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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打赏主播的钱款能否返还?

2024-10-10
婚姻家事财富管理 配偶打赏主播的钱款能否返还?
作者 谭蕾 ,张敏
作者: 谭蕾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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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54次报告,截至2024年6月,中国网民近11亿,网络直播用户达7.94亿,占网民64.56%。网络直播丰富了生活,也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挑战。

截至2024年8月,以“网络直播”“打赏”“夫妻”为关键词检索出刑事判决书20份,民事判决书96份。案例中,常见丈夫沉迷打赏女主播,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导致家庭关系、经济紧张,妻子通过诉讼主张返还打赏款。此现象引发思考:单方面打赏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能否撤销?
打赏一词的前世与今生
打赏,这一行为源远流长,在中国古代体现为权贵对下属的金钱赏赐,俗称小费。网络直播打赏,作为打赏行为在现代的重要分支,特指在直播平台上,用户通过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在直播中为主播刷礼物。主播则根据与平台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将收到的礼物变现。

直播打赏背后的法律关系梳理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一般涉及三方主体:直播平台、主播、用户。
(一)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
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目前多为合作合同关系。平台的义务是为主播提供展示平台,而主播的义务则是吸引用户,共同助力平台完成服务合同。
(二)直播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直播平台与用户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免费观看直播内容。当用户打赏时,则必须注册成为该直播平台的用户或会员,并与直播平台签订《用户注册协议》,作为双方服务关系的基石。
(三)主播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主播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直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分析的核心,可能涉及服务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双重性质。
如果用户在打赏时明确指示主播进行专属表演(如演唱特定歌曲),理论上,这种打赏行为就构成了服务合同。然而,在打赏金额远超服务价值的情形下(如高额打赏仅要求演唱一首歌),如果都视为服务合同,可能会损害用户的债权人利益或导致刑事追缴的困境。
因此,我们应该结合一般消费观念来判断:与主播表演价值相当的打赏,应被认定为服务合同的价款,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明显超出表演价值的部分,即使观众有意购买服务,也应被视为赠与行为。

配偶打赏主播的钱款能否要求返还?

(一)原则上不能要求返还
在配偶与主播间无不正当关系的前提下,配偶一方对主播的打赏款项通常不可要求返还。理由如下:
1. 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 日常生活需求的范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3. 善意取得原则的适用: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综上所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配偶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诉求难以获得法律支持,除非能证明存在非善意取得或其他法定无效情形。
(二)主播与配偶存在不正当关系可要求返还
若配偶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基于私人情感而进行的打赏行为,则显著超出了正常粉丝与主播的互动范畴。该种方式虽有别于线下财物的直接赠与,但亦应成立赠与合同关系。此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可以撤销。
配偶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与主播发生婚外恋情并擅自赠与钱财,此行为不仅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更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自始无效,配偶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项。

打赏金返还的实现

(一)返还主体明确化
直播平台、主播、用户三者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因此,在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打赏合同无效时,返还责任应由主播单独承担,不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二)诉讼主体的设置
应由打赏者的配偶作为原告,主播为被告。因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打赏者利益,打赏者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打赏者配偶为全面维权,也会选择将直播平台列为被告。
(三)返还标准综合考量
1. 在确定返还标准时,需以用户擅自处分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并综合评估用户处分行为时的整体意思表示。
2. 在返还金额的确定上,需扣除直播平台依据分成协议已获取的收益后,再对剩余金额进行合理分配。
3. 在确定返还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打赏金额与服务价值的比例、打赏动机的合理性等。
(四)返还方式明确为货币返还
鉴于用户打赏的是虚拟财产且该财产在打赏完成后即转化为主播的虚拟货币收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无法直接返还虚拟财产本身。主播应返还的是虚拟财产所对应的货币价值

优化直播打赏生态

(一)法律与政策的平衡导向
2024年4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四款,在夫妻内部提供了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婚内可要求变更或分割财产,二是离婚时可请求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此规定巧妙地平衡了平台、主播和用户三方的实际利益,从而为直播打赏中的利益冲突提供了法律指引。
(二)预防纠纷的机制构建
强化身份审核与监控机制:严格审核赠与人的身份信息,实时监控打赏金额。
引入“反悔”机制与“冷静期”:明确单次及累计打赏的最高限额,一旦达到限额即暂停打赏功能,强制进入“冷静期”,允许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反悔并要求退款。
引导理性消费与健康娱乐理念: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教育等方式,提升公众对理性消费的认识,倡导健康的网络娱乐消费观念,减少因冲动打赏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

结语

阿克塞尔·霍耐特在《自由的权利》中阐述道:“个人要实现自主,需具备更多能力和前提,而这些增多的要求必须在原则规定中得以体现。”网络直播打赏,作为一种合法的处分权利,其关键在于设定合理的原则界限,以确保自由的合理行使。
【参考文献】

1.夏吟兰著:《中国民法典释评·婚姻家庭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2.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3.刘海安:《论网络直播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载《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期;
4.曾祥龙:《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直播打赏钱款的返还请求权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8月12日第007版;
5.熊金才、孙焱:《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合同性质研究》,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1期;
6.李婉琳、符凯悦:《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载《文化学刊》2021 年第1期;
7.贾良缘:《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20 年第9 期;
8.潘红艳、罗团:《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及撤销权行使》,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 年第4期;
9.罗敏、苏敏:《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1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