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后公司为了增加注册资本,由A、B两名自然人股东作为甲方,法人股东C作为乙方,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公司的董事会由甲方委派2人,乙方委派3人组成,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在乙方委派的董事中产生,副董事长在甲方委派的董事中产生。协议书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变更了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其后因该公司董事长两年未召开董事会会议,其余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免去原董事长职务,由原副董事长担任董事长。
因董事会决议违反《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法人股东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
本案诉讼中存在的焦点问题是,此次董事会决议是否可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次董事会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就要研究此次董事会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本案中公司章程仅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未对董事长产生的其他条件加以限制,对董事长产生另外进行限制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书》。那么,《增资扩股协议书》中对董事长产生进行限制的约定效力如何呢?
笔者认为,《增资扩股协议书》中关于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产生的约定,是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其内容属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性质属于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修改、效力上具有等同公司章程的最高效力,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增资扩股协议书》中关于董事长产生的规定,应当视为对公司章程的违反,属于可撤销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本质上是一个“大合同”,是全体股东达成合意后成立的,公司章程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代表着公司全体股东的意志。股东协议也是股东间达成合意后所作出的约定,尤其是本案中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所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该协议同样代表着全体股东共同意志,应当同公司成立时所制定的章程、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注释】
姜垚 实习律师 jiangyao@winco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