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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中止诉讼

2022-03-21
刑事合规 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中止诉讼
作者 苏源
作者: 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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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日常看到的表面上的民刑交叉案件存在许多不同的具体情况其中实体权益处理涉及刑事的应当由相应机关按照刑事程序处理而民事相关的程序性问题仍然应当由法院依法审理而不能简单地裁定驳回起诉。




日前,在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笔者遇到一个民刑交叉的问题,其中的执行依据(即执行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涉嫌虚假诉讼而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子怎样处理?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应当中止诉讼。


产生这种意见分歧的原因是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既然其中涉及到刑事案件,就应当由公安机关来处理,民商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就如同近年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样,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其中借贷关系项下的出借人都列为受害人,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刑事报案。而对法院已经受理而未判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是,因为该执行依据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构成虚假诉讼则该执行依据将可能被撤销。所以,本案的执行异议诉讼属于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况,应当中止诉讼。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简单地以涉及刑事案件而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注】《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后对应第一百二十七条。



因此,只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才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是对执行异议的审理,就本案自身而言是对执行程序的处理,并不涉及执行申请人所依据的执行依据问题。也就是说,并不涉及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问题。


而《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127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是争议事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情形。正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争议,涉嫌并按照刑事犯罪处理,进而可能判决被告人有罪并承担刑罚和退赔受害人损失,最终出借人作为受害人可依据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赔款项。那么,在已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当然可以裁定驳回出借人的起诉。


但是,就文首的执行异议之诉而言,该执行程序是不能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对于执行异议的裁判更不能交由公安机关。这是法院民事审判的应有管辖范围,所以,不符合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就不能简单地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二、因为执行依据涉嫌虚假诉讼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执行异议诉讼应当中止诉讼


【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版)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30. 【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版)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注】《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后对应第153条。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而文首我们讨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例中,需要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符合第153条第5款的规定,因此应当中止诉讼。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中止诉讼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因此中止诉讼可以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并避免给各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综上所述,我们日常看到的表面上的民刑交叉案件存在许多不同的具体情况。其中,实体处理涉及刑事的应当由相应机关按照刑事程序处理;而民事相关的程序性问题仍然应当由法院依法审理,而不能简单地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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