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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除违法建筑被确认违法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如何确认举证责任分配和具体赔偿范围?

2024-08-14
专业文章 因拆除违法建筑被确认违法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如何确认举证责任分配和具体赔偿范围?
作者 郇恒吉 ,季承
作者: 郇恒吉 ,季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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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立法、行政、司法所要实现的共同目标。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1]但在具体赔偿范围和金额确认问题上,就是否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损失进行赔偿存在分歧。因此,司法实践中因拆除违法建筑被确认违法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如何确认举证责任分配和具体赔偿范围,则在较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实质性处理,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一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简要探讨在该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和具体赔偿范围等有关问题。
承办案例:因违法拆除案涉大棚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2]

原告张某某等人诉称,1998年,张某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某村委会将耕地3.699亩发包给张某某承包经营。2001 年,某村村委会为张某某夫妻在承包土地内划拨宅基地4间。2003年,张某某夫妻二人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后在院内搭建了部分大棚用于养殖。2022年,经某村委会同意,案涉大棚翻建完成,采用钢结构、钢站柱、空心砖墙、部分铁皮维护,建筑面积875平方米。

2023年7月1日,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联合村委会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为由强制拆除案涉大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法院观点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大棚损失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通常限于违法行使职权对受害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失。可见,不被法律认可或者保护的权益所受到的损害,依法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机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涉大棚既改变了耕地用途,又严重破坏耕作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不属于行政赔偿的合法权益范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案涉大棚尚未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强拆过程中对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应当酌情对可再利用建筑材料进行赔偿。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大棚内其他财产损失及家中贵重物品损失问题,尽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恣意侵犯建筑内物品的财产权,强制拆除造成建筑内物品损害的,依法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因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所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中,应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原告需要举证证实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如排除非因被告原因导致不能举证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对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是否存在,原告仍应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否则主张消极事实的被告将无从举证。[3]

二、关于赔偿范围确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只有当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时,受害人才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故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支持的前提和基础必须系其合法权益受损,而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权益受到的损害,则依法不属于赔偿范围。通俗讲,违法建筑本身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行政机关拆除程序经法院确认违法后,人民法院应从依法行政以及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通常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并结合被告妨害程度等因素对原告酌定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对违法建筑的可回收建筑材料和违法建筑内所存放的合法财产两方面赔偿诉求予以支持。

其中对于违法建筑的可回收建筑材料主流观点认为,拆除违法建筑,钢筋、水泥、砖瓦等建筑垃圾,不具有可回收利用的价值,通常不应予以行政赔偿。[4]只有存在可回收利用的钢架结构等特殊材料,因行政机关未妥善保管造成无法回收利用的,方可予以行政赔偿。

而对于违法建筑中居住使用人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合法财产,包括家电、家具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如行政机关在实施拆除的过程导致这些合法财产被损毁或者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当事人需充分举证证实上述合法财产被损毁或者灭失。

结语

在拆除违法建筑被确认违法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应系合法权益受损,同时应对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有举证责任。而对于损失范围和数额,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审查情况,以确认当事人的损失是否确实存在,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相对客观地酌定损失数额。

参考文献及案例

1. 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

2. 参考案例:张某某与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纠纷案【案号:(2024)鲁1392行初17号】

3. 参考案例:重庆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诉重庆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案号:(2020)最高法行赔申188号】

4. 参考案例:滕某某与广西某区人民政府等拆除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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