机构有:1、大会,一般每4年召开一次;2、国际私法荷兰政府常设委员会,过去曾由该委员会确定大会的议程及召开日期等,该职能现在实际上由政府专家特别委员会行使;3、秘书处,又称常设局,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少量人员组成,负责海牙公约的研究和起草以及会务等行政事务;4、行政理事会和外交代表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驻荷使节组成,负责私法会的工作计划和预决算等事务。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制订有关公约协调成员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定与合作。目前该组织已制订40余项公约和议定书,涉及国际私法合作、合同和侵权法律冲突、儿童保护、夫妻关系、遗嘱、司法文书送达、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


该组织成员国最初主要是欧洲国家,近年来走向全球化,其成员已遍及世界其他各地,目前共有90个国家和欧盟参加。我国从1981年至1986年多次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有关会议,1987年7月正式成为成员国,现已参加1965年《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达公约》、1970年《民事或商事外国取证公约》和1993年《保护儿童和跨国收养合作公约》、2023年《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等。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原来适用于港、澳的海牙公约继续适用。


【注释】

1.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截至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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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22个):

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文莱、格鲁吉亚、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沙特、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16个):

博茨瓦纳、布隆迪、佛得角、斯威士兰、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突尼斯

欧洲(44个):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北美洲(21个):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南美洲(12个):

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大洋洲(10个):

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纽埃、帕劳、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
提示:(1)2024年1月11日,《公约》将对加拿大生效,中加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2024年6月5日,《公约》将对卢旺达生效,中卢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2)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3)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

2. 我国现行有效的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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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订)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郝涵

文康涉外投资与争议解决专委会高级顾问

haohan@wincon.cn
郝涵,文康涉外投资与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毕业于英国爱丁堡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国际经济法专业),专注于跨境投资、公司并购、国际仲裁、国际贸易领域。郝涵律师获评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连续多年荣登IFLR1000(国际金融法律评论)并购领域“飞跃之星”榜单
郝涵律师的主要业绩:为生物科技、互联网、汽车、航空、建筑、教育、机械制造、船舶制造、轮胎制造、金属材料、皮革制品等领域众多跨境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欧洲、美国、日韩等外商到中国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大型企业到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房地产、汽车、纺织品、机械设备、养老服务、基因工程、基础设施、酒店、动物园等境内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在英国伦敦临时仲裁的国际仲裁案件;代理过多起境内外主体在内地法院涉外诉讼案件;为多家国内企业(尤其国有投资平台)投资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多家国内外大型国内外企业、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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