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与《个人破产条例》解读

2021-07-20
破产重整 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与《个人破产条例》解读
作者: 马清泉 ,王译萱
转发

本文目录

前言

一、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梳理

二、《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背景

三、《个人破产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个人破产条例》的人员要求

(二)关于资不抵债的具体要求

(三)夫妻双方是否可以同时申请个人破产

(四)债权人是否可以对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申请的冲突解决

(六)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区分

(七)债务人的行为限制

(八)豁免财产的范围

(九)考察期的规定

(十)管辖法院与管理人指定

四、个人破产制度的总结与展望


前言

2021年7月19日中午,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这也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我国境内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11.jpg

       
对此,大家可能会有一些疑问,比如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等等。

接下来,本文将首先对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进行介绍,随后对适用《个人破产条例》的主要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解答大家的疑惑,揭开个人破产的面纱。
一、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梳理

2018年
32岁的梁先生选择在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囿于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银行债务越来越多,最终无力偿还全部债务。

2021年3月10日
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经法院审理查明,梁先生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

2021年5月11日
法院裁定受理梁先生个人破产重整案件。

2021年6月22日
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梁先生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8家,占普通债权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9家债权人人数的88.89%;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8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514672.36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564216.91元的91.22%。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日
梁先生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查明,梁先生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为:
1.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本金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
2.债务清偿方案。偿债资金来源于两部分,债务人梁先生及配偶的现有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普通债权人按其所持有的本金占普通破产债权本金总额的比例受偿;
3.可预期收入和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扣除豁免财产清单中所列的家庭最低合理费用外,剩余部分按照清偿方案进行分配,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分配,发生劳动报酬迟延支付等特殊情况可予以相应延迟;
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执行完毕。
5.经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33.34%,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符合《个人破产条例》关于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

2021年22.jpg7月16日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由于梁先生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先生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梁先生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梁先生表示,申请时也不确定能不能通过,申请个人破产之前,他最多时一天接七八个催债电话,精神压力非常大。“现在没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我需要好好工作,把欠的钱尽快还清。”

二、《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背景

当今社会,大部分人都会面临一定的债务风险,比如贷款买房、贷款买车、对外担保、信用卡消费等等,特别是对于创业者和个体工商户而言,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承担着更多的个人债务风险。

有时,商业战略的失误,对赌条款的失败,或者错误的价值判断,都有可能让个人陷入债务危机中,让自己成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长期缺失,这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无法像企业一样实现市场的退出和再生,而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较大的或无限债务责任。

所以,目前亟需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为这类商事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后的制度保障。

基于此,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深圳市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自深圳在1993年率先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以来,为中国的破产制度所做出的又一贡献。

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中通过法律框架设计,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定免责考察期后,免除其余债,使其获得新生。对于债权人而言,则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或和解制度,与债务人分享未来可创造出的新的价值,从而使得债权获得最大限度的实现。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的实施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标志我国正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中个人退出机制的空白,激发市场活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个人破产条例》适用的主要问题

(一)适用《个人破产条例》的人员要求

基于深圳特区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大于深圳户籍人口数量,条例将“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一方面不限于深圳户籍人口,另一方面也保证了适用主体的相对稳定性,避免出现破产问题就来到深圳申请个人破产从而恶意逃避债务。

该款规定对政府社保部门信息更新及大数据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过,深圳特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实验田,其现代化社会治理水平也走在全国前列,已经在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资不抵债的具体要求

用花呗、打白条、刷信用卡,开通网贷有红包,无需抵押担保,万元日息2元起等等,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过度消费成为很多人的消费习惯,然而一旦不能及时偿还债务,就会被处以各种隐性的高额“惩罚”。

那这些可以成为申请个人破产的原因吗?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已经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如果自然人违法经营或超过生活所必须而过度消费所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显然不能适用本条例,否则也是滋生市场的无序消费与经营。

比如2021年5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破申217号(个6)民事裁定书,以债务人“对财产变动经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裁定书正式生效并予以公开。

(三)夫妻双方是否可以同时申请个人破产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紧密性,如夫妻一方已依照条例进入破产程序,另一方可不受居住地及缴纳社保的条件限制,同时申请破产,并合并审理,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企业破产中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经验。

(四)债权人是否可以对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

在梁先生个人破产案件中,是由梁先生作为债务人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关于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前破产,在《个人破产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进行了规定,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虽然该条规定明确债权人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但需要注意债权人仅能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而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则不仅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还可以申请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比如梁先生个人提起的就是破产重整申请。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申请的冲突解决

