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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谈起刑事合规,我们在谈什么?

2022-09-05
刑事合规 当谈起刑事合规,我们在谈什么?
作者 张家强
作者: 张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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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科技的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也带来了以不确定性、全球化为特征的新型企业风险,其中尤以刑事法律风险的后果最为严重,制裁手段最为严厉,对企业影响最大。传统的刑事责任侧重于事后惩戒,已经渐渐不能满足企业预防或减少损失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以刑法为基础的刑事合规制度逐步成为中国企业合规制度表现形式中最为活跃的一种。刑事合规是一切合规的基石,其本质是通过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良性循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也是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为什么能够发展——刑事合规制度建立的现实依托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预防企业刑事风险和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刑事合规制度,不仅是现代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必要内容,也是逐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目前,刑事合规在国内已然展开较为广泛的司法实践。为了促进涉案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最高检已多次部署推进涉案企业的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随着司法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多项成果已然为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能: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当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对象是实施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置一定考察期并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而不予起诉,保留考察期间提起公诉的可能性,既激励犯罪嫌疑人遵纪守法从而获得不起诉的优惠,又发挥了遵守规定可获宽大处理的积极导向作用。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然得到确立和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协商性司法的因素,这与同样具有协商性司法性质的刑事合规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谋而合。此外,检察建议作为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在当前涉案企业在违法犯罪预防方面制度不健全或不予落实,涉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完善,需要及时消除违法犯罪的隐患时,可以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并要求其整改,促进涉案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企业该怎样发展——国外企业刑事合规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是国际社会企业刑事合规的首倡者。1991年10月1日,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制定《组织量刑指南》,并将其编入《联邦量刑指南》的第八章,以此作为法院对构成犯罪的企业进行量刑的依据。该项指南确立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一般标准。事实上,《组织量刑指南》的宗旨就是规定企业刑事合规。经过后来的修订,该项组织量刑指南所确立的有效合规计划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合规标准和程序;监管;与有效道德和合规计划一致的组织机构;教育与培训;审查与监控;激励与纪律处分机制;违规应对与预防等。

对比欧美发达国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我们可以发现刑事法律风险是一种可控风险,与商业风险和投资风险相比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更为容易,具有可预可防的特点。如何真正有效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顺利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是每个企业都应当重视的问题。

首先,企业应当形成自己的刑事风险防范理念。从决策者到普通职工,都应当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尤其是涉及企业的刑法规定,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从思想上,源头上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指导企业的具体工作。其次,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部门,由专门的法律顾问团队组成,直接对企业负责,作为企业的常设机构,对企业日常经营、对外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定期进行法律培训,及时排解法律问题,为企业保驾护航。再次,企业应参考其他国家已建成的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环节上进行刑事合规制度设立,对刑事风险高发环节进行重点防范。最后,企业应当整合内部资源,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将刑事合规制度贯穿落实到经营管理中,企业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及时发现刑事法律风险的所在,相互监督,有效防范。
律师应如何介入——关于律师参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的几点思考

企业刑事合规与当前国家重视保护民营企业的法律政策相适应,也得到了实践的认可。但就目前而言,企业刑事合规总体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实务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1、成本与价值的考量。刑事合规业务的发展需要内外部因素的共同推动,一者需要企业自身转变观念,多数小型民营企业往往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难以认识到刑事合规的潜在价值,且因成本效益问题,多数企业对这一额外成本也多有排斥心理,使得刑事合规业务陷入艰难境地。再者,刑事合规业务需要借助检察机关的外力来推动,目前刑事合规不起诉只是处于试点阶段,道阻且长,只有待检察机关将合规不起诉制度化,并在司法实践中全面实施,才更容易让企业看到刑事合规的价值,解决刑事合规业务发展的现实问题。

2、标准的制定。目前国内多数学者对刑事合规管理的研究仍停留在理论阶段,并且多数理论源于国外,行业内部亦无多少实务经验可寻,因此该项业务尚缺明确统一的标准。刑事合规体系应当涵盖哪些方面,怎样的合规体系才是完善的,并无定论,即便在司法实践领域,检察机关推行合规不起诉制度也只处于探索阶段。解决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检察机关,只有检察机关出台更为明确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才能为刑事合规业务提供理论及实践上的支撑,便于实务的统一适用。

3、期限的矛盾冲突问题。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而实践中,目前部分试点检察机关所设置的合规不起诉的考察期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多,这就带来了审查起诉期限与合规不起诉考察期限的矛盾冲突问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存在多种灵活变通的方法,如“两退三延”,但如若将考察期间设置的过长,则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掌握好二者的平衡,也会给律师的介入带来一定的影响,是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是否应当为合规不起诉考察期的问题另辟蹊径或者将其法律化,也是实践中值得考虑的问题。

4、合规不起诉的对象。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相关责任人员。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刑法中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也越来越多,究竟合规不起诉的对象是企业还是责任人员又或是二者皆有?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最高检发布的“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流程窥知一二,流程中既包括了“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又包括了“对涉及企业的不捕、不诉、判缓刑案件,企业及其负责人须承诺并践行可监管、可检查的整改措施”,表明最高检的态度重点在于对“人”的不起诉,这为今后律师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实践中适用不起诉的对象提供了方向。但就目前而言,仍需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相区分,做到分别适用。
企业刑事合规典型案例

雀巢公司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合规管理、单位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回顾:2016年10月3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雀巢中国公司郑某等6名员工通过支付好处费方式获取孕产妇姓名、手机号等信息的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之后郑某等人上诉辩称其行为属于公司行为,非个人行为。2017年5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主文中以“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犯罪为个人行为。”认定郑某等人犯罪行为属于个人行为非单位行为,从而未认定雀巢公司为单位犯罪。

案例简评:从终审裁定中可以看到,法院充分认可雀巢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含有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内容的《员工行为规范》等公司政策,案件审理中重点审查了雀巢公司的公司指示(复印于雀巢公司员工培训教材)、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雀巢公司DR的概念、目标任务、与DR相关的信息获取方式等情况,均证实雀巢公司从不允许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且从不为此向员工、医务人员提供资金。雀巢公司在《雀巢指示》以及《关于与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对于这些规定和要求,雀巢公司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因雀巢公司已建立了有效的合规制度,已尽到合规管理的义务,具有合规规避、防范合规风险的意识,并进行了合规培训,由此认定多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合规管理规定,为其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

结语

近年来,刑事合规制度逐步成为中国企业合规制度表现形式中最为活跃的一种,它推动企业形成持续、健康的经营模式,实现刑事风险的识别和预防,从而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当前,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和运行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坚持“两头抓”,在保持传统的诉讼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将二者有机结合,向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广泛涉猎合规领域的其他知识,建立起合规的知识体系,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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