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刑事辩护技能之:律师会见的重点与难点

2021-10-13
刑事合规 刑事辩护技能之:律师会见的重点与难点
作者 田冰
作者: 田冰
转发


在公诉案件中,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辩护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会见,律师需要把握住“快、准、稳”,以极致的专业、高度的智慧与适度的勇敢,确保会见的上、会见的有效、会见的安全。


微信图片_20211015170719_副本.jpg


一、天下武功,唯快不破


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委托人在委托后,需要律师解决的当务之急就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多客户会以能否尽快会见来决定是否委托,而会见的早晚也会影响到会见的效果,因此律师会见需要把握一个“快”字,而实现快速会见,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能否会见。

1、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留置期间不可见

《监察法》施行后,由监察机关对涉及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监察机关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时间可达六个月,对于被留置人员,《监察法》并没有赋予律师会见的权利,律师无法会见被留置人员。

对于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接受委托时需要向委托人明确无法会见被留置人员的事实情况,同时确认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计算留置期间并跟进案件进展,在留置解除后及时安排会见。

2、国恐类案件——侦查会见需许可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虽然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而实务中侦查机关大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不许可会见。该等情形下,就需要及时跟进案件办理进展,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安排会见。

除上述会见障碍外,《刑事诉讼法》三十九条明确辩护律师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简称“三证”)要求四十八小时内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律师会见有着制度保障,但实践中仍会有妨碍律师行使会见权利的情形出现,比如要求提供“三证”以外的其他材料(身份证件、身份关系证明等)、涉黑涉恶等案件限制会见。

在面对限制会见权利的情况时,要清楚律师是解决问题的,如何快速的解决问题,实现委托人的目标是律师工作的关键,这考验律师的智慧与勇气。比如一些看守所会额外要求律师提供当事人的结婚证、户口本等,对于这类情形,没有必要同看守所死磕律师会见权利,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是最优解;对于一些限制会见的情形,可以与办案人员积极沟通,用自己的专业态度与敬业精神“感动”办案人,达到会见目的;而对于一些严重限制会见,无法实现会见目的的情形,也要有勇气寻求救济,《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等明确了救济途径:

1、向看守所及所属公安机关、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2、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3、向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或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二、扣小小鸣扣大大鸣


《礼记·学记》有言:“善待问者如撞钟,叩之以小者,则小鸣;叩之以大者,则大鸣。待其从容,然后尽其声。不善答问者反此。”对于律师会见而言,还要把握一个“准”字,这在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都有体现。

1、侦查阶段

一般侦查阶段首次会见最为关键,主要有以下工作:

(1)向犯罪嫌疑人明确辩护人身份,确认辩护权

(2)告知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3)同犯罪嫌疑人沟通案情,提供法律咨询

4)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把握37天黄金救援期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在首次会见后拒绝接受辩护的情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律师没有获取到信任,简而言之是觉得律师不够专业,辩护律师面对的客户不乏一些高级知识分子、商人以及从政人员,他们具有筛选律师的能力,律师需要展现其专业水平来获取信任,这要求辩护律师对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准确掌握。

比如在会见前对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预判,准备相应的检索报告,根据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相关案情,就相关的定罪量刑问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法律咨询。

比如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要认真逐句核对讯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内容,要求讯问人员补充或者改正;告知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形,需要掌握哪些非法取证的线索等。

比如通过沟通办案机关以及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预判是否存在取保候审可能,准确把握37天黄金救援期,及时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广泛实施,审查起诉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辩护律师需要在这一阶段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判断,会见工作也更为关键。

(1)阅卷后同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核实证据是风险高发区,要明确核实证据的目的并非将知悉的案件全部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而是为了排除案件疑点和矛盾,秉持“存疑核实”的原则,尤其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等言词证据,尽量采取提问的方式单向核实。

为了尽量有效率的核实证据,建议将案件材料整理成阅卷笔录,归纳要点、争点,尤其是有些案件的案卷多达百本,更需要在会见前做好准备工作。

(2)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同犯罪嫌疑人沟通定罪量刑问题

律师经过阅卷,要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以及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在会见时同犯罪嫌疑人沟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

(3)认罪认罚问题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总会有倾向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解释自己,试图脱罪,曾接触到几个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坚持自我判断,辩护律师又听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最终失去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辩护律师则要秉承自己的专业性,不要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认识认罪认罚制度的正向作用,真正有效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秉承极致的专业与适度的勇气来开展会见工作,并以高度的智慧协助犯罪嫌疑人同检察院达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

3、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的会见工作主要针对以下两个方面:

(1)明确辩护策略

经过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有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已经同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在没有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策略的选择是审判阶段会见的重点,同样需要律师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沟通,不能单纯听从被告人的意见,同时要告知相应的风险。

(2)庭前辅导

被告人一般为初犯,对于刑事案件庭审的过程并不了解,需要帮助被告人熟悉庭审的各个环节。另外要同被告人沟通庭审时的发问,尽量以封闭式提问的方式,针对庭审中有关定罪量刑的问题辅导被告人如何应答。


三、救人于囹圄之中但不自立于危墙之下


大家常说辩护律师的风险性高,记得刚入行时,一位前辈告诉我:“作为刑辩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要想象有很多记者正在你身后现场直播。”我一直铭记在心,对于刑辩律师来说,面对的客户往往会为了自由或者其他利益不顾一切,一定要合法合规的开展辩护工作并有智慧的应对其中的风险,对于客户提出的携带文件、物品或者传递信息等要求,要坚决拒绝,在提供法律咨询时要避免引导当事人翻供,有尊严、有品格、有操守的辩护,把握住这一个“稳”字。


结语


作为辩护律师,需要秉持着辩护前置的工作方式,在辩护活动中增加提前量,尽量在每个阶段利用好每一项诉讼权利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要做到快。会见在整个刑事辩护活动中发挥着纽带作用,并不是简单的见面交谈,如何获取信任十分关键,这种与身陷囹圄之人面对面的沟通对专业能力提出很大考验,信任是建立在辩护律师对诉讼程序的熟练掌握、事实问题的细致分析、实体问题的精准判断之上,要做到准。同时要注意执业风险的防范,救人于囹圄之中但不自立于危墙之下,要做到稳。


田冰主讲_副本.jpg


专栏文章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