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规定和意见。目前,在用人单位即将复工或已经复工的情况下,对于感染新冠肺炎的员工,用人单位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本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务经验,向广大用人单位提出如下操作建议,以期对用人单位能够有所帮助。
关心和帮助
员工感染新冠肺炎,面临生死存亡,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用人单位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如何帮助和安抚员工,稳定员工的情绪,如通过电话、微信等非直接接触的方式与员工本人及家属取得联系,表达单位的关怀与问候,了解员工的情况和需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给予患病员工最大程度的帮助。
排查与隔离
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排查单位同事与患病员工是否有过接触,对于需要隔离的人员,严格按照规定配合隔离,避免疫情的进一步扩散。
医疗期
(一)医疗期的确定
员工感染新冠肺炎,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等特殊情况外,通常应当按照患病处理,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员工的医疗期应按照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
(一)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用人单位可按如下规定处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宜:
劳动合同解除 | 劳动合同期满 | |
隔离观察期 |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法定解除情形不受限制。 |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隔离观察期满。 |
医疗期 |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法定情形解除不受限制。 |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 |
超过医疗期 |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二)在感染新冠肺炎员工的医疗期满后,如用人单位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按照如下要求操作:
1、注意留存劳动者休病假的相关材料;
2、严格按照规定核算劳动者的医疗期;
3、医疗期满后要求劳动者恢复原工作;
4、留存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材料;
5、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6、留存劳动者不能从事新工作的材料;
7、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
8、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或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9、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0、在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考虑上述程序较为复杂,建议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书面协议,一次性解除双方之间的全部争议,有效的化解矛盾,降低法律风险和成本。
(三)感染新冠肺炎的员工治愈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充分的尊重和照顾,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歧视。另外,建议用人单位对治愈返岗的员工,以及其他因各种原因返岗的员工,在其返岗前填写《员工健康和行程自查表》,以尽量降低单位复工后疫情扩散的风险。
员工健康和行程自查表 | |||
自查员工基本信息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
联系电话 | |||
健康状况 | 发热 | 有( ) | 无( ) |
乏力 | 有( ) | 无( ) | |
干咳 | 有( ) | 无( ) | |
近期行程(14天内) | 武汉旅居史 | 有( ) | 无( ) |
出行方式 | |||
往返地点 | |||
往返时间 | |||
其他行程 | 有( ) | 无( ) | |
出行方式 | |||
往返地点 | |||
往返时间 | |||
肺炎患者或疑似肺炎患者的接触史 | 有( ) 接触情况: | 无( ) | |
本人承诺以上自查信息属实,如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
综上所述,对于感染新冠肺炎的员工,建议用人单位充分考虑员工的特殊情况,尽最大努力帮助患病员工,充分展现用人单位的关怀与帮助,以期通过劳资双方的共同努力,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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