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人工智能聊天软件产品相比,ChatGPT基于强大算力的语言模型,具有深度的学习功能,可以通过不断的训练来“自我进化”,开启了人机交互的新时代。除可以用逼真的人类语言回答专业的问题外,ChatGPT还可以进行诗歌、文学、音乐等的创作,甚至已经有人用来写作专业学术论文,引起了教育界的争论和恐慌。[3]斯坦福大学的研究表明,GPT3已经可以解决70%的心智理论任务,相当于7岁儿童,而GPT3.5更是解决了93%的任务,心智相当于9岁儿童。[4]
目前阶段,ChatGPT生成的内容情节构思、文字表达等已经达到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具有了类“人类智力成果”的功能属性,因此,在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新时代场景下,将对现有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甚至有人称之为“版权秩序的动荡”[5],如何对该类作品定义和保护也将是现行著作权领域法律面临的严峻问题,笔者结合各方观点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现具体叙述如下:
ChatGPT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以ChatGPT生成的一首诗歌为例,现针对上述作品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首先,诗歌属于“作品”所限定的文学领域;其次,该诗歌是原创内容,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立构思,并非是之前已经存在诗歌的简单模仿、抄袭,因此,该首诗歌满足作品前两项构成要件,现重点分析是否满足第三项“智力成果”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对此争议也最为激烈。
所谓“智力成果”,一般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即通俗意义上的主体限定了只能是人,而显然ChatGPT并非是“人”。因此,大部分观点认为ChatGPT生成的内容不满足作品第三项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定义的“作品”,但是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认为不应将“智力成果”仅仅限定为人,而应作广义解释,人工智能是人大脑和身体的延伸,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也属于人的劳动成果[6]。此外,也有观点认为作品重点应当是独创性,不应过分强调人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从客观主义出发,ChatGPT生成的许多内容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进而属于作品[7]。
立法层面,由于现行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界定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属性及权利人,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被称为人工智能第一案的“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案,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由于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即使威科先行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8]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观点与之类似,维持了一审判决。[9]
而被称为人工智能第二案的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案与之相反,一审法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历经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在上述环节中,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处理等环节均由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和安排,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因此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10]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立法层面的缺失,导致对ChatGPT等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观点迥异,部分观点认为应看重人智力成果的构成要件,并以此否认构成作品,而部分观点认为,应将ChatGPT视为人进行创作的工具,是人思维的延伸,从该种意义上认为ChatGPT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不应将“作品”做狭义解释,否则不利于产业界创新创造的积极性,更有违《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初衷,最终损害整个市场的经济利益[11]。
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很显然,ChatGPT并非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如果严格按照该条规定,即便将其列为作者,因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主体,自然不能成为著作权人,生成的内容也就不受到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该种情况下,该类作品将成为“无主作品”,如果涉及部分具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作品,在权属不清晰的情况下将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伏笔,也不利于作品的进一步传播。针对该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创作工具”说,即将ChatGPT人工智能是自然人大脑的延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徐美玲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本质上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只是借助了人工智能这样的工具,使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劳动科技化、规模化、智能化。[14]
依据上述观点,徐美玲教授进一步提出了在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下的解决思路,即将OpenAI(ChatGPT所属公司)—ChatGPT—用户三者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委托创作,用户委托OpenAI通过使用其享有的ChatGPT来进行创作,著作权的归属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认定。笔者认同该种观点,具体可以在用户使用ChatGPT时与OpenAI签订的《用户协议》中,对产生内容的归属作出约定,当然,用户可能为此需要支付部分费用。如果约定作品成果属于用户,则视为用户利用ChatGPT作为辅助工具进行了创作,用户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约定作品成果属于OpenAI或者没有作出约定,该作品著作权人属于受托人OpenAI,该种观点也得到了部分学者的大力支持[15]。如此以来,即可解决ChatGPT生成内容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为其日后传播扫清了法律障碍。
由于ChatGPT主要的原理为通过强大的算法进行智能检索和智能分析,所产生的“作品”大多是其经过多次重复训练、智能组合而来,因此存在用户使用生成“作品”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他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生成“作品”,侵犯了ChatGPT知识产权两种类型,现分开进行叙述:
