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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十问十答

2020-05-28
公司与并购 投资协议十问十答
作者: 赵春旭 ,张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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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从事证券业务和公司法律业务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许多客户(一般不是专业的投资机构)在与他人合作新设公司或引进新股东时,对投资协议不知晓、不了解、不重视。客户要么不签署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要么对签署协议的必要性、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仅采用一两页纸进行粗略的约定。

很多客户没有认识到,签署这种协议其实质是一种重大投资行为,签署协议的结果是成立一个公司,各方需长期合作,因此需要对公司的股权架构、治理结构、表决和决策机制、各方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方式、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实务中,正是因为投资协议没有对这些事项进行约定,导致各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争议甚至纠纷。

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站在非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角度,以问答的方式对投资协议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投资协议?

根据实务中通行的观点,投资协议是指在投资活动中,投资人为获得公司股权(份)或合伙份额而与其他投资者或目标公司签署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通俗地讲,投资协议就是几方主体在合作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时签署的、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广义地讲,还包括不设立任何法律主体的情况下,通过合同方式实施的长期合作。

实践中,各方有时签署合作协议,其性质与投资协议没有实质差别,所以,也可以称合作协议为投资协议。

二、投资协议是不是只适用于高大上的专业投资机构?

答案是否定的。投资协议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合作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情形,也适用于其他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进行合作的情形。形象起见,拿笔者从业经历中的几个例子来简单列举:

1、双方系同学关系,拟共同投资设立软件开发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和网络安全业务。

2、三方系多年好友,拟共同投资开饭馆,以其中某个人的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另外两人在营业执照上不体现。

3、一方有技术,一方有渠道,一方有资金,三方拟共同投资设立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4、某个自然人或公司看好另一个公司,拟进行参股投资。

5、某公司拟在外地开展业务,与当地的合作伙伴(自然人或公司)成立公司。

6、某个公司看好某位自然人拥有的技术、管理经验或其他资源,双方拟新设公司或者让自然人入股公司。

类似案例不胜枚举。换句话说,只要不是夫妻店,合作方之间都应该签订投资协议。中国有句古语,叫亲兄弟明算账,哪怕兄弟关系,也要事先做好约定,事后做好分配。

三、签投资协议是不是意味着不信任?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投资协议是在合作之初就把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解决办法进行提前约定,这是在为未来做计划,与合作方之间信任与否没有关系。签署投资协议是负责任的表现,既对自己负责,也对合作伙伴负责。各方通过充分地商谈、交流、博弈,把各自的利益诉求、对于对方的要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等重大事项,在投资协议中尽可能明确约定,有利于定分止争,促进合作,减少纠纷。

在做律师的过程中,笔者听到当事人最多的一句话恐怕是“没想到,他竟然是这种人,真是看走眼了”。轻信他人导致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方在合作伊始对双方的权责利等合作事项没有做出明确约定。

四、先把蛋糕做大,然后再考虑怎么分,不行吗?

投资协议不仅仅是解决如何分蛋糕的问题,如何分蛋糕只是投资协议的一个方面。既然进行投资,既然各方要长期合作,无论公司将来发展情况如何,都应该在合作伊始将有关事项约定清楚,明明白白合作,不能稀里糊涂,或者不好意思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不能把所有希望寄托于合作伙伴会诚信经营、了解自己的利益诉求且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

投资是理性行为,不能因为双方是感情较好的亲戚、同学、朋友、业务合作伙伴,就认为有事好商量,将来的合作不会出问题。俗话说得好,丑话说前面。其实,根据自身的情况、各方合作模式以及对公司的贡献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并不是什么丑话,是合理诉求,不必不好意思,更不能认为没有必要。

五、不签投资协议有哪些风险?

不签投资协议的合作如同裸奔,虽然不会100%出问题,但不出问题还是比较少的,只不过很多情况没有选择对簿公堂而已。常见的风险包括:

1、管理风险:治理结构不合理,各方职责不清晰,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发展方向有分歧,争夺公司的控制权;

2、僵局风险:各方分歧过大,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导致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僵局;

3、违约风险:一方没有履行合作之前口头约定的义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各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出明确约定;

4、分配风险:各方对于公司的盈利情况有不同意见,产生信任危机,对利益分配产生争议;

5、退出风险:一方因各种原因想退出公司,但各方之前没有明确约定,也达不成一致意见;

6、其他风险:对于合作经营公司口头约定有歧义,事后争议无证据。

六、已经签署章程了,还有必要签投资协议吗?

