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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之探讨

2023-11-16
劳动与就业 企业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之探讨
作者 张亚鑫
作者: 张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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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甲于1980年参加工作,2016年正式退休,乙作为其配偶依靠甲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甲在职期间企业一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甲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乙获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后,向企业提出每月给付生活困难补助的请求,作为甲的供养直系亲属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探讨:针对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相关部门曾下发过多个文件,涉及到供养直系亲属身份的认定、困难补助的适用标准及时效等问题。

因此,本文结合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及2018年修正的《社会保险法》[3]中并未出现“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这一名词,可见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特别规定。


而在山东地区这一名词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原山东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的通知》(〔88〕鲁劳险字第397号),该文件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改为“定期生活补助”。直到1993年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将之前规定的“定期生活补助”改称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这一称谓,并沿用至今。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适用

(一)权利主体 

供养直系亲属主体如何认定,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当然享有领取权利,应当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文件确定。

劳社厅函〔2004〕176号文件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将供养直系亲属进一步细化,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遗属,均可认定为供养直系亲属。

(二)责任义务主体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总工会、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该文件明确,企业所在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列支,否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结合鲁人社办发〔2012〕74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文件规定,山东省仅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并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19)鲁民申1618号[4]案件中法官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和山东省对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及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均有具体规定,本院经审查一、二审判决符合我国现有政策的规定。首先,目前我国尚未将非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待遇问题纳入社保统筹范围,申请人主张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没有政策依据……”

截至投稿之日,经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东营地区尚未将此项列入统筹。可以确定,现阶段山东省地域内此项的义务主体仍为企业。

(三)领取金额标准

鲁人社发〔2018〕56号文件将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上调至530元、480元、430元三类。以东营地区为例,东营市所辖县(区)标准为530元/月/人。同时,若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的情况,可享受在标准基础上提高10%的待遇。

(四)适用时间划分

2021年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5]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补助列明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是否纳入其中并未明确。但同时该规定赋予了各省一定的自主权。[6]

根据该文件,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将2021年8月31日为划分(鲁人社字〔2021〕109号),明确自2021年9月1日(含)之后死亡的参保企业职工,遗属仅能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在2021年8月31日(含)之前死亡的参保企业职工,仍按原政策规定项目、标准和列支渠道执行。[7]
结语

回到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甲退休后于2021年8月31日前非因工死亡,乙作为其直系亲属配偶依靠甲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应当获得每月530元的困难补助,该部分由企业承担。


企业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严格按照时间区分,在2021年9月1日(含)后死亡的参保职工,遗属仅能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笔者建议,企业应妥善处理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待遇问题,对于符合领取困难补助的遗属应及时按标准发放,对于不再符合的应明确告知其不具有领取资格的原因,做好遗属安抚工作。

【注释】

1. 第十四条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 第二十二条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

3.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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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6.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7. 一、2021年9月1日(含)之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享受我省原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二、2021年8月31日(含)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含已申报未审核办结,以及符合条件但暂未申报的人员),其遗属扔按我省原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及资金列支渠道,享受相关待遇。





张亚鑫

律师

zhangyaxin@wincon.cn

张亚鑫,文康(东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特邀调解员。执业后办结多起民商事案件,参与了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经验。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