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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视角下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2024-02-26
专业文章 新公司法视角下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作者 张政国
作者: 张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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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多修订的新《公司法》,先后历经四次征求意见,于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最终通过,并且自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期间、股东加速出资、股东失权制度等重大方面进行了修订,此外增加了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在实践中引发了较大的反响。


在之前认缴制的模式下,部分公司出于业务经营等各方面需要,将注册资本设定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数值,且认缴时间过长,而新公司法要求存量公司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部分公司按照其注册的资本进行实缴出资将会存在较大资金压力,因此随之而来了大量注册资本“减资”潮,欲通过减资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模式减轻现金出资压力。

非货币财产出资与减资模式的利弊分析

今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1],其中明确提到存量有限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限,即到2027年6月30日之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此外特别提出对于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注册资本真实性进行研判,认定异常的可以要求六个月内调整。


相关规定的即将落地,也促使存量公司将减资或者将来实缴的选择提上议程,相较于短期内全部实缴出资,减资看上去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选项,但是减资背后也隐藏着较大风险,除去程序相对繁琐,最大的弊端在于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这对于存在外债的公司来说风险隐患较大,因此部分公司在货币资金不足同时不愿减资的情况下,将目光投向非货币财产出资,包括货物、不动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但是非货币出资也并非万全之策,需要了解清楚其背后隐藏的税务等风险,才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最佳选择。

非货币出资的税务风险


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问题在于,由于非货币资产并非一个货币数值,因此其代表的真实价值情况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同时由于非货币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部分可能触发应税行为,随之带来相关的税务风险,现分类详细阐述如下。


1.货物出资的税务风险


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大量生产设备,因此选择将名下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货物出资,通过评估机构将设备评估作价,将所有权转让给新公司,作为公司的实缴资本,该种情况看似是一种较好的策略,一方面盘活了存货、固定资产等有形动产,另一方面在较短期限内完成了实缴出资,同时避免了企业的大量现金外流,在普遍存在资金压力的中小企业显得尤其具有吸引力,但是该种情况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即将货物投资视为销售,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而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销售货物税率按照13%计算,如一般纳税人销售1000万的设备需要缴纳130万的增值税,该税负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不能算是一笔小的支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部分企业为了规避纳税义务,选择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缴纳税款,但是该种行为存在着更大的风险隐患,即便当时不能被税务稽查发现,日后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时也可能会被稽查到,届时将存在额外的罚款、滞纳金等负担。


2.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的税务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此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形式,下文将对知识产权单独进行阐述。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投资入股需要出让所有权,即企业将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新投资入股的企业,以此换取新公司的股权,由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办理所有权转让需要到不动产中心等部门,因此办理所有权转让时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部分企业在采用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资时未申报纳税,日后在办理其他工商登记时被税务机关查出,如四川省税务总局发布的成都某公司2015年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等被追缴税款同时加收滞纳金[2]。个别企业为了规避纳税,仅仅是私下签订协议,不去办理产权登记,在该种情况下,除存在被税务稽查的风险外,还存在不被认定实缴出资的风险。


3.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风险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此处将知识产权分类为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但是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此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使用知识产权出资对于公司具有较大的税收优惠。实践中部分企业大量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甚至为了达到完成实缴的目的,将价值较低的知识产权评估价格大幅较高,该种出资也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通过虚报材料等方式享受优惠后存在被稽查发现的税务风险,知识产权低值高评存在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的风险,根据公司法规定,除需要对公司补交出资外,还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日后向债权人在差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


4.股权、债权出资的税务风险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权和债权的出资方式,待新公司法实施后,部分企业可以将股权和债权进行投资入股,需要注意的是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和债权一般不涉及增值税,但是如果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则应当按照“金融商品转让”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有所得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因此如果将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而没有缴纳相应的税费,则存在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同时,由于股权特别是非上市公司股权和债权市场价值较难确定,因此出资人在没有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存在日后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的风险,进而引发后续的违约和连带责任风险。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税务风险应对


以上是采用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可能出现的税务等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建议企业在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根据真实交易原则,提前进行股权架构设计、提前进行税务筹划,具体措施如下。


1.根据交易纳税,杜绝偷税漏税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在应税行为发生时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但是由于部分资产特别是有形动产等,一般采取交付而非登记的公示方式,部分企业存在不如实开票交税等投机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现在税收监控渠道越来越严密,特别是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进,即便投机行为当时不被发现,日后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后将面临一系列的处罚后果,因此,建议企业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依法纳税,杜绝偷税漏税的侥幸心理。


2.合理评估价值,签订内部协议


部分非货币财产价值不容易确定,而且可能随着市场变化波动较大,特别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出资形式,为了避免股东之间及日后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的出资不实风险,建议采取评估作价的方式,在准备出资时即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相应资产的真实价值进行评估,同时留存评估文档说明材料,必要时出具验资报告[5]。另外,为了避免股东之间对出资价值产生争议,建议股东之间在设立公司时即签订内部协议,对非货币资产的价值进行各方确认,将日后争议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3.聘请专业人员,科学进行筹划


由于税收及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税负评估较为复杂,在没有提前测算潜在税负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较大的出资成本[6]。为了避免日后存在的争议,特别是部分企业可能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当时享受了不当的税收优惠,日后可能面临巨大代价,建议企业聘请财税法等专业人员进行筹划,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为企业设计最为优化的股权架构和出资方式,兼顾当前企业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小结


新公司法着眼于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认缴期限过长、认缴金额过高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系列问题,采取了统筹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等各方人员的立法原则,将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进行了大幅修订,相信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施行,未来将对促进市场经济发挥有利影响。为应对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企业在注册资本问题上,采取减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等方式均各有利弊,建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筹划设计,降低日后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促进企业长远稳健发展。


【注释】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网址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4/art_f9f3f2d431474f0aa453786a9e5dd5cb.html

2.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网址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2/5/24/art_971_694252.html

3.《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高值低估”和“低值高估”法律风险和税务处理的影响》,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ALKIDlEho1K3XaTsRafAXg

4.《新<公司法>引发的税务思考》,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x0YE9ccsrwxSGICZrWhBUA

5.《新<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如何操作?》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6AMpIQO4WlVmlP3euefw7A

6.《新<公司法>修订的五大税务影响解读》,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_bD2SfRLq4bCTCIr1NX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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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国

合伙人

zhangzhengguo@wincon.cn

张政国律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主要擅长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纳税争议和知识产权案件等,服务客户包括大型省市国企和外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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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凡律师是家法承法团队特聘顾问,拥有近20年专职律师从业经历,一直专注于深耕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参与数百起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纠纷的案件代理。为诸多中高净值人士、金融机构或公司提供专业、完善的婚姻家事、财富传承或公司商事综合法律服务方案,深受客户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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