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主要争议包括工程款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和工期争议。文康殷启峰团队结合多年来对行业客户的服务经验以及建工案件的代理经验,特别制作了建工诉讼专题,包括《工程款追索十大焦点问题解答》《发包人质量反索赔的证明逻辑与能力提升》《工期索赔的证明标准及裁量尺度》《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如何破局实际施工人索赔》。
本期探讨工期争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较为复杂,进入工期索赔程序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需理清各自对于工期索赔的证明责任,以明确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本文将对工期索赔的证明标准以及工期索赔案件中法院的责任认定进行梳理,以期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提供指引。
一、实际工期的认定
工期索赔案件的处理,首先需确定建设工程的实际工期。而建设工程的实际工期由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期顺延期限三个要素决定。
(一)开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会对工程开工日期进行明确约定,而在实践中,或因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开工条件,或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而导致迟延开工的情况时常发生,当双方存在争议时,需对工程实际开工日期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方式如下:
●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上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 开工通知未发出,且实际开工日期不明的,应综合考虑相关材料记载,并结合开工条件是否实际具备认定开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会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实践中,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因为发包人拖延验收或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上述情形时,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认定方式如下: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期顺延的认定
当出现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事由,导致建设工程不能按时完工时,承包人可以主张顺延工期,而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责任。以下情形发生时,承包人可依法向发包人主张顺延工期。
● 迟延支付工程款
按约支付工程款既是发包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之一,也是承包人按时完工并交付工程的前提条件。作为双务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以工程款支付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顺延工期。
● 未履行协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是否按约为承包人的施工提供相应的协助,决定了承包人能否按约进行施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施工图纸等,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顺延工期。
● 工程设计变更
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一般会导致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量增加,从而加大承包人的工作量,使得承包人无法按期完工。承包人可以据此向发包人主张顺延工期。
● 其他顺延事由
除上述事由外,发包人未对隐蔽工程及时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未按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均属于工期顺延的事由。
当出现工期顺延事由时,承包人需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程序及文件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顺延工期,并收集留存发包人、监理人确认顺延工期的签证等证据。若双方存在争议,工期顺延的认定方式如下:
● 合同约定以签证确认工期顺延,承包人虽未取得确认,但在约定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并且符合顺延事由,认定工期顺延。
● 合同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视为工期不顺延,从约定,但超期后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或承包人有合理抗辩的除外。
二、工期索赔的证明标准
在工期索赔程序中,索赔方应证明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因工期延误产生的损失,以及损失与工期延误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
对于工期延误责任归属的认定主体,实践中普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针对工期争议可以申请工期鉴定,并通过鉴定结果确认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7.6条明确规定,“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提出建议,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确定”。上述规定即明确了工期索赔诉讼中不得“以鉴代审”,裁判者应当以发承包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工期鉴定结果,对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进行综合认定。
1、发包人的索赔举证
发包人主张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以及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举证证明:
● 存在工期延误事实
2、承包人的索赔举证
承包人主张因发包人原因拖延工期,发包人应承担增加的施工费用以及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举证证明:
● 存在工期延误事实
(二)工期延误的损失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损失
建设工程发生工期延误,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甲供材差价损失、逾期交付工程的收益损失、逾期交房的违约损失等。
在工期索赔程序中,发包人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若工期延误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则发包人需对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证明。
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损失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延期完工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具体包括停窝工造成的人工费、机械设备延期租赁费用、材料价格上涨损失、增加的管理费等损失。
(三)损失与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索赔方进行工期索赔时,还应当就损失与工期延误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证明,即举证证明损失系由工期延误事件所直接导致。索赔方通过完成上述三段论的举证证明,即可完成工期索赔的逻辑闭环。
三、工期索赔的裁量尺度
当工期索赔进入诉讼程序后,裁判者会先行确认工期延误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而后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确定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最后划分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的责任比例。
(一)审查是否存在工期延误事实
裁判者结合发承包双方提交的证据,确认工程实际开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工期顺延事由,以审查是否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若经查明存在工期延误,裁判者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工期延误天数,以便后续确认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均需留意收集实际工期的证据。
(二)确定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
工期延误事实确认后,裁判者应当结合发承包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确认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实践中,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样的,且往往非单方原因,此时裁判者一般会采用关键线路分析法来确定工期延误的原因,即只有在关键线路上发生的工期延误,才能在工期索赔中予以认定。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均需留意收集证明影响关键线路的相关证据。
(三)划分工期延误的责任比例
无论是工期延误违约金还是工期延误损失,对于裁判者而言,作出公正合理裁决的前提是对工期延误责任进行合理认定,并合理分配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比例。
基于建设工程通常较为复杂、施工周期较长的特点,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均有可能存在过错导致工期延误,此时裁判者会根据双方过错、损失是否实际存在、有无因果关系等综合裁量。因此,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均应留意收集与工期延误相关的文件材料,以便在工期索赔时拥有更多的优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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