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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基金清算流程及实务问题分析

2024-09-09
私募股权投资 合伙型私募基金清算流程及实务问题分析
作者 陈芳
作者: 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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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越来越多的合伙型私募基金进入清算期,关于基金清算流程及实务问题被各投资人关注,也是管理人合规履职面临的问题,本文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相关指引及实践操作,特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基金清算

是指基金遇有基金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终止时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处理的善后行为。同时,基金在开始清算后不得再进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义和方式进行投资。

私募基金清算形式及流程

(一)基金启动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

1.自行清算

在发生法定或约定的基金清算事由时,法定/约定的清算人应当依法启动基金的清算程序。

基于法定事由:《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备案指引2号”)第28条第1款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算:

(一)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的;

(二)发生基金合同约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三)经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基于基金合同的约定事由: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合同中对于基金清算触发事由的约定决定清算基金产品。

2.强制清算

《合伙企业法》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根据《民法典》第108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法人一般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此原则下,合伙企业强制清算应优先《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在《合伙企业法》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一般规定。

(1)强制清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实施,下称“《新公司法》”)第233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2)强制清算申请主体

强制清算法院指定清算的清算人构成《合伙企业法》并无规定,参照《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的指定及其报酬。人民法院在指定清算组成员时,可优先考虑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严格按照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因此,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可以优先考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组成清算组,同时,可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上述人员共同组成清算组。

(二)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的清算程序

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协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私募股权基金开始清算但预计3个月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基协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事指南,管理人提交的“清算开始”申请由系统自动办理通过,一经通过无法修改。

因此,基金管理人一旦在AMBERS系统提交“清算开始”,私募股权基金清算便无法撤回。

(三)基金清算流程

1.通知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全体投资者发送基金清算通知。

2.进入清算程序,首先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若基金合同对清算人或者清算组成员的问题另有约定的,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实践中,清算人常见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担任。

3.清算备案(如有)

如基金管理人预计能在3个月内完成基金清算,则不必履行本步骤。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清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AMBERS系统内上传清算报告等材料直接进行基金清算备案即可。

如基金管理人预计无法在3个月内完成基金清算,则应在清算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在AMBERS系统内勾选“清算开始”选项,并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及基金清算公告,待基金完成清算后,补充提交基金其他清算信息后进行清算备案。

4.发布清算公告 通知债权人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清理基金财产

清算人应对基金财产进行整体清理,核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债权债务情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偿基金的债务,收回基金的债权。基金清算阶段,所投项目应当全部退出。实践中,对于部分项目无法完成退出的情形,则需对该部分非现金资产进行估值。

6.基金清算分配

根据《备案指引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完成清算,剩余基金财产可以以货币资金方式分配给投资者,或者经投资者同意,以实物资产方式分配给投资者。

如私募基金存在政府投资人,其清算可能涉及资产评估步骤。

实操中,一般政府投资基金存在避免非现金分配的诉求。

7.制作清算方案 编制清算报告

清算事务开始后,基金的清算组/清算人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基金清算方案通常包括:

(1)基金清算事由;

(2)清算人或清算组的组成;

(3)清算人或清算组的职权;

(4)清算人或清算组会议的召开及议事机制;

(5)基金财产及其处置原则与安排;

(6)基金清算费用及支付安排;

(7)基金债务(如有)及其清偿安排;

(8)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

(9)合伙型/公司型基金注销安排。

基金清算结束后,基金的清算组/清算人应当编制基金的清算报告。《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8.在Ambers系统办理清算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信息,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清算完成应上传基金清算报告和上传委托关系解除文件,清算报告应包含基金财产分配情况。清算报告应有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者签章。相关材料提交后会有基金业协会进行材料齐备性及形式合规性核查,如不存在相关问题,基金业协会将作出办理通过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9.办理工商、税务等注销手续

办理税务注销并取得清税证明,向基金载体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基金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合伙型基金是否需要注销工商载体后再提交清算申请,目前基金业协会暂不作要求。但根据《备案指引2号》第三十条规定,作为非基金形式存续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得以基金形式继续运作,不得再次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得再次提请备案为私募基金。

10.资料保存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应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10年。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8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制作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投资者尽职调查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因此,不排除该办法正式施行后,资料保存期会延长。

私募基金清算实务问题

(一)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到期后,既没有延期也没有进入清算程序的处置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六)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存在未及时改正等严重情形。

因此,当基金进入清算状态,同时没有展期和召开清算会议的情况下,会导致协会暂停办理私募基金新产品备案。

基金到期三个月之后,基金业协会官网的信息公示系统会出现基金未清算的信息。

清算开始后,超过6个月没有结束清算。公示系统中会列明存在长期处于清算状态的基金。

(二)私募基金清算管理费收取

《备案指引2号》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合理的管理费”,对于基金清算期是否收取并无明确规定或指引,主要基于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操中审核的基金合伙协议,多为约定清算期内不收取管理费,当然也不排除管理人考虑到清算难、耗费一定精力和财力而想要收取管理费的情形,因此,清算期内是否收取管理费应在基金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三)私募基金清算对于企业申报IPO的影响

