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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处置不良资产时选择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的利弊比较及完善建议

2021-07-28
破产重整 破产企业处置不良资产时选择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的利弊比较及完善建议
作者 郑昭
作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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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不但带来麻烦,也蕴藏着无限商机。”这是美国大陆航空公司总裁格雷格﹒布伦尼曼提出的布伦尼曼法则。对于破产企业来说,不良资产的种类枚举,而只要存在一处无法处置的不良资产,破产案件就永远无法审结。

在实践中,一旦企业破产,包括不良资产投资者在内的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两种重要方式,如何根据资产特点择优选择,进而实现不良债权利益,更好地发挥其价值,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拟阐释深入研究通过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对破产企业不良资产进行更为有效处置的必要性,结合全国法院多起破产典型案例,对处置不良资产时选择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的利弊比较进行初步探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提出更加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更好地发挥社会实效。


在我国破产案件持续激增的背景下,深入研究通过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对破产企业不良资产进行更为有效处置的必要性


2020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中,数十位代表委员就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提出议案和提案,不良资产发展了20年,第一次集中被代表们高度关注,充分说明无效与低效资产的总量已影响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不良资产处置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随着不良资产行业的不断壮大,爆发和衍生出来的大量的国有“僵尸企业”和民营危困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等程序予以处置,形成所谓的“破产潮”。


在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实施的进程中,不断涌现出大量的清算案件或重整案件。一方面,应当重视破产清算的出清功能,发挥破产相对于诉讼执行的优势,解决债权清偿的公平分配和效率等,依法实现及时清偿和债权回收,并且推动土地厂房、技术、信贷、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或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充分了解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关注困境企业或困境资产潜在的重整或有效营运价值,针对困境企业的债务危机或资产困境寻找真正的病因及解困良策,同时也引导困境企业做好“加减乘除”和有效治理,实现企业的再造和重生。


因此,在我国破产案件持续激增的背景下,应摒弃“谈破色变”的思维,积极寻求盘活破产企业不良资产的方式,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作为解决不良资产处置的有效工具,真正实现不良资产的自身价值,进而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各方的利益。


结合全国法院多起破产典型案例,对处置不良资产时选择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的利弊进行对比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是企业在破产时都会遇到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如何通过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对资产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笔者将结合全国法院2017年至2019年多起破产典型案例,并以其中的两大典型案例为例,对处置不良资产时选择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的利弊进行对比分析。

(一)破产清算程序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利弊分析

1. 案例呈现: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南方石化”)等三家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因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之后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最终,企业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破产财产买受人以不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方式接受员工,1310余名员工中1100余人留任,一线员工全部安置。

2.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实现区域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通过运用政府的产业和招商政策,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资产处置中也实现了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

3. 利弊分析: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通过分配破产财产的方式受偿的行为。其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及公平分配,一次性实现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从而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破产清算程序将彻底终结债权债务关系,并彻底消减未来投资人管理破产企业债权的成本。

笔者认为,破产清算程序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缺点:破产清算程序复杂漫长,受很多因素影响,导致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且需要为破产程序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故债权人在清收过程中应审慎使用破产清算方式。相反,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外部投资人会注入资金,不良资产不会像破产清算程序中被强制变价,而能保持原有状态,这就使得不良资产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进而提高清偿比例。

(二)破产重整程序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利弊分析

1. 案例呈现: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扬帆船舶公司”)是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简称“青岛造船厂”)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近几年国际船舶市场经济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两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经过分析研究,破产重整程序更能保障多方权益的最大化实现。为确保实现重整目标,防止两公司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力促青岛造船厂两股东以实际行动拯救企业,得到两股东“以不低于破产清算价格接盘”的配合承诺。本案100%的债权清偿率刷新了造船行业普通债权清偿记录,既保留了两公司的造船资质和军品建造平台,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职工各方面的认可。

