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首批9只公募基础设施投资基金(REITs)启动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后,毫无悬念的“一日售罄”。当时,来自基金销售人员和基金投资者的声音主要是:“卖光了,基本就是在抢!”、“太火爆了,根本就抢不到。”
资料来源: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
一 、已发售REITs产品的交易结构
目前,我国仅在基础设施领域进行REITs试点推行,本次已发售9只基础设施REITs均采用“公募基金+ABS+项目公司+不动产”结构。
资料来源:上交所
二、“公募基金+ABS”结构的政策依据
《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1)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2)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3)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
(4)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
三、“公募基金+ABS”结构的意义
(一)规避了公募基金不能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募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即不能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募基金+ABS”结构在不修改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实现了公募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二)实现了基础设施不动产上市流通
有人形象比喻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为“资产上市(IPO)”,“公募基金+ABS”的交易结构实现了将规模巨大的基础设施不动产“切割”成若干份证券化产品进行买卖,将缺乏流动性的基础设施资产转变为流动性强的标准化权益性金融产品。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 REITs 业务,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募基金管理人、ABS管理人同时向交易所提交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申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
四、“公募基金+ABS”结构取得基础设施项目方式
方式一:直接受让
ABS直接受让原始权益人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管过程中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该方式操作较为简单,同时对ABS现金流储备具有较高要求。该方式项目公司后期不涉及资产重组,基础设施公募基金成立后,资产支持证券(ABS)管理人代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ABS)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典型项目如“浙商证券沪杭甬速”REITs。
资料来源:“浙商证券沪杭甬速”REITs招募说明书
根据“浙商证券沪杭甬速”REITs招募说明书,资产支持证券(ABS)设立日的后 1 个工作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约为 20.31 亿元,债权转让对价为 21 亿元。
方式二:反向吸收合并
目前已发行的多数REITs基金出于现金流压力,首先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的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和债权,再通过SPV与项目公司反向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对项目公司穿透。即项目公司反吸收合并其股东SPV公司,SPV公司注销以使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直接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和债权。至此,从REITs公募基金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再到项目公司将完成100%股权(债权)穿透,以“中航首钢生物质” REITs为例。
资料来源:“中航首钢生物质” REITs招募说明书
结语
通过“公募基金+ABS”的结构既让“笨重”的基础设施不动产“轻”起来,实现了上市流通,同时规避了《基金法》所规定的公募基金不能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限制,在不修改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实现基础设施不动产证券化。
原雪丽
合伙人/文康(西海岸)办公室执行主任/注册会计师
yuanxueli@wincon.cn
0532-80772945
原雪丽律师专注于公司与并购业务。从事律师职业前,曾就职于某大型央企集团,从事多年审计、纪检监察、工程技术评审工作;曾就职于某国有平台公司带领团队从事多年项目策划、投融资、土地管理工作。
原雪丽律师为多项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主办企业大型投资并购项目百亿以上、为多家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供法律服务。
并购团队
在这些成功的交易中,文康并购团队帮助排除企业经营风险,展现了对中国法律和监管环境的深刻理解,对财务、税务和商业综合知识的融会贯通,着眼于为客户创造价值,理解客户需求,寻找解决方案。
因出色的业绩和客户口碑,多位律师被全球知名的权威金融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评为并购业务领域领先律师、金融与公司业务领域领先律师、并购业务领域新锐律师和私募股权业务领域领先律师;被全球知名的商业律师评级机构《钱伯斯亚太法律排名》(Chambers Asia Pacific)评为公司/商事东部沿海 (山东)受认可律师等。
本文作者
专栏文章
-
结构融资
探究融资性售后回租法律性质及风险审查
本文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认定及风险防范予以探究。2023-07-24 -
结构融资
融资租赁中“转租赁”法律关系的辨识与认定
笔者结合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例及案例评析,就融资租赁中“转租赁”法律关系的辨识与认定提出个人意见,供实务参考。2023-05-26 -
结构融资
保理人追索权的司法实践观察
本文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及部分司法案例分析保理人追索权的行权路径,给出对保理人追索权的理解与行权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保理人追索权的制度设计。2023-03-24 -
结构融资
债权转让通知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影响
本文由任志向律师解读债权转让通知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影响2023-03-14 -
结构融资
保理人追索权的合理限制
本文拟通过一起案件讨论对保理人追索权的合理限制,供实务参考。2023-03-01 -
结构融资
票据保理业务的问题分析
票据保理业务中,笔者认为需要厘清的问题有三:其一,票据付款请求权能否作为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收益权;其二,票据流转的性质如何认定;其三,保理人...2023-02-13 -
结构融资
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物的适格性
专业解读2023-01-31 -
金融合规
融资性贸易模式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风险防范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就融资性贸易中的代理采购、托盘交易、资金借贷等真实法律关系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做总结分析,并...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