IPO各阶段私募基金股东股权变动需要关注的基本原则:

1.IPO申报前:除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股限制和突击入股问题外,监管规则不禁止退出,审核中往往重点关注相关股权变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导致控制权变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案例分析: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7月18日证监会注册生效)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中电创新基金进入退出期,开始进行基金清算。中电创新基金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5.65%股权,并对投资者进行现金分配,同时将其持有的剩余发行人8.44%股权作为分配资产分配予基金有限合伙人。监管机构关心的法律问题主要为:①说明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②说明股权变动前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③发行人的控制权是否清晰、稳定。

2.IPO申报后:审核期内原则上不得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未禁止原股东之间的份额转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者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应当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执行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者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应当比照申报前十二个月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执行。

案例分析: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2日证监会注册生效) 。情况: 发行人2021年6月24日申报IPO,2022 年 1月 21 日发行人原股东无锡惠晶基金因希望通过转股退出提前取得投资收益,同时发行人现有股东中,达晨一号基金、达晨二号基金资金充足并看好发行人的长期发展,愿意增持发行人的股份,因此无锡惠晶基金将上述股份转让给达晨一号基金、达晨二号基金。证监会未对该次股权转让事项提出问询。

(四)私募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能否进场挂牌交易并进行股东工商变更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均允许私募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进场挂牌交易,但不是绝对,要综合考虑是否为中基协备案基金、基金清算原因等情况一事一议。

法律法规对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私募基金仅在召开清算会议后,进场挂牌交易的,可以进行股东工商变更。如果私募基金已经发布债权人公告,基金挂牌交易之后想进行股东工商变更,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不接受直接进行变更登记,需要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私募基金需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有关撤销债权人公告的承诺声明,待债权人公告撤销后方可进行股东工商变更。办理撤销清算组备案后,企业即可办理登记注册相关业务。撤销清算组备案后企业再次申请注销的,应重新依法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发布债权人公告。重新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无时间间隔和次数限制。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清算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法律依据

(1)《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第145条第2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68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一)募集完毕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二)违规委托他人行使职责、不按照规定办理投资确权,以及未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其他情形;

(三)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或者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四)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私募基金清算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2023年4月)

64.【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投资者以其违反勤勉义务为由请求管理人对基金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在运用私募基金之前未对投资标的开展适当的尽职调查;

(2)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活动,或者无正当理由改变原定的投资标的或投资范围;

(3)违反管理人内部决策意见进行对外投资;

(4)未按合同关于止损、补仓、减仓、平仓、清盘的约定进行投资;

(5)未能合理确定私募基金所投资资产的期限,使得私募基金与投资标的之间出现期限错配;

(6)未按约定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

(7)违反勤勉义务的其他情形。管理人能够证明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主张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案例分析

(1)顾世仑与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私募基金纠纷(2021)沪0115民初97875号

争议焦点:是否适当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及约定义务,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裁判观点:清算阶段,被告长典公司未及时履行基金清算义务、未适当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管理义务,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为原告全部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在基金存续期满,未获展期,且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于2021年2月2日向其发送《提示函》要求其尽快成立清算小组并完成产品兑付工作的情况下,截至本案庭审时被告长典公司仍未成立清算组对基金进行清算,未履行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职责。

被告长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未能切实履行《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因管理过程中的重大过错导致原告损失,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原告所受的实际损失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虽案涉基金目前尚未清算完毕,尚无法确定原告可从基金清算剩余财产中分配的金额从而确定实际损失金额,但该事实系因被告长典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致,如因此不确认原告的损失,将有失公平,助长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基金清算义务的行为,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为全部本金和利息。

(2)南方财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贵州)有限公司与华南友、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9)渝01民终9099号

争议焦点:是否按约定清算;

裁判观点:管理人怠于行使清算义务,构成违约,并向投资者支付基金赎回款、违约金和相应基金收益。《私募基金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华南友缴纳了基金认购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后,华南友多次向南方财经基金公司申请赎回基金,南方财经基金公司均未处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保本保收益以及收益标准,华南友申请基金赎回后应当获得的款项金额本应通过对本案所涉基金的清算予以确认,但南方财经基金公司并未对本案所涉基金进行清算,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清算义务,导致华南友的基金赎回金额无法确定,南方财经基金公司亦未向华南友支付基金赎回款,故南方财经基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私募基金清算是“募投管退”阶段的终结,也是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合作关系的阶段性终止,对各方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基金清算是一个复杂且繁琐的事情,管理人应恪尽职守,履行好谨慎勤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