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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不同情形下公司股权分割的不同处理方式

2023-06-30
婚姻家事财富管理 离婚案件不同情形下公司股权分割的不同处理方式
作者 张丽丽
作者: 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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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业过程中,接待客户咨询和办理离婚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很多当事人会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认为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和账户内的资金都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这很明显是错误的。

按照公司法规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资金都属于公司所有,不直接属于股东所有。股东只有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才享有资产收益权,无权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否则股东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离婚案件中遇到公司股权问题时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根据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名下有限责任的出资额,应当如何处理?以下情形仅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另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夫妻双方都是有限公司的股东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由于双方都是公司股东,夫妻之间股权转让并不会发生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情形,所以夫妻二人只需根据公司法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规定处理即可。即,按照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种情形,夫妻双方在分割以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时如何处理?


如果股东方不同意分割公司股权,或者夫妻双方无法就公司股权分割协商一致,也就无需按照公司法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股东的配偶一方也就不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将无法分割。否则,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将受到破坏。此时,股东的配偶一方只能主张分割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财产价值。


第三种情形,夫妻双方均同意分割股权,且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该如何分割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在此情况下,必须特别注意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不得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用于证明其他股东同意夫妻之间转让股权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个人的书面声明材料。


举例说明,离婚中遇到公司股权分割争议时如何解决?



1.夫妻一方是股东,擅自转移其名下有限公司股权,另一方离婚时是否有权追回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现实生活中,有人面对婚姻危机时,达到转移夫妻共有财产,使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目的,事先与第三方串通,将自己名下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父母、子女,此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对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是否有权要求将股权重新登记到配偶股东名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而且具有人身属性。公司股份的身份权利一般由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股东享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股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或者具备共有财产分割条件时均有权分割。但是身份权利受公司法保护,非股东配偶一方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取得股东身份之前,不享有股东的身份权利,无权要求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除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条件外,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所以,共同共有的股权被一方擅自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也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否则,夫妻一方有权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追回转让的股权。但是,在一方擅自转移股权并被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时,另一方也不能直接根据所得股权要求成为公司的股东,在不具备受让股权的条件时只能要求对方支付享有的公司股权价值相应的财产金额。


另外,按照《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业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但是有一点不容忽视,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配偶股东一方以某种不合理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所谓的善意第三人,股东的配偶因为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也无法证明公司股权的真正价值。这直接导致股权转让价格无法被认定为不合理的对价,也就无法认定第三人不是“善意”的,因而无法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也无法实现分割真实的股权价值的目的。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婚后增资扩股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股权价值如何分割?


婚后新增的股权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取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婚后增资扩股的资金系个人财产或者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书面协议,这种除外情形下的股权有可能被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使是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婚后增资扩股的股权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且按照公司法规定成为公司股东时,可以分割股权份额,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法院将判决股东一方继续持有股权,按照增值扩股的部分股权的价值给予对方折价相应的经济补偿。


3.司法实务中,经常存在股权由他人代持的情况,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能否分割由他人代持的股权?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持股方式。离婚诉讼中,因为股权代持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一方主张股权代持,另一方不认可股权代持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需要先要求当事人确认代持关系,明确股东身份之后再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代持股权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主要是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代持关系的成立。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通常会以工商登记对外公示的股权信息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对此,对于非股东一方的配偶举证责任和举证难度都非常大,如何搜集保存证据成为关键,建议日常注意搜集相关代持协议,实际出资的转账记录、凭证,实际参与经营公司的证据等。


反过来讲,如果夫妻一方为他人代持股份时,另一方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呢?同样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也不会直接分割。


4.婚后设立的夫妻股东公司,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夫妻公司,指的是公司只有夫妻两个股东,这时公司股东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不仅具有夫妻关系,而且具有股东身份。在法律适用上,不仅在股东关系上需要适用公司法规定,而且在夫妻关系上需要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公司的公司财产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呢?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是法律拟制的独立民事主体,公司财产应当属于公司所有,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财产未经法定分配程序之前,公司的利润、资产等都属于公司法人的财产范畴,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夫妻离婚时,只能分割公司股权。分割公司资产只能按照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时才可以。


那么,婚后设立的夫妻公司股权,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否按照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作为股权分割的比例?


公司的持股比例、股东地位均是为了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没有特别明确的约定,无论哪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首先,在夫妻离婚时,对于股权比例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均有经营能力,做不成夫妻但可以做合作伙伴,双方可以明确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按照公司法规定享有股权权利义务即可。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经营公司,可以形成股东会决议,自行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后分割剩余财产。如果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公司,另一方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继续经营一方可以根据公司股权的总价值折价向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分割股权,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或者通过股权价值评估方式明确公司股权的价值,在股权价值明确的情况下,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角度上,法院应当查明公司实际由谁经营管理更适合,判决股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向对方转让持有的股权份额,由实际经营一方向对方支付折价补偿款。


再次,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夫妻双方也无法明确公司股权价值,法院也可以考虑平均分割公司股权份额。但是二人已经到了离婚的地步,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也难免会出现无法形成有效股东决议的尴尬局面,这将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损失的仍然是双方。对此,法院应当尽量避免平均方式分割股权份额,尽量采取前两种方式处理。


5.离婚时,配偶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未形成分配决议的利润呢?


如前所述,公司是法律拟制的独立民事主体,公司财产应当属于公司所有,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财产未经法定分配程序之前,公司的利润、资产等都属于公司法人的财产范畴,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夫妻离婚时,只能分割公司股权。但是,如果公司股权一直没有分配利润,配偶一方能否在离婚中要求公司直接分配利润?


对此答案是否定的,按照公司法规定,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人合性,夫妻共同所有且可以要求分割的仅仅是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不包含股东的身份。股东是否可以分配公司利润,是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的表现。配偶一方不具有股东身份,无权在离婚中要求分割未分配的利润。离婚时,一方只能要求分割股权价值或者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时,配偶一方享有分红收益权。


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股权,公司股权价值将如何确定?



1.夫妻协商一致确定股权价值,是最直接和最简单明了的办法。在沟通协商过程中,夫妻双方一般会考虑由谁继续经营公司,谁能经营好公司,公司目前到底能值多少钱。


2.夫妻无法协商一致,司法实务中往往需要一方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评估股权价值,以司法评估报告中的股权价值作为分割依据。但是司法评估存在时间长、评估费用高的缺点,而且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需要完整的财务数据作为审计依据,如果申请评估一方不实际经营公司,无法提供公司详细准确的财务数据等评估资料的情况下,评估机构也难以作出评估报告,公司股权价值将无法确定,难以实现分割股权财产价值的目的。对此,如果经营公司一方或者公司拒绝配合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审计报告,公司纳税申报资料作为评估的依据,最终确定股权价值。


3.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也未对股权价值申请评估,法院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认定股权价值时,一般不会对股权价值进行处分,将由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或者同意股权价值评估后再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债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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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

合伙人

zhanglili@wincon.cn


张丽丽,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常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企业运营中各类诉讼与非诉讼争议解决,协助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控和合规操作,尤其在商事合同审查、履行以及劳动人事管理、劳资争议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

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数百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劳动争议、房屋买卖、交通事故、物权保护、债权债务、侵权纠纷、合同类商事诉讼等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务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多方位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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