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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等商标纠纷看不同种类商标的维权界限

2021-11-29
知识产权 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等商标纠纷看不同种类商标的维权界限
作者 张政国
作者: 张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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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集中维权的事件引发热议,据报道,11月16日,河南焦作多家胡辣汤商户因使用“逍遥镇”收到法院传票,时隔几日后,11月21日,河南几十家小吃店的商户同样因所卖肉夹馍带“潼关”,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上法庭1。一时间,关于该两个商标权利人是否“维权过界、借机敛财”的争议冲上热搜榜。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官方回应,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2


但是有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解释存在不同意见,也有人对商标中“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等的含义及各自权利界限存在疑惑,本文重点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一、关于商标的分类


依据《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实践中,根据参考因素的不同,商标可进一步区分种类,下面进行逐一说明。


1.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是相较集体商标等其他特殊商标而来的称谓,普通商标对申请人、使用人等一般没有特殊限制,既可以由某一组织注册,也可以由某一经营者注册;申请人是组织的,既可以由本组织成员使用,也可以许可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注册商标既可以用在商品上,也可以用在服务上,还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2.集体商标


依据《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商标具有“团体注册、成员使用、相对封闭”等特征,即集体商标是以组织名义注册,集体商标的使用范围只能限制在集体成员使用,而不能许可集体成员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同时,集体商标的转让也受到限制,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3.以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严格来说,地理标志并不算一种商标的分类,但是其可以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因为其特殊性,本文将其单独拿出进行阐述。依据《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第四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商标法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由此可以看出,地理标志主要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即便已经有组织对该地理标志申请了集体商标,该地区经营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集体商标的注册管理组织,如果不加入该组织,该组织也无权禁止该地区内的人正当使用上述地理标志。


4.证明商标


依据《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条第三款:“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由此可以看出,证明商标主要是由某个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对该组织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监督或者认证,目的在于保障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符合该证明商标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或使用。



二、不同种类商标的权利界限


1.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三种。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许可范围的不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独占使用许可仅由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也不能使用;排他使用许可则可以由一个被许可人和商标注册人使用,但商标注册人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和商标注册人均可以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在逍遥镇胡辣汤案例中,通过检索可知,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曾经申请5个“逍遥镇”商标,除了不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外,目前有效的共有3个注册商标,分别为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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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3个有效商标均为普通商标而非集体商标,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权利人对外许可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许可费,但是并无权利要求其他人加入协会,收取所谓的“会费”。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对于他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维权的做法并无过错,其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完全有权要求不当使用人停止侵权,但是其不应按照集体商标的规定要求加盟并收取“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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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集体商标是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则不能使用,而对于以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则该标志申请注册时标明所在地区的人均可以正当使用,集体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


在潼关肉夹馍案例中,通过检索可知,潼关肉夹馍协会拥有1个“潼关肉夹馍”商标,即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的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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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商标性质为集体商标,同时也是地理标志,因此,该商标需满足相关的要求,一方面,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维权措施无可厚非,且大部分诉讼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如目前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民终2543号判决书,认为“潼关肉夹馍协会系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现合法有效。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潼关肉夹馍协会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3,对于被告的“潼关”为地名、“肉夹馍”为通用名称的拆分抗辩并未采纳,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潼关肉夹馍协会损失13000元。


但是作为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协会并不能像普通商标一样许可该组织外的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更不能通过收取“会费”的方式进行维权,另一方面,潼关肉夹馍协会也不能禁止该地区未加入协会的他人的正当使用。


此外,考虑到潼关肉夹馍是千年来当地人民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是当地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该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该肩负起将潼关肉夹馍进一步发扬光大的使命,而不应将所有的权利据为己有,甚至变为“敛财”的工具,否则有违商标法的立法初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由某组织提供对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监督,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满足某种特定的条件,从而增进消费者的辨识程度,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主要分为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前者如“库尔勒香梨”,后者如“绿色食品标志”,该证明商标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以证明食品拥有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等特殊品质,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可以申请认证,在确定达到条件后授权使用。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自己使用该证明商标,只能由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同时,对于符合该证明商标条件的申请人商标注册人也不得无故拒绝其使用,但是可以监督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品质标准。以近期热议的“库尔勒香梨”商标为例,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11月26日发布声明:“库尔勒香梨”原产地的适宜栽植区具体范围在孔雀河流域和塔里木河流域,同时声明不存在高额加盟费,也不强制商户加入协会4。该案例中库尔勒香梨协会即是通过证明商标来保护某种地理标志产品,与潼关肉夹馍协会维权思路完全不同。


总结


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加强对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到2035年,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法律层面也相继进行了修法,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500万5


但是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有权可以滥用”,权利人应该准确知道自己的权利界限,对于界限内的权利应该合法合理使用,坚决杜绝为达到不正当目的的滥用行为,对于界限外的则不能越雷池一步,更不能让知识产权成为个别人或组织“敛财”的工具。


【注释】

1. 参见《100秒还原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事件始末》,载于《新京报》2021年11月26日。

2. 参见《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载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IArPB4gLOgatg5w9lQKWmg。

3. 参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民终2543号判决书。

4. 参见《库尔勒香梨协会回应起诉上百商户: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新京报,2021年11月26日。

5. 参见中国青年报2021年9月22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印发。


【参考文献】

1. 冯术杰.论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功能与侵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08):3-10.

2. 张萍.有关集体商标那些事儿.中华商标,2018年第6期。

3. 牛玉兵.证明商标制度的价值与实现[J].知识产权,2010,20(06):71-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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