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主要用于规范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的行为。章程与投资协议不是互斥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从效果上讲,章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无法取代投资协议:

1、章程无法约定违约责任,不能在股东违反约定时通过违约责任条款追究其责任。

2、章程作为工商局的备案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开性,不利于相关信息的保护。

3、在某些情况下,章程无法约定,比如退出机制等。

七、作为小股东,也需要签投资协议吗?

很多人认为小股东不需要签投资协议,其实需要签投资协议的,恰恰是小股东。这是因为,大股东负责管理公司,有能力控制公司的人员、财务、资产以及其他核心经营要素,大股东有条件、有能力损害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反之,小股东由于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于公司的人财物不了解,也没有决定权,很难损害大股东或公司的利益。对于小股东而言,如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相当于一个黑箱,究竟运转如何、盈利还是亏损、究竟盈利多少,往往难以掌握。如果大股东缺乏诚信,故意隐瞒公司真实情况,如通过隐瞒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转移公司利润等,将导致小股东的投资无法取得回报,并且可能陷入转不走、退不出的尴尬境地。

笔者经常遇到小股东咨询维权的问题。尽管小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因为未签署投资协议或协议约定不清楚,无法证明其他合作方未按照口头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最后面临举证困难、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不能胜诉以及胜诉后难以执行等风险。所以,事前签订一份完善的投资协议,对于维护小股东的利益非常重要。

八、能不能举几个没有签好投资协议产生纠纷的案例?

这样的案例实在太多,举几个笔者经历的、比较典型的例子:

1、甲医学教授与乙丙夫妻双方共同设立公司,约定甲教授以技术作价1000万入股(包括提供技术、为公司申请资质、证件挂在公司等),乙丙夫妻以现金方式缴纳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于投资协议不明确,在教授利用自身知识和渠道提供技术、办理手续后,乙丙双方拒绝进行股权转让,称教授出资方式不合法,产生纠纷。

2、甲自然人与外地公司合作,并由外地公司在青岛设立分公司,双方通过分公司进行合作并开展业务。之后,甲被解除职务,只持有一张一页纸的“股权”投资协议,而分公司成为黑盒,盈亏不详,产生纠纷。

3、五人共同约定开烧烤店,有人负责采购,有人负责菜品制作,有人负责财务,有人只出资不提供劳务。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各方因如何承担亏损产生争议,一拍两散,不对,是五散……

4、双方合作成立公司,一方出资后,另一方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章程仅约定20年后为届满)迟迟不履行出资义务,产生纠纷。

5、双方成立公司,一方将合资公司的业务机会和业务交给自己控制的另外一个公司,产生纠纷。

6、小股东认为公司有盈利,要求分红,大股东认为公司没有盈利,不同意分红,也不同意收购小股东的股权。

九、签了投资协议是不是肯定就没问题了?

投资协议是有效降低合作风险的措施,但签署投资协议并非一劳永逸。在笔者接触的各类投资纠纷案件中,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不少是因为对方利用我方当事人信任,在协议签订后,恶意反悔或者发生了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情况,使合作陷入纠纷之中。签投资协议并不能阻止对方恶意违约,但却为守约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签了投资协议,安排合适的解决通道,不至于各方各执一词达不成一致,也不至于出现当初口头约定不作数的情况。

十、投资协议需要提交给工商局吗?

投资协议并非公司登记注册必须提供的文件,不需要提交给工商局。实践中,由于投资协议可能约定了各方对公司的义务或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协议各方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披露投资协议。

对外不披露投资协议,并不意味着投资协议无效。只要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对于协议各方仍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投资协议事关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和公司的未来发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也为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条件,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要高度重视投资协议。在合作之初做好约定,明明白白合作,让事业和友谊的小船又快又稳。

本文主要从投资协议重要性角度进行释疑解惑,下篇将从投资协议具体条款的具体角度进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