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这一民间习俗保留至今。给付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礼金及贵重财物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看,给付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一方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最终结婚的目的未达成,即所附条件未成就,给付彩礼的一方可要求接收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对于彩礼返还的情形,笔者将结合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法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行详细解读。
案例简介
案例1: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案例2: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案例3: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案例4:张某某与赵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00元;2022年9月张某某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赵某某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律师解读
(一)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哪些区别?
区别/种类 | 彩礼 | 恋爱期间一般赠与 |
给付财产的原因不同 | 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并非自愿 | 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则是基于赠与人的自愿,是赠与人为表达自己的感情,不附加任何条件便将自身财产赠与给对方 |
给付财产的目的不同 | 彩礼的给付是为了通过订婚达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 | 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则无此明确目的 |
给付财产的表现形式及价值不同 | 彩礼的给付一般包括礼金、三金或五金等首饰,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价值较大 | 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往往为节日礼物、红包以及为了培养感情产生的正常花费,数额一般不会过高 |
给付财产的法律后果不同 | 彩礼给付后,虽然财产权利发生了转移,但在分手或离婚时的情况若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 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财产归于受赠人,分手时赠与人主张返还财产难以得到支持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排除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3)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二)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2)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三)彩礼返还案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彩礼返还案件中,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唯一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与上述司法解释内容完全一致,是对上述司法解释的保留和延续。虽然该解释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再未进行规定,但仍可知其立法精神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彩礼返还案件中“生活困难”是指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绝对困难”认定标准严格,必须是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男方主张因给付彩礼导致财产减少,生活条件、生活水平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明显降低,那么这种困难仅仅是“相对困难”,不是“绝对困难”,此时男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诉请返还彩礼将难以得到法院裁判支持。
在案例1中,王某某本身属于低收入家庭,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看,王某某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给王某某的家庭造成了负担,导致其离婚后生活困难。因此,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造成了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四)已经举行婚礼并且同居生子但是没领结婚证,彩礼还需返还吗?
在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经举行婚礼并且同居生子的情况下,若男女双方分手,男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此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之规定,法院一般会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比例及数额,这也是客观、公平地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在案例2中,男女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了三年多的时间,并按当地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因此该案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不需要返还彩礼,这一判决结果符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
(五)结婚三个月后离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返还彩礼仅适用法定情形。结婚三个月后离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会针对双方“有无共同生活”进行重点调查。若登记结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没有相互扶持照顾、共同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下,一方主张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会予以支持。
实践中,当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双方过错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案例3中,男女双方虽然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仍是处于分居两地忙碌工作,筹备婚礼的状态中,没有相互扶持照顾、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该案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六)父母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吗?
此时应当根据诉讼案件案由进行区分:
1.若该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因实践中双方父母可能系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接收人,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2.若该案为离婚纠纷。因离婚纠纷系人身关系纠纷,其主要目的系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除夫妻之外的第三方加入到诉讼主体中,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即在离婚纠纷中男女双方的父母不能成为诉讼案件的原、被告。
在案例4中,男女双方未结婚登记,双方就返还彩礼发生纠纷,该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根据如上所述,女方父母系彩礼的实际接收人,因此在本案中可以将女方及其父母共同列为被告。同时,这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支付数额、彩礼实际花销情况,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从而依法判决。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结语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订立婚约越来越正式,彩礼也越来越贵重。高额彩礼的存在和纠纷频发,已经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妥善处理彩礼纠纷、遏制高价彩礼陋习,成为维护法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处理彩礼纠纷问题进一步明确,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财产权益,更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风尚的维护,有效避免婚姻关系物化,减少因彩礼问题导致的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从而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刘芳欣 合伙人 liufangxin@winc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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