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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与正当防卫界定模糊下何去何从——高铁踢座事件引发的些许想法

2024-02-23
专业文章 互殴与正当防卫界定模糊下何去何从——高铁踢座事件引发的些许想法
作者 艾民
作者: 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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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因为整体经济调整,人们的压力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是“火气满满”,经常因为些许小事大打出手。在笔者代理过的很多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存在偏差,他们认为事情的起因都是由受害人挑起来的,怎么反到最后自己成了罪犯?且相当一部分的治安案件也因双方都采取不理智行为,而认定互殴,相互承担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认识正当防卫与互殴就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案例简介

2023年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C6276次高铁列车,后排为三名小孩两位大人。其间小孩一直在玩游戏,多次踢椅背。女子不堪其扰回头制止,却遭到家长辱骂,双方起了争执。孩子家长扇了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反击。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


在对该女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并对其处以200元行政罚款。另据悉,“熊孩子”家长被处以500元行政罚款。

对于案例中法律问题浅析


此事经网络发酵后,广大网友第一时间对此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但是绝大部分网友认为这件事情最终会按照互殴结案,执法机关最终的处理意见也印证了网友的猜测,认定双方互殴,并建议和解。但是女孩却坚持选择不和解,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按了手印,缴纳了200元罚款,并提出行政复议。因为她始终认为自己是在受到对方掌掴后,为了保护自己才选择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哪怕是被拘留,也要寻求法律的正义。


那么为什么众多网友猜测如此精准,是因为他们深谙法律?笔者认为并不是,是因为2022年的一段火爆全网的普法视频,这段视频中宣讲的是“面对殴打,要及时报警,不要轻易还手,只有面临生命威胁才能还手,否则会被认定为互殴!”。这样偏颇的普法,灌输给百姓的法治信息即为只要不出人命,挨打就要立正,如果挨打还手就是违法。这种偏颇的理念助长的是什么?助长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先下手为强”的匪论,也成为了一些基层机构正大光明“偷懒”的正当理由。


互殴是什么?互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均实施了对对方加害的行为。也就是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在客观上双方都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一般来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主要从行为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五个方面予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互殴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意图,但是因主观意图难以直观判断,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被打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的问题,需要结合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进行判断。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那么我们回头再看高铁事件,首先,引发冲突的原因是女孩制止后座几个孩子因打闹冲撞座位,这是一个正常的,合理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其次,引发肢体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孩子母亲“打脸”的伤害行为。笔者认为在面对“打脸”这种带有侮辱性的行为时,一般人都是忍不住的。孩子母亲的行为属于过错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且发生冲突后,孩子的父亲有使用热水壶击打女孩的行为,虽被热心群众制止。最终,这场1VS多的冲突,以执法部门各打五十大板结束。先动手打脸一方处罚500元,女孩因为也存在还手行为被罚200元。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明文规定该制度,但是《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解释虽未直接提到正当防卫,但其内容是对正当防卫的内涵的完整描述。

结语


诚然,就现行法律来看,正当防卫与互殴的认定界限上一定存在着模糊地带,在这个模糊地带没有准确的定义前,执法部门采取认定互殴的处罚并无不可,但是打人有轻重,责任分主次,法律的判定应当体现轻重,分清主次,而不是简单的认定相互,让“互殴泛化”。一份好的判罚起到的作用应该是警告、限制“恶人先动手”的匪论,而不是受到侵害不能还手。对明显的,被动的受害方,应该是包容、体恤。反之,一味的以偏概全,让“互殴泛化”,会让群众不能正确地看出法律的正义导向,让他们认不清法律保护谁,惩处谁。再次让“挨打要立正,还手即互殴”这种明显偏颇的言论有生长的土壤,让广大的老百姓面对暴力犯罪时无所适从,最终反而让暴力分子钻了空子。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艾民

高级合伙人

aimin@wincon.cn


艾民律师系山东文康(德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兼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担任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德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平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德州市人民监督员、德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州学院法学院理事会副理事长。

曾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省十佳律师、首届齐鲁最美律师、德州市司法行政二十年先进个人;德州市优秀律师、德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先进个人、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艾民律师有着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办理过重大经济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并且为政府、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先后担任德州市人民政府、平原县人民政府、山东省德州监狱、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山东土地集团德州有限公司、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德州市第五中学、美利达自行车(山东)有限公司等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为政府机关单位制定审核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把握企业项目法律风险防控,实现规范化经营和管理,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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