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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猫事件法律评析——警惕打着爱情旗号的PUA

2024-05-10
专业文章 胖猫事件法律评析——警惕打着爱情旗号的PUA
作者 刘天祥 ,李永远
作者: 刘天祥 ,李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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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A全称Pick-Up Artist,原意是指搭讪艺术家,但在当下的互联网中,更多的是指在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碾压、欺骗、胁迫等精神控制行为。近期,“胖猫事件”在网络平台引起大量关注,年仅21岁的胖猫在网恋过程中被谭某骗取了大量钱财,最终选择跳江轻生。抛开公众对事件和人物的主观评价,根据现有的网络公开信息和事实进行分析,此事中相关主体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胖猫自幼父母离异,生活在外婆家,由于没有父母的教育和关爱,胖猫很早就步入社会,利用自己的游戏天赋做起了游戏代练、陪玩。2021年11月,胖猫与谭某在网络上相识,开始网恋,期间谭某以各种名义向胖猫索要财物,二人约定今年5月份领证,眼看约定日期越来越近,谭某开始计划甩掉胖猫。胖猫最终心灰意冷,在跳江前给谭某转账66666元,并备注自愿赠与,还在谭某花店订了760朵花来纪念双方认识的760天,最终跳江轻生。

法律分析

因官方尚未对本次事件作正式评论且没有正面直接完整的证据,事情的真相如何无法定论,因此仅就目前网络曝光的内容展开法律分析。

(一)刑事责任方面

(1)如果谭某隐瞒自己是同性恋,或与胖猫恋爱期间同时与多人交往,并持续索取大额钱财,可能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若谭某隐瞒同性恋身份属实,或在与胖猫恋爱期间同时与多人交往,并长期欺瞒胖猫与其建立恋爱关系索要钱财,那么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胖猫产生出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给予谭某,谭某因事实欺诈行为取得51万元钱财,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如谭某利用胖猫的感情PUA,实施精神虐待,是否构成虐待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可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分析,胖猫与谭某相识两年之久,仅见面两次,并没有同居,双方之间明显不能构成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且谭某虽存在PUA行为,但并没有对胖猫进行辱骂,据目前的爆料显示,胖猫因无法接受被分手的事实而选择跳江自杀,谭某的行为与胖猫自杀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谭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虐待罪。

(二)民事责任方面

(1)谭某是否需要对胖猫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如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确实作出过一些比较过激的行为刺激到胖猫,将胖猫置于一个相对危险的境地,此时如果胖猫作出危险的行为,谭某应当负有阻止义务。如果谭某没有阻止导致结果发生甚至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谭某则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胖猫转账给谭某的51万元能否追回,以及如何追回。

对于胖猫给谭某发的红包或转账,红包虽然一般具有一些特殊含义,如“1314、520、666、888”这类,但其本质上只是一堆数字,胖猫给谭某发的此类红包及转账是否属于赠与,需要结合转账金额、频率、目的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如果转账金额较大、频率较高,且并非用于维持正常的恋爱关系,那么这些红包就可能被视为可撤销的赠与,胖猫的家属有权提出返还;其次,胖猫轻生前给谭某转账的66666元且备注了自愿赠与,该行为已经构成了赠与,无法定理由的前提下,不一定能完全追回。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胖猫在轻生前发生了什么事我们无从得知,如果谭某诱导或者欺骗胖猫,才导致胖猫跳江自杀,那么胖猫的家属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笔赠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因此,胖猫的家属在知道转账情况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那么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转账行为发生在很久以前,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则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对于谭某因开花店向胖猫索要的4万元,谭某曾表示要打借条,后续即使该份借条没有打,谭某确实也已经收到了该笔款项,该4万元可以定义为民间借贷。胖猫的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返还。

结语

爱人先爱己,择人先问心。类似“胖猫”、“苏某某”等被PUA致自杀的悲剧屡屡发生,法律或许可以维护他们的权益,却救不回他们的爱情,更挽不回逝去的生命。笔者呼吁大家尊重法律、尊重生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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