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在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刊发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栾珂、马进松、张剑桥三位律师共同撰写的文章《关于疫情,船员作为劳动者需了解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建议各级工会学习参考。
船员作为一类特殊的劳动者,将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哪些影响?本文以问答形式对船员可能较为关注的工资、工伤认定等劳动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对于在延长的春节假期内提供劳动的船员,劳动报酬的支付取决于用人单位采用何种工时制度。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船员用人单位一般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的加班费按如下标准支付:
(1)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2)休息日加班,视为正常工作,如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日工作时间,则不支付加班费,如超过,则超过的部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从《通知》中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来看,多数观点认为,延长的春节假期性质为休息日。在综合工时制下,休息日加班将被视为正常工作,只有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日工作时间的部分,才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除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外,全国多省市还印发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对企业复工时间都做了不同程度的推后规定,多个省市发布通知延迟复工期间为2月3日至2月9日。对于在上述延迟复工期间提供劳动的船员,其工资与如何认定迟延复工期间的性质相关。
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目前只有上海官方口径认定为休息日。笔者认为,延迟复工是疫情防控所需的临时安排,延迟复工期间内既有工作日也有休息日,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在延迟复工期间内的工作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工资。而在综合工时制下,休息日加班属正常工作,除非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日工作时间,则超过部分的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支付150%的工资。
船员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被隔离,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待派船员因疫情影响无法上船,工资如何支付?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被认定成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该文件,感染肺炎被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必须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2)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3)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肺炎或因感染肺炎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认定为工伤必须存在条例第14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情形,或者条例第15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视同工伤的情形。
船员在船期间发现感染肺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船员上船前已感染肺炎但尚未发作,上船后发病;二是,船员在船期间被携带肺炎病毒的船员传染并发病。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自无疑问。而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其依然不能构成工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流行性感冒等十几种丙类传染病,很容易在工作中被传染,但几乎未见因工作中被传染上流行性感冒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但是,如果船员在船期间因突发肺炎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基于上述,笔者认为,疫情认定工伤的主体范围不宜作扩大解释,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被认定成工伤。
结语:
面对疫情,船员一方面要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方面要理解此次疫情对航运企业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在目前举全国之力抗击疫情的大背景下,要相信困难是暂时的,只要众志成城、同舟共济,定能共克时艰,迎来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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