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感染的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措施。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随着新冠疫情的发展,全国各地启动新冠疫情I级响应,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集中收治、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开复工等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虽然旨在控制新冠传播,但势必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尤其会对劳动力密集型的施工企业造成重大影响。
由于新冠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和非典疫情的情形并无本质区别,本文参考非典疫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探讨施工单位应对本次新冠疫情的处理思路。
非典案例
多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不可抗力部分豁免违约责任
案例1: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时间房产公司向二建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关于工期是否存在延误,二建公司认为,1、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及停水停电影响的工期,监理已批准签字,工期应予顺延。2、非典期间停工一个月,工期应顺延。因此,不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1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可以顺延工期。考虑到2003年“非典”疫情严重,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二建公司为避免“非典”疫情在建设工地爆发而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报告了该情况,故对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的“非典”疫情期间停工,应予顺延工期30天。但对于二建公司主张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及停水停电影响的工期,因未按合同约定取得时间房产公司的批准同意,相应工期认定工期延误,二建公司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多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不可抗力部分无法单独豁免违约责任
案例2: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恒升房地产向六建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及由此造成的不能按约向购房户、租赁户交付房屋产生的索赔损失。六建公司反诉向恒升公司主张工期延误造成六建公司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六建公司主张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恒升公司随意变更设计、材料设备不能按预定时间提供,将个别工程单独分包,未能依法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重要报建手续以及受非典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工程延期交工是不争的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究竟是谁违约造成延期交工。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本案工程之所以延期交工,有各方面的因素,对恒升公司而言,有不能及时供应材料、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因素;对六建公司而言,有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等因素;客观上又有2003年的“非典”影响正常施工等因素,由于双方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延期交工是一方造成的,应当认定双方对延期交工都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不可抗力责任豁免及损失索赔的焦点问题
上述案件的工期延误均系多个原因导致,包括建设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原因及不可抗力。建设工程领域,双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夹杂了不可抗力因素时,施工单位如何确保不可抗力因素能够豁免违约责任并索赔相关损失需要共同探讨。
1、不可抗力豁免责任的适用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此,不可抗力豁免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
(1)新冠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2)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新冠疫情并未发生;
(3)新冠疫情发生前,施工单位并无迟延履行行为;
(4)新冠疫情直接或间接导致工期延误。
2、不可抗力对工期及造价的影响
新冠疫情发生后,政府严控人员大面积流动和聚集,导致施工人员无法按时到岗施工作业;施工所需的原材料生产、机械设备、交通运输都受到波及,无法正常供给。上述原因导致建设周期延长,工期延误。随着疫情的发展,农民工短缺、建筑物资供应不足,将导致人工、原材料、设备、机具价格上涨、管理成本等建筑成本上升。未来即使工程复工,上述人材机的影响仍然在一段时间内长期存在,工程降效明显。
因此,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建筑行业产生的影响将围绕工期和造价展开,包括:
(1)工期延误;
(2)费用承担;
(3)损失分担;
(4)造价增加。
3、不可抗力的工期豁免及损失分担
施工单位具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计划进行施工的义务。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施工单位按照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疫情影响的工期应当顺延,并豁免施工单位的工期延误责任,包括工期延误违约金及工期延误赔偿金。
根据工程惯例,工期责任可以豁免,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合理分担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建设单位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设备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自己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3)施工单位在停工期间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4)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5)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施工单位承担:
(1)施工设备的损坏;
(2)自己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除此之外,施工单位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理分担。如果由于复工后人材机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以及政府相关调价文件向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工程造价。
4、不可抗力责任豁免及损失索赔程序
如上文非典案例,建设工程领域因多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现象非常普遍,施工单位利用不可抗力豁免工期延误责任需要满足实体及程序要求,否则存在无法豁免责任的风险。实体上,施工单位需要证明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误,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包括不可抗力发生前工期不存在延误、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工期延误的必然性、不可抗力结束后已穷尽所有可能复工并恢复效能。程序上,施工单位需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向建设单位提报工期顺延申请。与此同时,工期延误的损失索赔,施工单位需要统计并收集证据证明损失的数额和构成,损失与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具有因果关系;程序上,需要按照施工合同索赔时限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行使索赔权利,避免逾期失权。
不可抗力豁免责任及索赔损失的有关建议
1、看合同:及时查阅和研究合同相关条款。
施工单位应及时查阅和研究施工合同,确定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工程费用及损失承担的约定,关注工期顺延及工期索赔程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分担有明确约定,一般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适用法律规定及工程惯例。
2、理现状:尽早梳理工程现状,固定疫情影响情况。
施工单位应尽早梳理工程现状,包括疫情发生前的工程节点与工期计划是否存在偏离,停工期间的工程清点及照管情况;收集政府部门延期复工的政策文件及关于交通运输、物资供应、企业用工的相关通知等,关注并预估人材机价格情况,提前调整工期计划,做好用工及采购计划。通过梳理,固定疫情发生前,工程处于正常施工进度及状态、疫情发生导致工程无法复工、疫情消除后做好复工准备等证据。
3、延工期:及时发出不可抗力通知,申请顺延工期。
依照《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疫情的影响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不可抗力通知,申请顺延工期,并提供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的通知以及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因新冠疫情住院治疗、隔离或其他原因不能抵达项目现场的证据。
4、定损失:核算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磋商共同承担风险。
施工单位根据疫情发展应不断更新并固定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并做好疫情结束后赶工费用的计算及取证工作,停工、窝工损失的取证工作,与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额外支出的取证工作等。建议施工单位适时与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及工程惯例磋商费用和损失的承担。
5、易复工: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做好复工准备,防止损失扩大。
施工企业应在发生或知悉施工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建议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备用的施工计划,包括人员的招聘、设备材料的采购,在具备复工条件后能够顺利复工,尽量降低疫情的影响,减少损失。
6、谨解除:综合评估疫情影响,与建设单位积极协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根据住建部现行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有权解除合同。由于施工企业本身就利润微薄,如果疫情超过了施工单位可以承受的合理时间,建议施工单位综合评估疫情影响,与建设单位积极协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施工单位须合理预见上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适时做好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结算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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