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了一起XX公司与XX公司合同纠纷案,其中涉及到了可得利益的认定和计算。笔者查询了法律法规、最高法会议纪要以及法院案例,成功为客户赢得了可观的可得利益数额。以此案例为依托,本文拟从现有规定及法官会议纪要、最高院判例及相关文章中,分析可得利益主张的依据、性质及计算方法。
可得利益现有规定及依据
目前与可得利益相关的法条、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意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三条,“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5.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763-774页: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条文理解。该条文的理解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发布的,最高法的会议纪要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发布的。但是这两份文件关于可得利益的五种计算方法,是完全相同的。
6.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曾在《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五)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 中提出,“此外,在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时,如果守约方确实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大小,但却能够证明违约方因此所获利益的大小,人民法院也可推定违约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即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再将主观证明责任移转给违约方,让其就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低于其所受利益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则应按违约方所获利益认定违约方的期待利益或者可得利益。”
1.一方的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可得利益性质为违约损失赔偿,所以判断可得利益是否成立应当首先考量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以及违约行为与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双方均违约状态下,可得利益能否成立存在不确定性。另外,现有最高院判例观点认为无效合同不得主张可得利益。
2.可得利益具有确定性
可得利益是合同如果正常履行状态下的利润损失,是一种未来利益。因违约时该损失赔偿金额并未发生,所以主张可得利益一方应当从交易性质、合同、习惯等方面确定该项利润能够取得,即只要合同如期如约履行,该利益可能被当事人获得。
在最高院多份裁判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此作为理由不支持可得利益,如:(2017)最高法民终916号《长沙康域投资有限公司与容生幸、林由勇股权转让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736号《绵阳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1985号《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鹏合同纠纷案》。
3.违约一方的可预见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为可得利益限制条款,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预见的判断标准可以从合同内容约定、双方磋商角度确定。
若可得利益符合上述三个成立条件,则需要计算可得利益的具体数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及《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对第五百八十四条条文理解部分确定了可得利益计算的五种方法:差额法、约定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衡量法。
1.差额法,即比照受害人同等条件下获取的利益。(2016)最高法民终803号《中信红河矿业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就采用了此种方法,通过计算鞍山市财政局转售涉案股权价差的方式确定了可得利益金额。
2.约定法。此种方法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期利润计算方法甚至计算公式,那么可得利益的具体数额计算便变得简单。
3.类比法。类比法的原理为类比守约方过去同时期所获得的利润、或同类合同同时期取得的利润、或其他人同样设备投入生产运营获取的利润(只要具有参考性,均可类比计算),根据此利润来确定可得利益的数额。
4.估算法。此种方法适用于双方都难以确定损失数额的情况,此种情形下须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赔偿数额。
5.综合衡量法。这是兜底的算法,在上述四种方法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法官基于内心确信来采用的一种综合的计算方法。
以上五种方法是现有文件确定的,除上述计算方式外,笔者认为还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考量可得利益计算的具体金额。
一是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通过双方经质证的合同、已履行合同产生的成本、收入,委托专业的财务会计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该方法能够省去法院计算利润的困难,直接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某段时间的利润。成功案例为(2021)最高法民再275号《唐山市丰南区燊升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法院将审计报告作为了认定损失方损失的依据。
二是违约方的获益即为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刘贵祥委员的《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六十五条对此种情况作了论述,“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时的赔偿,守约方确实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大小情况下,违约方又未举证的按违约方所获利益认定守约方的可得利益。”
计算可得利益注意事项
马翠苹
律师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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