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11月2日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列为五大战略任务之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5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分级备案管理。 对于非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但建设之前应当取得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的同意。
对于居民区的自用或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全国统一的示范文本进行管理。
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停车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充电停车位和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充电停车位。
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充电停车位的,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充电停车位的,则需要注意土地的性质、权属以及租赁合同的期限、续签条件。
双三分之二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双四分之三通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2.在新增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停车位
对于自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对于城市公共停车位:建设时仅需为主体建筑物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无需单独为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电网建设应分别由具备机电安装资质和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广东省: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设要求,对停车位配建相应比例的充电基础设施。目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已陆续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情况纳入工程验收标准,如果不符合相应配建比例,可能会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就北京而言:
备案登记要求:新建停车场和按计划应建的公用充电停车场,充电停车场产权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充电设施建设和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的相关材料。 工程验收要求:充电停车场产权单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上游电源供应单位应当共同办理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另外,许多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还将消防等事项纳入验收范围。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审查。
充电停车位作为电动汽车的配套产物,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充电停车位的发展不仅需要依靠国家的政策扶持与资金支持,也需要相关建设企业提高自身责任感,确保充电停车位的建设合规进行。
相关内容: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相关内容: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相关内容: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
相关内容:进一步落实简化规划审批要求,重点加快居民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建桩,企事业单位既有停车位建桩,以及运营商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建桩的推进速度;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接入服务,新建居民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用电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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