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案件争议
我方客户A太阳能科技公司(简称“A公司”)与B电力建设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10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包合同》,约定由B负责完整光伏发电系统所需的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合同固定总价6亿元,合同工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全容量并网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并约定该项目未来取得的上网电价不得低于0.7元/千瓦时,否则合同价款相应调低。
B公司施工进度逾期,最终实际全容量并网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推迟了4个月,A公司未能取得预期的0.7元/千瓦时的补贴电价,只能以脱硫煤电价0.29元/千瓦时并网结算,双方就剩余合同款的结算产生争议,A公司保留向B公司追索发电量损失和电价损失赔偿责任。
1.“压缩工期”
“压缩工期”,顾名思义是压缩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实践中,多发生于以下两个阶段:一是,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发包人为了降低资金成本,缩短建设周期,尽可能压缩工期,承包人为了获取施工机会,明知超出自身能力仍承诺可以按期竣工;二是,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基于强势地位,要求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承包人妥协,双方同意变更缩短工期。
2.“合理工期”
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可以参照定额工期,但不能简单等同于定额工期。正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合理工期要以工期定额为基础确定,但不一定与定额工期完全一致,可依施工条件等作适当调整,这是因为定额工期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是经选取的各类典型工程经分析整理后综合取得的数据,由于技术的进步,完成一个既定项目所需的时间会缩短,工期会提前”。因此,在实务中,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通常短于定额工期。
3.对“压缩合理工期”进行干预的立法本意
当出现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况,承包人为避免施工逾期的违约或索赔责任,为抢工期往往置工程质量于不顾,从而使建筑工程存有安全隐患。例如,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重大安全事故,该事故造成了74人遇难、2人受伤,事故调查结果显示任意压缩工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和避免因“压缩工期”导致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立法以及司法机关在严禁随意压缩工期方面做出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0. 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不合理压缩工期的判断和认定,多是采用定额工期与约定工期比较的方法,但并未就超出工期多久应视为不合理压缩工期形成统一标准,法官在审判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如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翔盛仁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约定工期为75天,鉴定得出的定额工期295天,法院认为该合同约定的工期过分低于定额工期,故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效。
经笔者检索发现,目前司法审判中对“压缩合理工期”条款效力的认定持相对谨慎态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最高法民再163号一案中,中建三局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580日历天的工期条款因违反行政法规“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对此,最高院认为:“一方面,定额工期通常依据施工规范、典型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平均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制订,虽具有合理性,但在实际技术专长、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准确反映不同施工企业在不同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另一方面,本案中,中建三局作为大型专业施工企业,基于对自身施工能力及市场等因素的综合考量,经与金胤公司平等协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580日历天的工期条款,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当然推定金胤公司迫使其压缩合理工期。中建三局的该项再审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发包人可以从定额工期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商事主体的权利处分及自担风险的角度予以抗辩。另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940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3269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9667号等案件,持支持观点。
经检索,发现涉及“压缩合理工期”的纠纷多见于房地产等一般建设工程案件中,鲜有光伏等新能源电站项目。在代理涉及合理工期的光伏电站施工纠纷时,除了前述抗辩思路以外,笔者认为还需要考虑分析光伏电站与一般建筑物类型的工程项目的不同,对光伏电站项目的工期进行理性辨析和思考。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方面切入:
1.压缩工期是“抢补贴电价”时代下的行业惯例
“抢补贴电价”时代下,电价补贴政策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期限内并网的光伏项目才能申报取得电价补贴。工期直接与电价补贴挂钩,直接关系到能否取得预期的电价补贴,直接关系到光伏电站建成后的运营收益,这使得光伏项目的施工对工期要求几近苛刻。因此,相较于一般房地产施工合同,工期条款是光伏电站施工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压缩工期是“抢补贴电价”时代下的光伏行业的惯例,相应地,压缩工期的对价是发包人通常要向承包人付出相对丰厚的工程款。
2.光伏电站施工更为简易,工期弹性较大
光伏电站项目属于广义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但与房地产等建筑物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相比,光伏电站施工具有其特殊性。光伏项目的施工分为光伏场区和综合区,其中以光伏场区施工为主,包括支架、光伏板安装;汇流箱、逆变器安装;电缆、集成线路铺设。综合区施工主要包括综合楼、开关站的土建(体量较小)和电气施工。因此,光伏电站的施工内容以安装铺设为主,施工工序相对简单、施工难度相对低,在保障现场施工人员充足、设备及时到场的情况下,工期具有较大弹性,即便压缩工期,也可以实现既定工期内完工。
3.光伏电站施工及使用安全事故发生率较低
光伏电站,尤其是集中式光伏项目,主要施工多在地面作业,在电气设备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较高。另外,集中式光伏电站多建于远离居民区的地方,且建成后处于相对封闭的运营管理之下,相较于以居住、办公、商业等为目的的房地产建筑物,人员流动性差,发生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事故概率低。
因此,我们在代理光伏电站施工工期争议案件时,应结合以上几点特性,引导法院客观地认定光伏电站项目的“合理工期”,对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作出公正裁判。
工期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密切相连,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应当被法律干预,但聚焦到光伏电站项目,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地以约定工期少于定额工期为由认定工期无效,应当从“抢电价补贴”的时代背景出发,理解工期与电价补贴的强关联性,结合客观上光伏电站施工内容和难度,尊重商事主体之间契约和诚信精神,可以参照但不应机械照搬定额工期,从而对光伏电站的合理工期予以准确认定。
陈炯
高级合伙人
许崇辉
律师
xuchonghui@winc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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