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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之潜在风险

2023-05-08
银行金融 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之潜在风险
作者 范征
作者: 范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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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因为具有“短、平、快”的特点,成了很多律师事务所的热门业务。但是热闹背后,其实隐藏着巨大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仅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严重后果,甚至有可能波及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

那么何谓债务融资工具,律师在其中又能做什么,如何避免殃及自身?


概述

债务融资工具,全称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类型。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流转平台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所谓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对而言的,其中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功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承担托管功能;该市场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交易场所。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则是债务融资工具从业者的自律管理组织,该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涉及范围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等,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实行注册制,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具体规则,对企业注册文件进行审核。一般来说,与企业债、公司债相比,企业采用债务融资工具的门槛较低,手续简便、注册获准时间短,资金运用起来更为灵活和便捷,因此大多为中小企业所采用,大中型企业也愿意利用其作为必要的融资补充方式。


分类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根据交易商协会指引,一般标准期限为3、6、9或12个月。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发行采用注册方式,一次或分期发行,一般根据企业信用发行,无需抵押、担保。此外,还有一种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7-270天之间,其他方面与短期融资券类似。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在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发行采用注册方式,一次或分期发行,一般根据企业信用发行,无需抵押、担保。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或以上、10个或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可由2-10家中小企业组成,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各企业的偿付责任明确。允许发行企业独立负债并按负债数额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发行企业之间需根据承担的责任不同,明确约定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如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独立负债等。发行期限一般是3、6、9月或1年及以上。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行采用一次注册、一次发行方式。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信用增进、资金偿付安排等。


除此之外,债务融资工具还有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类型,在此就不具体介绍了。


风险


为规范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引,如《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并且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等格式化要求文件,具体规定了相关注册文件必备的形式和内容,非常详尽。以法律意见书的角度来说,从下表可见一斑:

序号

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备注
F-0

应声明的事项



F-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F-0-2

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F-0-3

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0-4

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作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F-1

一、发行主体



F-1-1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F-1-1

是否为非金融企业



F-1-2

是否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F-1-3

历史沿革是否合法合规



F-1-4
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应当终止的情形出现


一份合乎监管部门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大致就是基于类似于上述表格体系撰写完成的,由此可见,与公司债、企业债等其他类型债券相比,律师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表法律意见时能够自主发挥的空间比较小,基本上属于格式化操作的“八股文”。


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所具有的上述特点既有利也有弊。利者,针对每一个具体融资产品,经办律师可以依据交易商协会提供的表格体系,较为便利地完成法律意见书的框架结构以及查验计划。特别是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产品,法律意见书结构及查验计划基本上大同小异,甚至可以套用过往的案例模版。弊者,这种量身定做的流水线式生产方式导致法律意见书趋于同质化、低价值化,一方面企业不愿意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支付较高的费用,即使该费用合理且必要,另一方面律师囿于低收费为避免亏本,只能尽量精简相关尽职调查和必要的核查工作,从而给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带来不可预知和不可控的风险。


毋庸讳言,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需要考虑成本和效益,亏本的买卖谁都不愿意做。但是,一味地迎合客户去追求低价倾销,终究不是善途正路,到头来只能害人害己。律师作为职业的法律工作者,还是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有基本的底线与职业操守。


建议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核查工作,我个人认为,特别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是: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业务,需要核查其开展特定许可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取得了相应资质或核准手续。另外还要关注发行人是否因超范围经营或违法经营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罚,是否存在失信、违法、犯罪等情况。
2、不动产及在建工程,需要实地核查其状况是否与发行人陈述相符,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有权属争议等。
3、受限资产,实务中律师往往仅依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书面文件,简单引用相应数据了事,至于数据是否属实、是否有遗漏在所不问。应当说这种做法风险很大,且与监管部门要求律师勤勉尽责的要求不符。当然如前所述,律师在低收费的前提下所做工作确实有限,但一概不做似乎也欠妥。个人建议可采取筛查或抽样方式,预先制定核查规则和计划并实施,然后对其法律风险进行判断并得出结论。
4、或有事项,主要指对外担保。这部分内容与受限资产类似,同样需要律师特别关注并实施必要的核查,方能得出有事实支持的结论性意见。
5、未决诉讼、仲裁,这部分内容除需进行充分的网络核查外,有必要实地前往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现场查询,掌握实时数据。


6、发行人存续期间债券,重点关注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债券违约情况。律师不应简单照抄募集 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而是要采用多方手段核查验证其内容是否准确、完备。

后语


实际上,在律师非诉讼类法律业务中,类似于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的上述乱象和弊端还有很多,因此导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被监管部门处罚甚至引发诉讼和巨额赔偿的案例也不鲜见。作为非诉业务经办律师,确实非常有必要严格履行监管部门的具体操作规范和指引要求,凡事都要多问一个“是真的吗”?


前几年,我和团队成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备案领域经办过多个法律服务项目,形成了比较详尽的服务流程和指引。在此我想提一下当时个人总结的尽职调查八字要点:“全面、准确、审慎、客观”,谨与各位同行共勉。



范征

高级合伙人

fanzheng@wincon.cn
范征律师长期致力于金融、投资、保险、公司等法律事务;在银行、外汇监管、进出口贸易、国际结算、票据、基金、信托、公司治理与风险防控法律服务领域,代理过许多重大诉讼案件和专项非诉事务,办案业绩显著;在证券、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等领域亦有广泛参与,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兼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