1.使用ChatGPT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如果ChatGPT在训练过程中或者使用时过度借鉴了他人作品,具体表现为简单模仿已有作品或者进行同义词替换等方式,“剽窃”了他人的创意来进行“创作”,该生成的内容被用户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可能带来著作权侵权的风险。由于现有法律排除了ChatGPT作为著作权人,在OpenAI发布免责条款的情况下,权利人很可能直接起诉用户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该种情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用户与OpenAI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具体为用户实名注册信息后如果约定相关成果归用户,并为此支付了一定的费用,那么用户即为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人,用户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OpenAI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即生成的过程仅是对已有作品的简单抄袭,“原创性”成分不高,那么OpenAI应当对用户承担违约责任。通过该种风险分散、自愿承担的方式将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可以起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2.他人侵犯ChatGPT知识产权
如果用户通过ChatGPT获得了作品,并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了作品的著作权,在该种情形下,应当视为用户委托OpenAI通过其工具ChatGPT进行了创作,相应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所有。如果存在他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了作品,那么用户可以通过提供创作过程、与OpenAI协议、付费记录等证明自己为适格权利人,有权提起针对他人侵权的民事诉讼,并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ChatGPT时代的立法建议
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迅猛发展,将对现有法律体系特别是著作权保护体系提出巨大挑战,而且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16]特别是随着ChatGPT等强人工智能产品相继落地,AI生成的作品以及相应的权属及保护问题亟需法律的明确界定。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将著作权法修订早日提上议程,通过稳步的调研制定成熟的立法,统一对该问题进行回应。
短期在不改变现行著作权法的情况下,建议通过采取类似《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方式制定《人工智能作品保护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人工智能作品的属性,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说明,同时赋予一定的意思自治权,便于各方自行制定相关条款。虽然该种办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至少可以尝试走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做到司法尺度的尽量统一。
ChatGPT已经引发了人工智能大讨论和大竞赛,微软、谷歌、百度等科技巨头已经纷纷投入了类ChatGPT产品的研发,百度更是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据百度官方发布,百度计划于3月16日14时在北京总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围绕百度基于文心大模型技术推出的生成式对话产品“文心一言”,百度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百度首席技术官王海峰将出席。[17]
作为当前人工智能的代表,ChatGPT在给人类带来较大便利的同时,也对目前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一定的冲击。由于现在法律的严格规定,其并非法定的著作权主体,由此导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较难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对该“作品”完全不予保护也有违公平。[18]因此,建议采取相对宽松的认定标准,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同时为了更加清楚地界定权利义务,建议通过相关立法予以明确,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1.参见《ChatGPT横空出世|写代码、写情书、写文章、做题……它啥都会!》,载于《斯坦星球科创编程》2022年12月12日版,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1988099928800702&wfr=spider&for=pc
2. 参见《部长回应了!火爆全球的ChatGPT》,载于腾讯网,网址https://new.qq.com/rain/a/20230305A06ST200
3.参见《禁用ChatGPT,违规使用视为抄袭!》,载于《每日经济新闻》2023年2月19日版,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8252124337559759&wfr=spider&for=pc
4.参见《ChatGPT有人类心智?斯坦福新研究引轰动》,载于《华尔街见闻》2023年2月13日版,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644871331734958&wfr=spider&for=pc
5.见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民观点,赵文,夏菲妮,周靖. ChatGPT“入侵”司法领域 法官律师将被取代?[N]. 四川法治报,2023-02-16(004).DOI:10.28664/n.cnki.nscfz.2023.000235.
6.参见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观点,载于《法院认定AI生成内容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网址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222/347901.shtml
7.参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郑志峰观点,载于《ChatGPT生成的内容著作权归谁?》,《中国青年网》2023年2月16日版,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953185791840314&wfr=spider&for=pc
8.参见(2018)京049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 (2019)京73民终2030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赵新乐,朱丽娜. ChatGPT爆火,带来哪些版权问题?[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3-02-16(005).DOI:10.28907/n.cnki.nxwcb.2023.000460.
12. 参见《美国版权局重申:人工智能创造作品不能被授予版权》,载于腾讯网,网址https://new.qq.com/rain/a/20220220A092WB00
13.参见《AI作图的版权属于作者吗?》,网址https://m.huxiu.com/article/808492.html
14.参见前述引用6.
15.参见丛立先,李泳霖.聊天机器人生成内容的版权风险及其治理——以ChatGPT的应用场景为视角[J/OL].中国出版:1-6[2023-03-06].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1.2807.G2.20230221.1908.002.html
16.参见参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教授观点,前述引用6.
17.参见《百度将在3月16日召开主题围绕“文心一言”的发布会》,载于搜狐网,网址https://business.sohu.com/a/647676053_116099
张政国
合伙人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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