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法律风险防控

2022-03-03
「双碳」法律研究 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法律风险防控
作者 王群 ,宋明利
作者: 王群 ,宋明利
转发



前言

在“碳达峰”和“碳中和”背景之下,我国新能源发电项目迅速发展,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已成为建设绿色中国的重要路径。目前,各市场主体均积极投入到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而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往往涉及核准/备案、前期批复、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多个环节,需要广大投资者对其中的法律风险予以关注和防范。
笔者依据多年来新能源项目收并购专项法律服务及新能源企业综合法律服务经验,试以新能源发电项目中占比较大、发展相对成熟的光伏发电项目为例,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过程进行简要介绍,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供投资者参考。




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开发流程及法律问题分析



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将太阳能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新型发电项目。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分为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单一型和复合型(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目前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一般遵循以下流程:


一、项目核准/备案


目前,光伏电站项目适用备案制。依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新能源项目中的风电项目目前适用核准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对于实施备案制的项目,各省可自主规定备案机关及其权限。”近年来,随着光伏项目的大力发展,各省将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级别逐步下放。目前,绝大部分省份已将备案权限下放至市或县一级,但具体的备案级别开发方应关注项目所在地对于光伏项目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尽管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简便,但实际上由于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指标稀缺,许多地方投资主管机关纷纷要求项目公司竞得建设规模指标后,方可对项目予以备案,因此开发方应对项目所在地的政策要求予以知晓。


开发方应注意光伏项目建设须在备案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进行,且建设规模与项目备案规模相一致,若不一致的,光伏发电项目存在被主管部门认定为项目超装/少装的风险。


二、项目前期批复


在项目前期阶段,光伏项目开发方需取得一系列合规性手续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各个地方对前期文件的要求不尽相同,开发方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一般而言,以下合规性文件需开发方予以办理:



序号

合规性文件名称

主管部门

1

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部门

2

用地预审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

3

压覆矿产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

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

自然资源部门

5

项目使用草场可研报告及征/占用草原审核意见文件(如涉及草地)

草原部门

6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征/占用林业审核意见文件(如涉及林地)

林业部门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批复

环保部门

8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土保持批复

水利部门

9

军事影响审查意见/无军事设施意见

武装部门

10

文物批复

文物部门

11

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登记表

安监部门



除以上文件之外,根据每个光伏项目的特殊情况,可能还需要取得洪水影响评价、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风景名胜区保护审核、用林(草原、沙化土地等)审批文件、自然保护区审核意见、农用地转用、征地、临时用地审批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审批文件。


三、项目施工建设


1、项目土地


光伏电站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光伏方阵用地,一部分是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一般采用租赁形式,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需先进行建设用地申请,经预审、批准、核发土地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光伏电站用地的合规性是光伏项目的重点,开发方应予以重点关注,加强对用地环节的审核,以免违反法规导致阻碍项目正常建设运行。如果存在违法用地情形的,开发方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甚至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项目建设手续


在项目工程建设手续方面,光伏项目需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实务中,为了抢占新能源补贴指标,业内比较常见的模式是以先租赁后征地的方式使用土地,在未取得用地、建设及其他前置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甚至投入运营,以确保项目可以在取得备案(核准)之后的指定期间竣工验收和投产,实现“抢电价”的目的。此种操作会产生“未批先建”的不合规问题,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及无法补办后续手续的风险。


3、EPC总包与招投标


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一般采用EPC总包方式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新能源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新能源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因此,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否则存在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风险。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况在光伏电站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中屡见不鲜,开发方应予以关注。


四、项目验收及并网运行


1、并网验收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阶段的合规文件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电力质量监督报告、并网前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网前技术监督报告等,最终以电网公司出具的内部各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并网验收意见会签单的形式作为电站完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证明文件。


通过电网公司并网验收是光伏电站并入电网运行的前提。此外,电网公司的并网验收日期也是影响光伏电站可适用何等标准的标杆电价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规定,除分布式发电项目以及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光伏电站外,其他光伏电站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新建光伏电站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2、工程验收


在妥善办理取得前期新能源项目所需的前期手续、开发建设证照,以及建设完成后,为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质量标准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机关对于项目建设的要求,建设单位需对项目建设工程组织验收工作。具体而言,建设单位需对项目的建设质量进行管控,包括进行永久性建筑部分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并至相关部门处办理备案手续。


实践中项目单位往往无法及时办理单项验收手续。通常情况下,在项目投资的交易安排中,投资方会要求将未完成的备案手续与其他未及时办理的建设手续同步进行消缺处理。



结语



在“十四五”规划和“双碳”战略背景下,光伏电站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市场前景巨大,势必会迎来新一轮的开发建设热潮。在此过程中,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合规性应格外予以关注,开发方应提高合规意识,妥善设计开发方案,落实各项合规手续,确保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规性,为新能源项目的长期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微信截图_20220303172343.png

微信截图_20220303172355.png

二合一【最新】_副本.jpg


专栏文章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