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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协议离婚残疾子女的抚养权分析——保护残疾人在婚姻家庭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2023-07-21
婚姻家事财富管理 父母协议离婚残疾子女的抚养权分析——保护残疾人在婚姻家庭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作者 盖晓华
作者: 盖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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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随着离婚率的节节攀升,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夫妻在离婚时都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尤其是先天带有残疾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该怎么处理呢?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倍加关注。在婚姻家庭中,无论发生何种矛盾,作为父母,都必须承担抚养残疾子女的责任。因此,父母在协议离婚时,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利益最大化的情况,避免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案例引入

李某(男)与刘某(女)于2017年12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9年4月生一女,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后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22年8月,李某要求离婚,女儿由对方直接抚养,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折款30万元。刘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女儿,认为自己无经济收入和住房,且患有抑郁症、焦虑症,不适合抚养孩子,同意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正常情况下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双方不足两岁的女儿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父母并不是想尽一切办法予以救治,而是互相推诿,视其为累赘,一心只想多分财产,这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判决双方离婚,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亦可能引发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等一系列诉讼案件,故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育,而当事人则有责任履行这一义务。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应由父母承担。其中,监护是指由国家或者社会组织对被监护人实施监督,并为其提供服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并倾听那些有意愿表达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在本案中,双方互相推卸了对婚生子的抚养责任,表现出了互相推卸责任的态度。在双方相互推卸家庭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受阻的情况下,离婚自由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决定是否离婚。


本案中,尽管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残疾子女的抚养义务,他们均不愿意承担。如果离婚将患病的李某某归为夫妻一方抚养,这必然会给直接抚养方带来更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同时也可能导致其内心不满,不愿意尽全力抚养。若夫妻双方未就残疾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合理安排,则其离婚请求将被拒绝,这将有助于教育、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全面维护残疾子女的合法权益。


结语



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影响很大,对于残疾子女来说更是如此。尽管保障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但离婚绝不是夫妻双方可以逃避抚养残疾子女责任的手段。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残疾人的抚养问题,不止关乎于残疾人生活保障,更是一个社会公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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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晓华

律师

gaixiaohua@wincon.cn

盖晓华律师,文康(德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德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服务在京流动党员及务工人员志愿者,德州市律师协会考核与奖励委员会委员,德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盖晓华律师有着二十余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担任多家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秉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先后荣获山东省仲裁发展促进会“山东省优秀仲裁员”、2020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2021年度德州仲裁委优秀仲裁员、2022年度德州仲裁委优秀仲裁员、德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评树为“身边的党员榜样”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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