2. 典型意义:首先,案件影响力方面。本案是目前山东省最大的船舶企业破产重整案,涉及债权人903家、申报债权45亿元。本案重整过程中因涉及多方利益,曾一度引起职工上访等社会矛盾,其顺利解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其次,案件复杂程度方面。在本案重整过程中,先后三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各种矛盾尖锐复杂。并且由于我国目前的破产法还不完善,尤其是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人的相关问题尚处于空白,制定的原重整方案已经大部分债权人组投票通过、并由管理人提交法院申请批准的情况下,增加重整投资人,将原重整方案推倒重来,面临着主体资格、程序衔接和时间限制等方面的巨大挑战。

再次,案件办理结果方面,在最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中,青岛造船厂、扬帆船舶公司仍是具有优质造船资质的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本金有条件的获得了100%清偿。既为债务人保留了重要的造船资质,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创造了破产重整案债权清偿率的新纪录。

3. 利弊分析:2007年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使得我国破产法律价值观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朝着挽救债务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方向转化,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再生的基础上,力图保留企业营运价值,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同时,通过债务人企业产权、资本结构、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摆脱经济困境,获得重生。


面对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破产危险的企业,可考虑适用破产重整。一方面,需要在重整程序中引入创新手段帮助企业摆脱发展困境,彻底解决危困企业债务危机;另一方面,需要在重整过程中综合使用各种新型手段,促成各方主体利益共赢,真正解决破产困境问题。


但破产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且需要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意味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控制是相对较弱的,特别是当债务人的投资人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重整时,债权人的知情权、控制权更是被削弱,承担的风险更大。


笔者认为,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应建立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主办、各部门协作参与的破产案件处理综合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化解风险的铁拳头。通过推进与破产工作有关的配套机制建设,从而更好实现妥善处置不良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破产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应用,成为挽救危困企业、促进企业再生的重要制度选择,在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涉案地区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破产案件中不良资产处置的完善意见

目前,我国针对破产案件中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有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然而如何权衡并选择对案件更为有利的方式,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各方的权益,进而更好地推动司法实践工作,笔者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准确分析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的利弊,择优选择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其资产上可能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此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剩余财产的价值将会大大减少,扣除优先受偿财产后可以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所剩无几,导致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非常低。因此,应当转换工作思路,积极推动破产重整程序,有效盘活资产价值,促使债权人以债转股方式取得股权,以期取得后期利益,或者投资人以投入资金方式,以期在后期能投资获利提高债权清偿率,最终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二)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及配套机制建设

一是推进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主办以及多部门参与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在部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地方党委和政府专门成立了由法院、金融办、公安局、信访办、地税局、人社局等14个部门组成的“支持企业依法重整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解决破产企业处置中的难题。同时,各法院在工作中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各利益主体的意见建议,认真细致地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平衡保护各方利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推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税务调整、股权变更等配套机制建设。积极与银行、税务部门等进行沟通,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三)注重发挥管理人的作用,灵活处置不良资产

法院应灵活选任破产管理人,督促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保管和处置与债务人有关财产等事务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破产管理人可对原材料、半成品等宜尽快变现的不良资产,委托多家拍卖机构参与竞标,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在与资产贬值的斗争中稳操胜券。对于产权清晰的动产、不动产可委托法院移送拍卖;对于产权不清晰的不动产可自行寻找变价买受方,并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最终变价处理。


另外,需要对破产管理人资格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行业指引,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定期进行破产管理人协会培训,并在社会上给予管理人一定的身份认可和权利等,促使管理人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


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破产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对于破产企业来说,不良资产种类繁多,其处置的业务市场巨大且处于扩张趋势,如何处置破产案件中的不良资产已成为一个热点性问题。而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一方面能够帮助企业快速实现债务清偿;另一方面,也能够保障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现,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破产案件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有很多,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已成为两种主流模式,然而针对不同的案情和多样的不良资产,需要准确分析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优势和劣势,择优选择,因情而定,在不同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策略,着眼于如何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作为解决不良资产处置的有效工具,寻求实现不良债权利益的优化路径,更好地发挥其价值,使其能够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达到最大化,从而更好地推动不良资产处置。


综上所述,深入探究和对比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利弊,对于我国破产制度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价值。只有充分发挥两个程序的实效作用,才能有效处置不良资产,进而更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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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破产重整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利弊.律融不良资产,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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