在法院裁定适用破产程序时,可能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申请适用的破产程序存在冲突的问题,如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对此,《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申请重整,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整条件的,应当受理重整申请。

这里与企业破产存在不同之处,《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通过比较可知,对于企业破产而言,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而《个人破产条例》从受理阶段即考量是否符合破产重整条件,若符合,则受理重整申请。

当然,即使债务人提起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至裁定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此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转入重整程序。

同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和解可能的,应当自收到和解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转入和解程序。

(六)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区分

与《企业破产法》中三种破产程序的规定相一致,《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破产程序,具体介绍如下:

破产清算,指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

二是破产重整,指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以梁先生案件为例,由于他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三是破产和解,指债务人通过庭外和解或者庭内和解,与债权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和解协议进行实质和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后,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实现债务清理。

(七)债务人的行为限制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对此,《个人破产条例》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限制职业资格、限制借贷额度三个方面对债务人行为进行限制。

一是限制消费行为,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内容。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7.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3.jpg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是限制借贷额度,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八)豁免财产的范围

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

《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列出了七种豁免财产类别,分别是:
1.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2.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4.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5.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7.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在《个人破产条例》对债务人行为进行限制的同时,也参照了美国、英国等通行做法,采取了规定“财产类别+封顶数额”的模式。

在前述列出的七种豁免财产类别中,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以及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相关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从而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关于上述豁免财产的前两类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则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九)考察期的规定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

在考察期间,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同时,第九十七条列举了八种不得免除的债务,第九十八条列举了六种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

条文链接:



第九十七条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前款规定的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第九十八条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一)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
(二)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
(三)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
(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
(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此外,《个人破产条例》还建立了鼓励提前清偿债务制度,第一百条规定了三种视为考察期届满的情形,即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分别是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十)管辖法院与管理人指定

在管辖法院方面,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

在管理人指定方面,《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由债权人推荐及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最终由人民法院指定。

关于管理人的具体主体,《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管理人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机构担任。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者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可,可以担任管理人。

关于管理人的职责,在《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进行了具体规定,涉及十一项职责,包括:
1.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雇用人员的基本情况;
2.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审查债权情况;
3.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以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4.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二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5.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的意见,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6.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实施分配;
7.代表债务人提起、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8.提议、协调召开债权人会议;
9.管理、监督、协助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
10.管理、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的行为;
11.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其他规定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个人破产制度的总结与展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获得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当前符合在深居住且连续参加深圳社保满三年门槛的约有600万人,参考香港每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大约为人口的千分之一这一比例,预计每年个人破产案件约为五六千件。

可以肯定的是,除了现在的梁先生,以后申请个人破产的可能还有张先生、李女士等等,除了深圳,国内其他省市也存在个人破产的需求。

据了解,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研究修订《企业破产法》,拟在该法中就个人破产制度作原则性的规定,深圳的个人破产试点也肩负着为国家的个人破产立法积累经验之使命。

希望后续深圳可以有更多的案例对《个人破产条例》中的关键条款和设计进行支撑,通过目前《个人破产条例》的施行,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人文关怀与法理精神的正向传播,为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夯实理念与实践的双重基础,进一步推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马清泉

律师

maqingquan@wincon.cn
0532-68972937

马清泉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投资并购与公司治理、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商事诉讼与仲裁,曾为多家新经济和相关技术企业(涵盖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电信媒体、海洋科技、医疗健康等领域)提供专业支持。多次参与股权投资、破产重组、外商投资及其他资本市场业务,提供有关尽职调查、架构设计、交易谈判、文件起草及交易交割等全周期服务。

马清泉律师是国内首批具有EXIN DPO(数据保护官)&ISO(信息安全官)双资质的法律从业者,并已获得PDPF、PDPP、ISFS、ISMP等职业认证,同时具有相关BI工程师认证。

王译萱

律师

wangyixuan@wincon.cn

0532-85773167


王译萱的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仲裁,房地产,公司与并购,科技与互联网。可围绕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和开发,大数据、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数据收集与跨境传输及数字娱乐等方面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王译萱具有数字法务官资格,同时是国内首批获得国际 EXIN DPO数据保护官&ISO信息安全官双认证资质的法律从业者,并已通过PDPP、PDPF、ISO/IEC 27001职业资质认证,工作语言为中文、德文与英文。


文康介绍_副本.jpg文康荣誉底_副本.jpg


专栏文章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