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前,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信访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辩论,通过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提出处理结论的活动。听证制度首先应用于行政听证、立法听证,逐步扩展到司法听证。信访听证与其他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中的听证目的是一样的,即公开、公正、公平处理问题。
信访听证制度在我国很多部信访法规中均有体现,《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的,由该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承办。
信访听证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由信访当事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阐明事实,展开辩论及质证,然后由主持人、听证员进行发问,在信访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后,由听证员合议作出听证结论。“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一直是我国信访部门多年来追求的实体结果,信访听证活动中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听证员会以信访人的问题症结为切入点,倾听、提问、解答,讲解政策、纾解心结,全面点评事实证据,公正客观梳理案情,会快捷高效地推动解决信访人诉求。
笔者结合多年来在信访领域的工作经验,大体上将信访听证在实务中的作用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利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
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不能做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依法处理,实质性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是信访工作法治化能否取得实效的重点和关键。信访不同于诉讼,信访成本低、周期短、易受关注;大部分信访人岁数比较大,其反映的诉求涉及面广,年代久远,且没有时效的约束,因此查清信访事实就显得尤为重要。事不说不清,理不辩不明。在信访听证会上,会给信访人足够的时间去阐明事实、出示证据,会让职能部门针对信访人诉求一一进行答辩,双方观点交流和碰撞,然后由专业的听证员进行合议,对于事实和法律部分会进行充分的评析,明确责任,做出公平客观的评价。听证会是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一次全面剖析,既有让双方当面陈述、充分举证、相互辩论的机会,又有第三方听证员公正评议,其效果远胜于一般的调查处理。
二是有利于充分保障信访人知情权、参与权。
信访工作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重要沟通渠道,是公民行使监督权、表达意见和诉求的一种方式。作为党和政府与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信访工作法治化必须做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因此必须大力提升信访事项处理的公正性与透明度。信访听证会能够让信访人充分参与进来,让信访人认真听取职能部门意见,全面听取专家解释,及时了解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进度,进一步了解自己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合理合法。听证会让信访人充分参与进来,切身感受职能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温度”和“力度”,这既是法治信访的体现,也是阳光信访的体现。
三是有利于充分保障信访人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权利。
举行信访听证会犹如搭建了一个辩理析法、明辨是非的平台,为信访人提供了自由陈述意见、辩论、质证的机会。大多数信访人内心是比较偏执的,他们坚定不移地认为自己所主张的诉求是合法合理的,如果不给他们搭建一个说理的平台,不给他们一个充分陈述、辩论、质证的机会,单纯地“机械化、流程化”处理问题,可能永远无法彻底消除信访人的内心症结,无法做到让信访人“心服口服”。举行信访听证会,就像和信访人坐在一条板凳上一样,让信访人面对面坐下来对话,平等地陈述、辩论和质证,让各方了解信访人的想法、出发点、难处和诉求,推动信访问题实质性化解。
四是有利于疏导信访人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必须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做好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就必须尽力不让信访人带有情绪。现实中很多信访人,特别是信访老户,他们在长期信访的过程中内心都会感觉十分憋屈,心中窝着一股火,面对带着怨气来的信访人,一次深刻、有效的信访听证会,不仅会推动问题解决,还会及时疏导信访人情绪、打开心结。举行信访听证会既是化解矛盾的过程,也是打开信访人心扉的过程,有时候说着说着信访人的怒气就消了,或者说着说着信访人自己也觉着理亏了,自然而然就不会那么执拗了,进而“案结事了”。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既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人民群众感知公共治理效能和温度的“神经末梢”。信访听证是化解基层信访矛盾的有力武器,是持续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系统工程的关键部分,我们要坚定信心,久久为功,不断探索、开创新举措,推动信访听证在实践中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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